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住宅及國小幼教場所 欄杆與窗台規定★設置於露台、陽台、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之欄杆扶手˙不得低於1.1公尺˙10層以上,不得低於1.2公尺˙欄杆、扶手間距鏤空不得超過10公分,或設有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外牆設置開啟式窗戶之窗台˙不得低於1.1公尺˙10層以上,不得低於1.2公尺˙但其鄰接露台、陽台、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室內天井等,不在此限註:法源為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該規定以保護兒童安全為原則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nelsonliu0323 wrote:這和本文的飯店~~應...(恕刪) N大133樓有板友提到它是在修法前建好的應該多少有點關係~不管如何,1.1m也好, 70cm也好, 差這40公分也不是主因就是了
我想,他只是想為兒童謀些福利吧樓主們當然知道那是不同的場所阿那為什麼要一直說?訴求就是因為自己的小朋友受過傷那除了父母親能做也一直在做的事情之外能不能另外有所防範,預防下一位小朋友受傷當然;飯店不是幼教場所,他們當然可不予理會另外,當然;喜歡曲解人家意思的人還是可以繼續曲解世界不應該全是黑暗面,更不全是利益瓜葛@@祝福樓主小朋友早日康復吃個豬腳麵線壓壓驚不順心就讓他過去吧
freefly wrote:我想,他只是想為兒童...(恕刪) 謀福利?何必自己講的這麼義正言詞難到你還分不清到底是樓梯還是扶手的設計害小孩受傷?誰在曲解誰我還真的不太清楚難不成要建築修法『所有營利場所之樓梯處階需設利標示警語及安全措施』之合乎規範才真的是為兒童謀福利在這之前,你知道這些為人父母的要等上多少個年頭既然這麼愛要求別人為什麼自己連基本的都做不到可笑。
freefly wrote:除了父母親能做也一直在做的事情之外能不能另外有所防範,預防下一位小朋友受傷恕刪) 老師在說沒有在聽[丟筆]不過總算有個正面的建議了,至少,百貨公司都做到了『所有營利場所之樓梯處階需設利標示警語及安全措施』
freefly wrote:老師在說沒有在聽[丟...(恕刪) 照你這樣說那些尚未標語的是不是不適合這些家庭去?為什麼一定要別人來提醒你你才肯做到?『小孩尚未完全懂事前,任何事物對他來說都是危險的』這點連做父母的都不知道?剪刀危不危險上面有沒有標語?不要別人再討論一件事,你硬要模糊焦點這樣很累耶
樓梯本來就是一個危險場所那為啥還要特別再做標示呢?在營利場所內的~~那有玻璃的地方要不要標示~~那有窗戶的地方要不要標示~~那有xx的地方要不要標示這樣~~很累耶一般這種要特別標示的都是~~地上本來不應該有水~~但現在有水變濕滑~~所以要標示這樣才是正常的阿另外~~百貨公司真的有在每一樓梯前標示危險標語嗎?這我下次去百貨公司倒要真的注意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