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箱』7-11囧囧熊,超級囧


ydmphxiay830 wrote: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1."意圖":須犯罪者主觀上(本身)有想要騙取他人之物之意思。
2."詐術":須使用詐術,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真的。
3."交付":他人須將物交給犯罪者,並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
此三點為構成詐欺罪之要件,構成詐欺罪必須三點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

1."意圖":騙拉拉熊
2."詐術":用偽造點數讓店家信以為真
3."交付":店家送出拉拉熊

感覺這樣好像有成立耶~

意思是?

ayu7822 wrote:
男友沒花半毛錢就拿到...(恕刪)


剩下的點數要先留著,因為一定會有隱藏版
意思是我回覆中的假設「假如點數是用經過什麼方法偽造(用什麼印刷技術什麼的),然後跑到超商換取拉拉熊,再將拉拉熊轉賣套利,或直接將偽造點數上網販售,供人購買點數後換取拉拉熊,這有涉嫌詐欺罪嗎?」感覺好像會成立,我本來不確定,查了資料之後感覺好像滿符合的!!


ayu7822 wrote:
意思是?...(恕刪)

米克斯1204 wrote:
反正來源很正當,有啥...(恕刪)


是啊!! 來源正當 何必怕記者

甚至還可以請觀眾見證你和男友的愛情

分享大家集點的密技....

造福大家和樂不為....

除非...來源.......
另外我想瞭解的,拿著這麼多張的貼紙去小七換,店員應該會叫店經理或是店長出來吧!!說不定拉拉熊存貨不夠,還得從它店調貨勒~XD


穆斯卡 wrote:
是啊!! 來源正當 ...(恕刪)
樓主不要生氣
我也拿過一整疊沒撕開的點數(全家的)

那也是別人給的
點數來源:我姊夫遊戲公會的台戰會長ˇˇ
那些點數還是他原本要拿去丟掉
被我姊夫攔截下來的^^"

因為他們會長不太會用網路買點數
所以都是直接跑便利商店買點數

大家都猜很大
可是都忘記便利商店的顧客群中
有網路遊戲 "台戰" 這種大咖嗎?

ayu7822 wrote:
或許你用"私訊"提醒...(恕刪)



耶? 還沒刪文吶?

恩...開心就好

longsnow wrote:
耶? 還沒刪文吶?恩...(恕刪)

沒有要刪文了!!
反正就分享拉拉熊而已

ayu7822 wrote:
哇勒..已經有記者私...(恕刪)



早上吃早餐熊熊看到這新聞了!!
你不答應接受訪問他們就自己來了~~~


crazydiamondc wrote:
早上吃早餐熊熊看到這新聞了!!
你不答應接受訪問他們就自己來了~~~


痾...
所以有這張文章的照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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