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店家涉及下列刑責
1.口出穢言罵客人:((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即是「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所謂「侮辱」,乃謂不指摘具體事實,而從事可能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的一切輕蔑人的行為,也就是使人難堪為目的的一切輕蔑人的行為皆為侮辱,例如嘲弄及辱罵。))
2.跑過來搶相機: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325 條(普通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勒住別人脖子,這點有可能造成妨害自由罪
4.商譽(無價)
這幾點也夠吃官司了。
板上大大有些指責樓主,相信它們都寬宏大量,被口出惡言勒住脖子搶相機應該不會太計較,還會付錢給店家,真是彿心來了的大好客人,如果我是老闆一開始我也會說200,等你結帳我會說(我們婚紗攝影1分鐘是200)記得要付錢喔不可以抱怨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