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起
我不應該於96年12月19日前往 貴飯店渡假消費。
對不起
我不應該於晚餐時吃下 貴飯店提供之有問題的餐飲。
對不起
在當下 我應該表達強硬之立場。
而不是和顏悅色的要求瞭解有問題的餐飲內容為何?
對不起
當我收到 貴飯店提供之檢驗報告時,不應該反映檢驗物品名稱是錯誤的。
對不起
當 貴飯店告知我檢驗數據皆於標準值內、且對人體無害時,應該欣然接受,而不是一再追查內容與依據。
雖然 貴飯店與我接洽之人員至今仍未對我說明檢驗報告內容之標準與依據為何?
對不起
當 貴飯店告知我經詢問專家與學者後表示對人體無害時,不該一再要求提供書面文件以解心中疑慮。
對不起
當 貴飯店與我接洽之人員三個月後終於當面拜訪與提出所謂的賠償方案時,應該欣然接受而不是一再追究真相為何?
對不起
當 貴飯店告知我絕不可能提供文件資料後,不應該情緒性的要求高額賠償。
對不起
經過查證後我終於知道檢驗報告的依據是“廢土壤之重金屬含量檢測”
原來 貴飯店早已經承認提供的問題餐飲內含廢棄之土壤。
最後 最讓我覺得對不起的
是代表 貴飯店出席宜蘭縣政府調解委員會的經營階層指責本人為“不需要尊重的消費者”。
如果早知 貴飯店對前往消費之消費者有區分“不需要尊重的消費者”與“需要尊重的消費者”
如果消費者捍衛自己的權益會被業者指責為“不需尊重之消費者”
我是絕對不會去花錢找侮辱的。
我想 沒有一個消費者會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