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高速公路為何不能佔用內線?」一文後續發展(高公局網頁內容更新)

我會假想這情況是因為很多人都糾結在時速上,內線的車若被抓,他可以申訴說已經依法以最高速行駛在內車道,何罪之有?併排的部份,國道統一速限都110,也可說大家依法都開110,當然會併排。警察怕被申訴,加上法官有時會做出意想不到的判決,所以就很消極的只抓最好辦的超速,機器路邊一擺就等著魚上勾,什麼龜車,霧燈大燈亂開,通通無視,造成了國道上的各種亂象。
"地球黃金線"常在講車子,應該要常邀請國道交通警察上去講解目前最新的法規,取締的標準,請執法者來說明最準確,不然我們平民百姓搬再多法條出來分享,仍是雞同鴨講。
若是錯的,就請警方取締積極一點。

sunland wrote:
原來不能說內車道最...(恕刪)...

沒多久後方整個車陣都被我用最高速限海放
變成我獨走的狀態


你怎麼知道你是最高速限, GPS 速限都有誤差了, 沒有第三方公證.

而本人就不一樣了, 在下有政府單位的超過最高速限認證!!! 警察都會主動寄證明給我!!

收到證書當然要繳工本費, 只是有點貴而以!!
現在講內車道最高速限安全駕駛這幾個字就是會被回收就對了

acom66 wrote:
你怎麼知道你是最高速限, GPS 速限都有誤差了, 沒有第三方公證.
而本人就不一樣了, 在下有政府單位的超過最高速限認證!!! 警察都會主動寄證明給我!!
收到證書當然要繳工本費, 只是有點貴而以!!


你說到重點了
我的速度表不說可能了,我百分之百肯定一定有誤差
可是內車道最高速限安全駕駛們對自己的速度表準確度都有十足的信心呢
很奇怪耶!
大家似乎起碼有個共識,持續佔用內車道是不被鼓勵的行為。
現在討論的都是合不合法,違不違規,即使是找到漏洞或是片面解讀合理化了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的行為。
法律沒規定要扶行動不便的老人家過馬路,但也不需要大聲疾呼不要扶老太太過馬路是合情合理的,大家都不要去扶喔。
有人明明綠燈了就是停下車下車扶老人家過馬路,大家或是媒體似乎都是正面評價。
難道內側車道擁護者就是只看到綠燈占用車道不起步或是違規停車,而去指責駕駛違規所以不能去扶老人家過馬路嗎?

CUFOX wrote:
這是你自己的解釋喔,他是擔心警察不按照慣例來判,那對這條解釋也不見得會和你一樣。

可以進行申訴不代表申訴一定會成功,
有警察不舉發不代表所有警察都不能開罰。

總之,如果你擔心警察不按照慣例來判,那還是建議永遠別用內線了。
...(恕刪)


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依法行政,不得為差別待遇! 怎麼會有警察不舉發? 有警察能開罰?

還有,不服裁決書之後的行政判決是司法機關, 不是警察
處罰機關是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 也不是警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二 章 權責劃分
第 6 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第 7 條
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


內側車道之路權和"速限"無關 !
因為在你跑出"最高速限"之前, 你的車老早就已經在這個車道上了!
你的車又是"依據"那一條法規"有權"出現在這個車道上?



CUFOX wrote:
可以進行申訴不代表申訴一定會成功,
有警察不舉發不代表所有警察都不能開罰。
總之,如果你擔心警察不按照慣例來判,那還是建議永遠別用內線了。


警方向他表示,根本沒有這回事。目前包括雪山隧道在內的高速公路,取締寬容值都是速限超過十公里以內,並沒有改變過;如果有民眾行車時速沒有超過寬容值就被取締,可以進行申訴,要求撤單

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對於行車速度未逾最高時速10公里之車輛不予舉發。


Yuan0331 wrote:
實不相瞞,小弟只是假設.....
因為本身開車都較快,網路上10個人有9人言論都支持【超車完滾回中線,只要後車比你快你就讓開,超速是他家的事】
但實際上路沒遇過因為我比他快他就讓出超車道的,倒是遇過前車龜一龜切往中線,心中大喜終於遇到網路的好心人
結果他是一次切三個車道下交流道.......
因為不管論壇、FB、新聞頁下方,幾乎都是有這觀念的人,但路上那麼多車卻沒遇到過
所以是合理懷疑,有些人只會"說",並不會"做",倒是會要求別人"做"
也或許那些會"說"的根本不是開車族....


頗有同感
每次休假回南部都是利用凌晨出發
說真的每次遇到有車在內線疾駛時
我還沒看過超完車會切出內線的
說一套做一套的還真不少


依照台灣的現狀
高速公路車流量這麼大
根本沒有條件實施內線道超完車後
馬上切回中線的條件
前幾天聽警廣,政令宣導,內側為超車道,超車完要回內二線,但後面又說了,行駛在最內線得以最高限速行駛。不要轟我,大家去聽警廣。
但我的認知後方有車來時要記得在允許的情況下回內二線,讓後方超車。
一樣的笑容 wrote:
依照台灣的現狀
高速公路車流量這麼大
根本沒有條件實施內線道超完車後
馬上切回中線
的條件




其實是不需要的.

但請以 最高速限行駛 = 表速 再加(+) 10公里 行駛.


重點在於盡量保持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的暢通.

請駕駛者要多注意. 若遇到以下兩種情況. 請讓道. 不要佔用.

1.
車輛與中線有併行狀態時. 請加速或減速到有安全距離時. 切回中線.

2.
若發現後方有車隊(堵塞)時. 請加速或減速到有安全距離時. 切回中線.




車流量大時. 如雍塞. 走走停停.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其規範就消失. 只剩下分散車流的功用. 無須切回中線.

但總是有 "車流量少" 或是 "由多變少" 的時候.



高速公路車流量跟路況一直在變化.

很多的時候都是需要依靠駕駛者的自我判斷.

也就是說駕駛者要隨時注意四周的行車環境及路況(後視鏡及右邊多瞄一瞄).

大部分都是因為駕駛者只是注意視野前方的路況及車流量.

忽略了 "後方" 及 "右側" 是否有車輛已經 "併行" 或 "跟隨" 很久了.

不然就是根本不理會......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