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車道上緊急煞車,造成其後5車追撞車禍,違規駕駛竟說他沒錯,不需負責?

能告的全部都告!這種人的行為根本就是爛!還隨身攜帶攻擊的武器咧!這是什麼情形!
犯錯的人,還可以這麼大聲喔!真是腦袋空空,說真的喇叭在台灣好像沒有用處,按了只會惹惱這些隨時情緒發作的人,平時開車上路要特別注意這樣的突發狀況!還是閃邊一點好,按了,對方不是瞪你就是三字經!好意提醒,卻是這樣的回應!小心微妙啦各位!

小易5210 wrote:
請大家幫個忙評評理,...(恕刪)
不用負責這句話,就像是殺人犯說,我是冤枉的一樣
純粹是喊辛酸的啦,話說連環車禍中間有輛似乎是保全的運鈔車
小易5210 wrote:
請大家幫個忙評評理,...(恕刪)


我倒是沒看到他左右不定呢
他本想切換到右側車道.但右側有車所以沒切
就影片看是樓主你先有過失的說
出十字路口後TEANA一直是在你的右前方半個車身
這個時候因為道路縮減樓主你應該是要減速切進TEANA後方
而不是一直跟在旁邊

跟這麼緊又亂按喇叭是人都會你在挑釁
加上TEANA車主車上有孕婦.車主覺得你驚嚇到他妻子了
所以就抄傢伙下來啦

當然TEANA車主是衝動了點
但是追根究底整起事件是樓主你造成的阿

blueware99 wrote:
這~~~看就知道是你...(恕刪)


你用嘴巴開車喔


小易5210 wrote:
請大家幫個忙評評理,...(恕刪)


1.在十字路口內禁止變換車道 對方原本是中線車道 過路口切內線
2.對方前方無車 未保持安全行車速度 蓄意開慢
3.那根超短疑似金屬棍 恐嚇 讓大大生畏佈心
4.未設警示 這條最輕
當警察看你老實,咬定要你當冤大頭時,甚麼稀奇古怪的理由都可以編得出來。記得上次在十字路口出車禍時,那位來處理的警察竟是量路的寬度來判定路權之優先,絲毫不考慮雙方有無一方有超速之行為或者幹支道之規定。後來查了一下才知道路權優先哪有在看路寬的。所以別太相信警察的說詞了,一堆警察連正確的法律是啥可能都還搞不懂....

characters wrote:
可能真的會沒事,我遇...(恕刪)
sk2520 wrote:
1.在十字路口內禁止...(恕刪)


怎麼看都是樓主不會開車•••駕駛能力有待加強
BTW••••下車那個不適合演狠角色啦出來那一瞬間滑稽掉了
剛剛Google了一下...這路口前後皆是五線道,只是設計得很腦殘...

基本上,這案子不適用未保持安全距離,
因為前車已屬惡意阻擋,有沒有保持距離已經不重要,

車禍肇責先不論,前車疑犯有恐嚇、妨礙自由、危險駕車之嫌,
要是我,連同後面各車主直接興訟最快,以刑逼民...

只要當時前車拿起棍棒前來,
有造成樓主心生恐懼.心理產生不安全感,恐嚇罪原則上就屬事實.....

不過以刑逼民只是個手段,結果還是要以實際判決說得算,
這..只是條可以考慮的方向...

i700623 wrote:
可以不要他賠車損阿
改告他恐嚇跟強制罪應該可以成立
你就跟他說2條路讓他選
1.賠車損
2.不賠車損但會被告恐嚇跟強制罪以及精神賠償

3.告恐嚇跟強制罪以及精神賠償 再補上車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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