tnutem wrote:
花錢嫖妓一夜和花錢包...(恕刪)
你"罪"的定義不明
一般人所指應該是較嚴重的刑事或道德之行為
嫖妓屬違反社維法第 二 章 妨害善良風俗
第 8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
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要說成有"罪"是可以不過有些偏極端解釋
而包養若經認定兩者有對價關係也是屬性交易一種
只是這行為模式很難被發現
所以包養不是不罰"沒罪"是不好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