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FOX wrote:
這是你自己的解釋喔,他是擔心警察不按照慣例來判,那對這條解釋也不見得會和你一樣。
可以進行申訴不代表申訴一定會成功,
有警察不舉發不代表所有警察都不能開罰。
總之,如果你擔心警察不按照慣例來判,那還是建議永遠別用內線了。
...(恕刪)
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依法行政,不得為差別待遇! 怎麼會有警察不舉發? 有警察能開罰?
還有,不服裁決書之後的行政判決是司法機關, 不是警察
處罰機關是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 也不是警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二 章 權責劃分
第 6 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第 7 條
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
內側車道之路權和"速限"無關 !
因為在你跑出"最高速限"之前, 你的車老早就已經在這個車道上了!
你的車又是"依據"那一條法規"有權"出現在這個車道上?
Yuan0331 wrote:
實不相瞞,小弟只是假設.....
因為本身開車都較快,網路上10個人有9人言論都支持【超車完滾回中線,只要後車比你快你就讓開,超速是他家的事】
但實際上路沒遇過因為我比他快他就讓出超車道的,倒是遇過前車龜一龜切往中線,心中大喜終於遇到網路的好心人
結果他是一次切三個車道下交流道.......
因為不管論壇、FB、新聞頁下方,幾乎都是有這觀念的人,但路上那麼多車卻沒遇到過
所以是合理懷疑,有些人只會"說",並不會"做",倒是會要求別人"做"
也或許那些會"說"的根本不是開車族....
頗有同感
每次休假回南部都是利用凌晨出發
說真的每次遇到有車在內線疾駛時
我還沒看過超完車會切出內線的
說一套做一套的還真不少
一樣的笑容 wrote:
依照台灣的現狀
高速公路車流量這麼大
根本沒有條件實施內線道超完車後
馬上切回中線的條件
其實是不需要的.
但請以 最高速限行駛 = 表速 再加(+) 10公里 行駛.
重點在於盡量保持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的暢通.
請駕駛者要多注意. 若遇到以下兩種情況. 請讓道. 不要佔用.
1.
車輛與中線有併行狀態時. 請加速或減速到有安全距離時. 切回中線.
2.
若發現後方有車隊(堵塞)時. 請加速或減速到有安全距離時. 切回中線.
車流量大時. 如雍塞. 走走停停.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其規範就消失. 只剩下分散車流的功用. 無須切回中線.
但總是有 "車流量少" 或是 "由多變少" 的時候.
高速公路車流量跟路況一直在變化.
很多的時候都是需要依靠駕駛者的自我判斷.
也就是說駕駛者要隨時注意四周的行車環境及路況(後視鏡及右邊多瞄一瞄).
大部分都是因為駕駛者只是注意視野前方的路況及車流量.
忽略了 "後方" 及 "右側" 是否有車輛已經 "併行" 或 "跟隨" 很久了.
不然就是根本不理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