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第 二十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法律扶助基金會
http://www.laf.org.tw/
總會 ADD.10644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 TEL.(02)2322-5255
法扶會全國專線 412-8518
市話可直撥,手機請加02(幫我一把)
法扶服務據點
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contac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