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ian wrote:
這樣的條款有實質效用(恕刪)
,依照樓主引用的條款:規定新車出廠180天或里程1.2萬公里之內,凡是發生重大安全瑕疵,包括行進間熄火、起火、暴衝、煞車系統等故障,或是相同的瑕疵經過原廠修理四次之後仍未改善,便可根據此法案要求原廠更換新車或解除買賣條約,凡是發生重大安全瑕疵,包括行進間熄火、起火、暴衝、煞車系統等故障,或是相同的瑕疵經過原廠修理四次之後仍未改善,便可根據此法案要求原廠更換新車或解除買賣條約。很清楚可以看到:
1、適用期間是規定新車出廠180天或里程1.2萬公里之內,如果待料時間太久就用里程1.2萬公里來解即可,在廠內待料應該不會開車吧,Lemon car本來就是指剛交車那段期間,麻煩跟保固期分清楚好嗎?
2、重大安全瑕疵已經有規定了:行進間熄火、起火、暴衝、煞車系統等故障不用等發生4次
3、其他瑕疵:相同的瑕疵經過原廠修理四次之後仍未改善
白紙黑字寫得那麼清楚,總是對消費者保障增加了許多吧,看清楚再來酸再來罵才對吧

艾薩克 wrote:
經濟部在今天正式公告...(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