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a123456 wrote:
申訴 沒用一般都會要(恕刪)


版主,台星就是如此的公司,解約金還會大於你的總月租費
pepetai wrote:


同意,不管哪一家...(恕刪)


A、B、C三人都是健身中心會員,也在同一個據點運動,A每天都報到,每次待4個小時,B一週報到2-3次,每次待1小時,C一週報到1-2次,每次待1小時。
健身中心的空間固定、器材固定、教室大小固定,三人每月支付相同費用,所以三人享有相同權利。(同如電信業者的硬體建設。)
如消費者客訴:網速變慢,通常的說法:因頻寬為共享,行動通信品質隨建物遮蔽、使用人數太多,而導致網速降低.....)
C能因為A每天都上健身房而指責他使用頻率過高,導致其他人無法使用健身器材嗎?
明明健身房最大限度只能容納200人同時運動,卻湧進300人,請問,要指責那些每天都上健身房的人?還是指責健身房超賣?
無法獨立思考,明辨是非,真的不是你的錯!腦波弱,輕易被洗腦也不是你的錯!
行動網速變慢,都是那些上網流量大的人的錯!電信業者每個月依然照收電信費,依然狂推低價上網吃到飽!網速變慢似乎跟電信業者無關!
陳傑瑞1973 wrote:
A、B、C三人都是健(恕刪)


別鬼扯有的沒的

分享 用量過大 依約就是能限速

就算是霸王條款, 簽了也要負責

台灣用戶月平均20GB 就世界第一了

五倍於20GB的緩衝量 還不夠寬鬆!?
125475368 wrote:
別鬼扯有的沒的分享 (恕刪)


首先,合約沒有細則

第二,根據民法契約自由限制

甲方兼仲裁這也是違背契約精神的

台灣很不幸,沒有懲罰性賠償這種概念

ncc又跟廠商勾結核准這種合約

所以我們只能吞

但這不代表這種行為是正確的

您,似乎有點收錢洗地的嫌疑
Tom_Deng wrote:
首先,合約沒有細則

第二,根據民法契約自由限制

甲方兼仲裁這也是違背契約精神的

台灣很不幸,沒有懲罰性賠償這種概念

ncc又跟廠商勾結核准這種合約

所以我們只能吞

但這不代表這種行為是正確的

您,似乎有點收錢洗地的嫌疑


呵~~~

你開心就好, 反正依約就是能限速

依約執行 誰跟你違背契約精神, 不服請申訴 甚至提告



他依約執行就是正確 少鬼扯你個人觀感當公理正義


收錢洗地?你給嗎?
若是違反合約,那公司或客服就有義務告訴你違反哪一條,既然說沒違反就不能限速,不能一邊說沒違反合約,卻一邊偷限速。這是基本的常識。
125475368 wrote:
呵~~~你開心就好,(恕刪)


都懂得上網查20GB平均用量這個數字

卻對合約雙方必須平等且不得違反法律這種事情不知情

爭著眼睛說瞎話講依約

那麼,合約裡面哪一條哪一款有載明網路公平原則管則呢

那麼,甲方有權自行解釋合約,乙方只能無條件接受甲方解釋

你家民法如果真的允許這種事情發生你不害怕?

這種回文,通常只有收錢洗地的人才會做得出來

純槓精都不會找這種不自在

所以啊,懷疑你收錢洗地,很奇怪嗎?

還有啊,有時候自己多想想

申訴-->中華民國行政機關裁量權實質上超越憲法,NCC有權力叫你自己跟電信公司協調,他不用管事

提告-->以台灣民法現況,你要嘛付錢解約要嘛提告違約,對方跟你開幾次庭,輸了就是無條件解約而已
沒有其他代價需要付出

這種畸形現況已經讓消費者夠委屈了,大家迫於現實吞了忍了,但沒必要連講道理的權力都沒了吧
65262 wrote:
若是違反合約,那公司(恕刪)

感覺台星145X特多
講的好像偷限速是理所當然
Tom_Deng wrote:
都懂得上網查20GB(恕刪)


講那麼多 你告了沒?

沒告是在狗吠火車


委屈? 可笑

動不動在那邊用幾百幾千G 跟人說委屈?

你分享使用 大量使用的時候怎麼就不委屈了

真的"委屈" 可以要求精神賠償 結果呢? 告都不敢告就自己縮了
125475368 wrote:
講那麼多 你告了沒?(恕刪)


你都懂得去查平均用量

台灣民法損害賠償實務上對於損害賠償、侵權回復的定義

你查一下很難嗎?還扯精神撫慰?

槓精也要查資料的基本能力不是嗎?

坦白講,你要是真的收錢洗地,你的主管應該站在你背後非常火啊

今天要是台灣有懲罰性賠償,早就有人去告了

我們不告,只能吞,是因為,浪費時間告贏了,你只能得到無條件解約這個結果

電信公司一堆精算師跟法務專才,他們寧可違背民法契約自由精神限制也不敢載明管則

你為這種事情大槓特槓,如果沒收錢,那就真的很好笑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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