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 wrote:您說的這種,很多人當香港行貨在賣,呵呵,上次我也碰到一個
如果價差不大,可能公...(恕刪)
舉例來說今天只要是沒有得到商標權人的同意
而盜用他人之商標或者是混淆消費者視聽者是
都是侵犯他人之商標權
所以所謂的正品散裝阿這些都是印著耳機大廠的商標
但事實上沒有獲得耳機場的授權都是侵犯商標法的
那有人會有疑問說水貨商算侵害商標權嗎??
我國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四四四號民事判決認為
只要水貨的品質與我國商標權人所銷售之商品相同
且進口商又未冒用他人商標,水貨就不至於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
如此對於我國商標權人及消費者的利益(消費者有選擇可能性,
可享受自由競爭的利益)就沒有損害,自然不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這個判例的意思很簡單只要你能保證品質且一開始輸入的貨物有原廠的證明(比如亞馬遜的經銷證明)
那你所販賣的物品就不違法
因此上面火力全開的A大只能跟你說除非你能拿出原廠授權於大陸進口商的證明
否則你就有可能觸犯商標法61條以下的問題
至於耳機廠為什麼不告呢??
原因太簡單了告一家小店花費的訴訟金額跟時間的成本太高
縱使官司纏訟兩年告贏了但是店家已經脫產情況下那也什麼都拿不到不是嗎??
況且今天有被告之危險時脫產換個店名不就沒事了
因此常常有人發文說為什麼廠商都沒有動作其實不是沒有動作而是無能為力阿
就好比說微軟會積極的查企業是否使用違法軟體一旦發現屬實就會有動作
但是他很少對單一使用盜版軟體的人進行積極的查核和起訴
因為企業有錢賠出民事賠償不然只能宣布破產但是一般人宣布破產又怎樣
法律並沒有規定欠錢不還的人有刑事責任
最多以強制執行法每個月從你薪水扣三分之一直到還清債權而已
但時間跟成本對這些公司來說划得來嗎??
總之呢A大要賣就低調點就好了這樣火力全開真的被原廠的經銷找到
告你侵權說真的肯定會成功就算拿不到侵權的賠償金好了
假扣押你所有的物品直到訴訟結束也就夠你受的了
對不起打太長了做個簡單整理
1.散裝正品不是我國智財法所承認的固有侵犯商標法61條以下之虞
2.水貨商這個部分學說上是有爭議的有賴上法院請求法官認證
3.廠商無能為力處理這些盜版產品是因為訴訟不符成本效益這個就無解了只能有賴消費者自覺
4.耳機還是買原廠的好的每天都在打說到底是不是真的真的沒有錢就多存一點
不然消費糾紛一產生花的金錢跟時間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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