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請教一下各位大大們
我在10/3(星期二)於中華電信的神腦國際新辦一支的3G手機(舊用戶續約+折抵白金用戶)
不過實在用不慣....
要請問的是:
1.我可以換聯強的行動電話嗎?
2.如可以換的話,是否一定只能選擇3G的行動電話?
3.如果不給換的話,是否可以辦理退貨(有綁約+折抵白金用戶)?
4.因為這次連休5天,如果等他們上班的時候已經超過7天的商品更換期限了,不過打他們的客服都
是語音....請教一下這樣我於他們上班的時候(星期三)還可以辦理退換貨嗎?
麻煩各位大大能解惑一下或有依據可參考(希望能有依據比較好)~麻煩之處,不勝感激!!!
A:沒辦法
2.如可以換的話,是否一定只能選擇3G的行動電話?
3.如果不給換的話,是否可以辦理退貨(有綁約+折抵白金用戶)?
4.因為這次連休5天,如果等他們上班的時候已經超過7天的商品更換期限了,不過打他們的客服都是語音....請教一下這樣我於他們上班的時候(星期三)還可以辦理退換貨嗎?
A:2.3.4合併回答..續約不同型號的手機就會有不同的限制約定..基本上完成續約後..除非手機有重大不良或是合約內容有問題..不然是無法退手機的..如果是七天內手機有問題..可以拿去更換同型號的新機..
當初你到門市去續約的時候就應該慎選手機了
而不是等續約完畢後..再來說手機使用不習慣..
要更換別款...這樣是行不通的
沒事多爬文。有問題先爬文。
爬文有益身心健康!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七天鑑賞期」是常聽到的名詞。是不是法律對所有的商品買賣都有這樣的規定呢?「七天鑑賞期」到底是啥東東呢?
所謂「七天鑑賞期」, 係指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或「訪問買賣」才有的規定,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立法目的在於郵購或訪問買賣(例如:馬路上的推銷員),因為消費者無法真實觸摸到貨物,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才有這樣規定。
因此如果消費者是到店內,把貨品看得詳細才買的,自然對商品沒有疑慮,並不適用所謂「七日鑑賞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