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哥大恣(惡)意關閉台灣之星基地台

其實盧了也沒用
我申訴了兩次NCC。
一樣都是轉台哥大客服,也確認了不會再針對我所在的地區 進行4G基地台改善或新增4G基地台。
目前再等另外的解法....
等確定OK了再來更新..
說明一下後續處理的情況,台哥大更換了2種強波器皆無效果,月租費打折,要用不用隨便你,完全無訊號我提議能否開啟vowifi讓我可以接收認證簡訊,否則很多事情都無法處理,這部份台哥大回覆要換合約才能換台哥大sim卡,才能使用vowifi,換sim卡可以接受,但為何要換合約才行?依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併後,存在公司是概括繼承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已經不存在台星,我們的原台星合約主體就變成是台哥大了,但台哥大就是這樣處理,至於申訴ncc基本上是沒用(已申訴二次),因為會轉給台哥大處理,除非你不服再申請調處甚至訴訟,我想一般人是沒這個閒功夫的,所以我已經申辦另一家有訊號的門號,至於這個原台星門號就這樣了吧,從這個事件的處理當中,台哥大是不是一間無恥的垃圾公司就交給每個人的自由心證,但獲利王的稱號是實至名歸的。
ysl_66 wrote:
說明一下後續處理的情...(恕刪)


2023 年全年來看,中華電每股賺 4.76 元拿下獲利王寶座,創下連續四年成長並攀上六年新高,同時贏過台灣大的 4.33 元、遠傳 3.42 元。
這個好扯
太誇張!可以這樣的喔?趕快去申訴NCC了!!
獲利王根本就是要逼走你,可能覺得就不差你一個,去投NCC捍衛你的權利
大過年的先祝大家新年快樂,也謝謝台哥大的大恩大德讓我月租費打七折,在我這個案子,他們不過是說謊因住戶陳抗而關掉原台灣之星基地台而已,然後我想要用vowifi來改善完全無訊號,台哥大說要換台哥大sim卡才能使用vowifi,然後要換台哥大sim卡必須要換掉原台灣之星的合約,而依公司法規定,台哥大已概括繼承所有台灣之星的權利義務,合約的相對人已變成台哥大,他們只是不依法令而行而已,真的謝謝台哥大了,也祝該公司業務興隆發大財。


NCC就不用期待了,
之前曾經反映的經驗就是官方回復罷了,
根本沒什麼改善,
建議不用對它抱太大的期望
NCC 核准台灣大哥大申請合併台灣之星案附款
有關台灣大哥大申請合併台灣之星案,本會依據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 26 條第 6 項審查後,基於資源合理分配、有助於產業發展、 維護用戶權益、維繫市場競爭及國家安全,附加附款予以核准本合併 案,理由及附款內容如下: (一)按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之規定,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在 1GHz 以下不得逾經公開招 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經查 申請人若獲准合併後,其於 1GHz 以下實際可使用頻寬將超出頻率 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上限達 10MHz (以下簡稱超額頻 寬),申請人在申請合併前,對於超額頻寬並未轉讓予他電信事業使 用,或為其他處理,致合併後持有總頻寬將違反前揭規定,此項情節 申請人於申請時即已明知,並經數位部於聽證會中所提鑑定意見確 認合併後將產生超額頻寬在案。 (二)本會考量資源合理分配、增進市場競爭、維護用戶權益及網路整併 需求等因素核准本申請案,為改正核准合併案後將產生之超額頻寬 違法狀態,申請合併之兩公司及存續公司應履行下列負擔: 1. 應在113年6月30日前,完成法規規範之終端通信功能、緊急電話、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及備援系統切換功能,以及核心網路 強韌性等行動通信網路性能之整併或調整。 2. 應於前述期間內,採取下列改正方式之一,並經數位部核准,完成 超額頻寬之處理: (1)自主繳回超額頻寬。 (2)轉讓予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 (3)與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交換。 3. 若未於前述期限內完成前述改正措施,且違反本法第52條第2項未 經主管機關數位部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依據本法第74條 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 用。 (三)為維繫市場競爭、促進行動寬頻服務應用發展、增進公共利益、提 第 1050 次-2 升整體基地臺數量、人口涵蓋率、網路性能及行動寬頻服務品質,申 請合併之兩公司及存續公司應履行下列負擔: 1. 經本會核准營運計畫與網路設置計畫變更後,即可辦理無線接取 網路及核心網路之整併或調整,該整併或調整期間及整併或調整 後之網路,應優於既有之網路性能及行動寬頻服務品質,並應依合 併計畫建置基地臺數量及達成人口涵蓋率。 2. 應依合併計畫全方位拓展5G生態圈,促進智慧工廠、遠距醫療、 智慧交通等垂直場域應用服務。 3. 存續公司應於113年6月30日前關閉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偏 遠地區之4G網路漫遊服務。 (四)為保障並維繫消費者權益、關懷特殊族群通信服務需求及增進多元 資費方案供消費者選擇,申請合併之兩公司及存續公司應履行下列 負擔: 1. 應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用戶契約及權益,提供無差別之電信服務。 2. 應依合併計畫對於消滅公司終身方案下簽訂4G行動上網專案合約 之用戶,繼續提供專案同意書所載之方案內容。 3. 本處分送達時,申請合併之兩公司之既有定期或不定期契約用戶, 得依契約原訂資費、內容及條件使用至113年12月31日;但契約超 過此期限者從其約定。 4. 應依合併計畫就關懷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清寒學生 等族群,於合併基準日後提供至少5年優於所提之資費方案。 5. 應依合併計畫就學生、65歲以上銀髮族群,於合併基準日後提供至 少2年優於所提之資費方案。 6. 應依合併計畫就一般用戶,提供多元資費方案。 (五)鑒於本案核准合併後,行動寬頻市場家數減少,參考國際間對於合 併案件之作法,為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引入未來其他電信事業提供 服務之可能,存續公司與他電信事業合作時,應履行下列負擔: 1. 於合併基準日後3個月內提出公開之受理程序及相關資訊並明定 合理協商期程。 第 1050 次-3 2. 提供他電信事業之服務等級協議(Service Level Agreement, SLA)及 其品質,不得有不合理或無正當理由之流量管理差別待遇。 3. 提供多種批發服務及計價方式(如依網路容量計價、依用戶數計價、 依數據量計價、依通話量計價及其他可行計價等)予他電信事業選 擇採用。 4. 不限制或不干預他電信事業之行銷、費率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 並不得限制該電信事業與其他電信事業簽訂批發服務契約。 5. 提供他電信事業與自身用戶之具相同等級行動語音與數據服務、 漫遊服務、號碼可攜服務、平等接取服務。 (六)為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申請合併之兩公司及存續公司所 設置之電信網路設備均不得採用中國廠牌設備。 (七)申請合併之兩公司及存續公司應履行合併計畫中關於關閉UMTS異 質網路之承諾事項。 (八)申請合併之兩公司及存續公司應於本處分送達後 5 年內,每年 7 月 1 日前提報本處分附款之執行
那些文字看看就好了,
實際上真的不要抱太大的期待,
自己之前的經驗都是官方回復而已,
真的不要太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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