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petai wrote:同意,不管哪一家...(恕刪) A、B、C三人都是健身中心會員,也在同一個據點運動,A每天都報到,每次待4個小時,B一週報到2-3次,每次待1小時,C一週報到1-2次,每次待1小時。健身中心的空間固定、器材固定、教室大小固定,三人每月支付相同費用,所以三人享有相同權利。(同如電信業者的硬體建設。)如消費者客訴:網速變慢,通常的說法:因頻寬為共享,行動通信品質隨建物遮蔽、使用人數太多,而導致網速降低.....)C能因為A每天都上健身房而指責他使用頻率過高,導致其他人無法使用健身器材嗎?明明健身房最大限度只能容納200人同時運動,卻湧進300人,請問,要指責那些每天都上健身房的人?還是指責健身房超賣?無法獨立思考,明辨是非,真的不是你的錯!腦波弱,輕易被洗腦也不是你的錯!行動網速變慢,都是那些上網流量大的人的錯!電信業者每個月依然照收電信費,依然狂推低價上網吃到飽!網速變慢似乎跟電信業者無關!
陳傑瑞1973 wrote:A、B、C三人都是健(恕刪) 別鬼扯有的沒的分享 用量過大 依約就是能限速就算是霸王條款, 簽了也要負責台灣用戶月平均20GB 就世界第一了五倍於20GB的緩衝量 還不夠寬鬆!?
125475368 wrote:別鬼扯有的沒的分享 (恕刪) 首先,合約沒有細則第二,根據民法契約自由限制甲方兼仲裁這也是違背契約精神的台灣很不幸,沒有懲罰性賠償這種概念ncc又跟廠商勾結核准這種合約所以我們只能吞但這不代表這種行為是正確的您,似乎有點收錢洗地的嫌疑
Tom_Deng wrote:首先,合約沒有細則第二,根據民法契約自由限制甲方兼仲裁這也是違背契約精神的台灣很不幸,沒有懲罰性賠償這種概念ncc又跟廠商勾結核准這種合約所以我們只能吞但這不代表這種行為是正確的您,似乎有點收錢洗地的嫌疑 呵~~~你開心就好, 反正依約就是能限速依約執行 誰跟你違背契約精神, 不服請申訴 甚至提告他依約執行就是正確 少鬼扯你個人觀感當公理正義收錢洗地?你給嗎?
125475368 wrote:呵~~~你開心就好,(恕刪) 都懂得上網查20GB平均用量這個數字卻對合約雙方必須平等且不得違反法律這種事情不知情爭著眼睛說瞎話講依約那麼,合約裡面哪一條哪一款有載明網路公平原則管則呢那麼,甲方有權自行解釋合約,乙方只能無條件接受甲方解釋你家民法如果真的允許這種事情發生你不害怕?這種回文,通常只有收錢洗地的人才會做得出來純槓精都不會找這種不自在所以啊,懷疑你收錢洗地,很奇怪嗎?還有啊,有時候自己多想想申訴-->中華民國行政機關裁量權實質上超越憲法,NCC有權力叫你自己跟電信公司協調,他不用管事提告-->以台灣民法現況,你要嘛付錢解約要嘛提告違約,對方跟你開幾次庭,輸了就是無條件解約而已沒有其他代價需要付出這種畸形現況已經讓消費者夠委屈了,大家迫於現實吞了忍了,但沒必要連講道理的權力都沒了吧
Tom_Deng wrote:都懂得上網查20GB(恕刪) 講那麼多 你告了沒?沒告是在狗吠火車委屈? 可笑動不動在那邊用幾百幾千G 跟人說委屈?你分享使用 大量使用的時候怎麼就不委屈了真的"委屈" 可以要求精神賠償 結果呢? 告都不敢告就自己縮了
125475368 wrote:講那麼多 你告了沒?(恕刪) 你都懂得去查平均用量台灣民法損害賠償實務上對於損害賠償、侵權回復的定義你查一下很難嗎?還扯精神撫慰?槓精也要查資料的基本能力不是嗎?坦白講,你要是真的收錢洗地,你的主管應該站在你背後非常火啊今天要是台灣有懲罰性賠償,早就有人去告了我們不告,只能吞,是因為,浪費時間告贏了,你只能得到無條件解約這個結果電信公司一堆精算師跟法務專才,他們寧可違背民法契約自由精神限制也不敢載明管則你為這種事情大槓特槓,如果沒收錢,那就真的很好笑了,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