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告的全部都告!這種人的行為根本就是爛!還隨身攜帶攻擊的武器咧!這是什麼情形!犯錯的人,還可以這麼大聲喔!真是腦袋空空,說真的喇叭在台灣好像沒有用處,按了只會惹惱這些隨時情緒發作的人,平時開車上路要特別注意這樣的突發狀況!還是閃邊一點好,按了,對方不是瞪你就是三字經!好意提醒,卻是這樣的回應!小心微妙啦各位!
小易5210 wrote:請大家幫個忙評評理,...(恕刪) 我倒是沒看到他左右不定呢他本想切換到右側車道.但右側有車所以沒切就影片看是樓主你先有過失的說出十字路口後TEANA一直是在你的右前方半個車身這個時候因為道路縮減樓主你應該是要減速切進TEANA後方而不是一直跟在旁邊跟這麼緊又亂按喇叭是人都會你在挑釁加上TEANA車主車上有孕婦.車主覺得你驚嚇到他妻子了所以就抄傢伙下來啦當然TEANA車主是衝動了點但是追根究底整起事件是樓主你造成的阿
小易5210 wrote:請大家幫個忙評評理,...(恕刪) 1.在十字路口內禁止變換車道 對方原本是中線車道 過路口切內線2.對方前方無車 未保持安全行車速度 蓄意開慢3.那根超短疑似金屬棍 恐嚇 讓大大生畏佈心4.未設警示 這條最輕
當警察看你老實,咬定要你當冤大頭時,甚麼稀奇古怪的理由都可以編得出來。記得上次在十字路口出車禍時,那位來處理的警察竟是量路的寬度來判定路權之優先,絲毫不考慮雙方有無一方有超速之行為或者幹支道之規定。後來查了一下才知道路權優先哪有在看路寬的。所以別太相信警察的說詞了,一堆警察連正確的法律是啥可能都還搞不懂....characters wrote:可能真的會沒事,我遇...(恕刪)
剛剛Google了一下...這路口前後皆是五線道,只是設計得很腦殘...基本上,這案子不適用未保持安全距離,因為前車已屬惡意阻擋,有沒有保持距離已經不重要,車禍肇責先不論,前車疑犯有恐嚇、妨礙自由、危險駕車之嫌,要是我,連同後面各車主直接興訟最快,以刑逼民...只要當時前車拿起棍棒前來,有造成樓主心生恐懼.心理產生不安全感,恐嚇罪原則上就屬事實.....不過以刑逼民只是個手段,結果還是要以實際判決說得算,這..只是條可以考慮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