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發生車禍,對方騎著機車跨雙黃線撞到我駕駛座後方乘客區的部份,由於旁邊有路人看到就報案找警方來,因我是順著自己方向走,警員也覺得肇事責任對方是100%。因對方畢竟是有受些擦傷打電話給對方時是對方男朋友接,詢問下對方狀況是有到醫院擦藥,本想大家各自維修自己的車就好,儘快達成和解,對方自知他們有錯,請我到車廠報價。目前的問題是和解書部份,一種照我想的各自雙方修理自己的車輛,另一種就是對方賠償我多少元做為維修的費用,對方的車自己修 ~因自己是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想再問問大家還有無要注意的地方,感謝...
對方受傷,能和解就和解,鑑定你只要有1%責任(應注意而未注意),對方就可以刑事綁民事提告,很麻煩也可能留下前科,過程中慰問對方,送水果、打電話等等都要留下紀錄。這是台灣法律畸形的地方,正常開車被騎機車酒駕自己撞上來,還要付刑、民責任。另外就是希望您能趕快裝行車紀錄器及加保第三責任險,至少400萬/1000萬/40萬,一年只要多3000元左右,也記得宣導周邊開車的的人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