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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新聞轉發NCC說明,有合約的需概括承受,無合約的須保障到112年12月31日。
二是核准附款說法~本處分送達時,申請合併之兩公司之既有定期或不定期契約用戶,得依契約原訂資費、內容及條件使用至113年12月31日;但契約超過此期限者從其約定。
第一種說法在目前相關討論文章中,與部分網友問到的結果相符。
第二種說法若照NCC的附款要求,應該是2024/12/31,而目前相關討論文章中,到"2025/12/31"的說法應該是誤解(不論是門市或客服,可能是因為自身難保,又或者連業者自己都還沒有定案,所以目前所有資訊都蠻混亂的),2025/12/31應該是既有合約(台灣大哥大針對台灣之星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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