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小弟發的版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2717263&p=63#35608210
陳情書範本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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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委員,
有鑑於目前酒駕刑責雖已於100年11月修法, 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請委員參酌以下論點,提高酒駕刑責!
在刑法第十三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是以,請將酒駕行為視以故意論之,而非過失論!
另綜觀刑法公共危險罪部分
第二編 分 則 第一一章 公共危險罪
http://www.6law.idv.tw/6law/law/刑法.htm#a173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所有公共危險罪當中, 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是公共危險罪當中, 罰責最輕的,
酒駕行為屬故意論,此罰責過輕,無法產生嚇阻力。
對照其它故意行為產生公共危險來看
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漏溢或間隔氣體罪)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不法使用爆裂物其他加重結果犯)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此建請委員於國會中提案修法更改如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xxx 敬上
==以下是對此陳情書或連署書內容的說明, 希望上面有遺漏不足之處或用字歡迎pm給我修改==
相關如賠償, 車輛扣押, 吊銷駕照等 ,牽涉更多相關法條, 小弟無法概之,
就以刑法中相關條例, 建請委員重視, 提案修改, 比較快速可行!
大家認為哪些委員可能會為民喉舌的就寫email或傳真給他們
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4_comm/legList.action?comtcd=23&itemno=02082300
手邊有的email 大家可以先寄!
也請把陳情書一人一信發給親友, 請他們寄給有影響力的人!
民進黨黨團的 lydpp@ly.gov.tw
立院交通委員會名單
管碧玲委員 ly11059a@ly.gov.tw
王進士委員 ly11086a@ly.gov.tw
李昆澤委員 ptt928@gmail.com
李鴻鈞委員 hjlee.idv.tw@gmail.com
林明溱委員 2227688@gmail.com
陳根德委員 lym133a@ly.gov.tw
陳雪生委員 查不到
楊麗環委員 ly10962a@ly.gov.tw
葉宜津委員 lym171a@ly.gov.tw
劉櫂豪委員 ahao1967@yahoo.com.tw
蔡其昌委員 tsai448@yahoo.com.tw
盧嘉辰委員 lu_2116@yahoo.com.tw
魏明谷委員 mingku0318@hotmail.com
羅淑蕾委員 ly11085a@ly.gov.tw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4_comm/legList.action?comtcd=36&itemno=02083600
呂學樟委員 ly10896a@ly.gov.tw
謝國樑委員 ly11072a@ly.gov.tw
王廷升委員 tswang@mail.ndhu.edu.tw
尤美女委員 dagmar.yu@msa.hinet.net
廖正井委員 ly11097a@ly.gov.tw
王惠美委員 查不到
林國正委員 linkuo.cheng@msa.hinet.net
李貴敏委員 查不到
鄭天財委員 查不到
吳宜臻委員 查不到
柯建銘委員 lym084a@ly.gov.tw
潘孟安委員 ly11061a@ly.gov.tw
林正二委員 chen169881@yahoo.com.tw
其它立院委員email
林佳龍委員 dragonforpeople@gmail.com
以上名單串在一起
lydpp@ly.gov.tw;ly11059a@ly.gov.tw;ly11086a@ly.gov.tw;ptt928@gmail.com;hjlee.idv.tw@gmail.com;2227688@gmail.com;lym133a@ly.gov.tw;ly10962a@ly.gov.tw;
lym171a@ly.gov.tw;ahao1967@yahoo.com.tw;tsai448@yahoo.com.tw;lu_2116@yahoo.com.tw;mingku0318@hotmail.com;ly11085a@ly.gov.tw;dragonforpeople@gmail.com
以上 email有誤pm給我, thx
更多立委名單, 是不是在任的不確定
http://2010.huf.org.tw/node/195
swordfish0416 wrote:
在下本身也姓葉
對於此事 真的也感到十分的感慨
對於葉氏一族 感到蒙羞
對於酒駕飆車 更是感到憤怒
做錯事就做錯事 該付的責任就應該付
而不是家長出來替小孩蓋黑鍋
想用錢一手遮天
可是想想
如果今天對方不是有錢人
這個案件會不會變得如此的令人注目呢?
如果今天酒駕撞人的不是一台開著c63的年輕富家子弟
而是普通的酒駕開著國產車的民間人士
相信早已不是電視上的新聞了
電視上說到家中是建設公司 開酒店 家兄開夜店 家中富貴 超跑林立
不過說真的 這些跟造事者本身所犯的錯 有什麼關係?
新聞該探討的不是應該是酒駕本身 或是有關酒駕的刑罰 法律對於此犯罪的規範嗎?
什麼時候開始變成仇富 有錢人犯錯很該死的走向了?
到目前看來 越來越有那種感覺
老實說,這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

http://tw.myblog.yahoo.com/sanjing-sobar
富裕: 無罪
賓士: 無罪
葉家: 錯在對媒體多嘴, 和家教出了問題
這幾天酒駕至死上報者
1) 大學生酒後騎車載人-害女同學摔死遭起訴
2) 醉可惡-運將撞死人肇逃喝酒去
怎麼不見媒體鄉民大肆攻伐這些酒駕肇事者如同對付葉家一般?
只因為缺乏新聞性嗎?
酒駕重罰, 如至死斷手腳抵命皆贊同.
"酒駕"才是元兇, 怎麼樣讓"酒後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這件事徹底執行
才是讓您我, 乃至於親朋好友"小孩"
免除行路恐懼最重要的事.
說真的, 我不在乎葉家該賠多少錢或道歉不道歉, 有無誠意這件事
但是我擔心這種事會層出不窮的發生在周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