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168 wrote:
既然你都贊成那種情況...(恕刪)
法令規定的東西,你居然現在說你不關心,然後來佔用內車道?
你這樣不是雙重標準嗎?
另外我再po一次~
內車道的另一個法定名稱,叫"超車道",不是最高速限車道,它的主要功能在於超車不在於最高速限行駛(那是次要條件功能),但現在要超車的車不能用超車道超車?這是不是高公局更應該說明現在這種情況,是怎麼回事?有人要佔用讓超車道失去法定的功能,是高公局的原意嗎?
對!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沒有錯!
但這個沒有錯的行為,會造成讓超車道失去超車功能的錯!
最高速限行駛大家都可以,錯的是在佔用! 所謂佔用就是後車要超車前車不讓! 法令沒規定最高速限行駛下要讓,但在此 產生一項疑義,雙方車輛如何去認定誰速 率是對的是合於規定的?這明顯的法令缺 漏,你們卻拿來當作你們自行認定的標準?
錯不在速限行駛,在佔用,你不甩高公局 重申不要佔用的說明建議,卻要相信他法 令沒規定而是他也以說明方式所說的不需要讓?你這樣不是雙重標準嗎?!
吃巧克力沒有錯,但一直吃個沒完,吃到蛀牙吃到糖尿病,就變錯了,錯在哪?錯在吃太多!
這個比喻懂嗎?該不會你又要說我又亂扯扯去吃東西????
管妹...是誰啊?
再者 , 這幾個話題這樣看下來 , 發現大家對於文字的解讀各有見解 , 對法條各有堅持 , 所以我還是自己找出路比較快一點~~~~
其實你我都沒有法定的測量工具 , 所以超不超速 , 你我都沒有權力去界定 , 至於讓不讓道 , 對我來說只是第一優先跟第二但書的取捨罷了 ; 既然大家都在這一個議題上口水噴個不停 , 不知道有誰有認識高速公路警察局的人 , 可否轉介一下我的建議 , 讓執勤中的紅斑馬不要再停在路邊進行視覺嚇阻 , 直接以適當速度開在中線車道 , 一來可以執行驅趕非最高速行駛於最內線車道的車子 , 反正紅斑馬車上都會有影像紀錄器 , 被驅趕甚至是開單都有證據力 , 二來也可以抓違規駕駛行為 , 比停在路邊更能發揮功用 , 三呢 , 可以起帶隊作用 , 拉高周圍的行車速度(理想狀態) , 何如~~~
這樣子裁判的工作就不用落在你我的身上 , 交給專業的來執行 , 應該沒有話說了吧~~~~~
我,只相信我自已。
AL168 wrote:
你開心就好你盡量不要...(恕刪)
“但我說 "依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是被允許的”...
這是法令規定給你的路權,有誰說不對?
(說到路權就好笑了,有人對時時刻刻就存在於道路交通中的路權,不知所以,還說不在討論範圍,要另譬主題?這樣居然還有臉指責別人該怎麼討論?)
法令規定給你“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的路權,到底有誰說不對?

不對的是什麼,到現在還搞不清楚?

sam0936 wrote:
高公局最新回覆(這是網友ryan4825向高公局函詢的結果146樓及165樓)
高公局最新回覆
全文可自行連結過去看
(一)原則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指僅供(但有例外,說明於第二點)「超車」行駛,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有關「後方車輛以閃燈示意讓車」乙情,若前方車輛時速於依法前提下,是不需讓離。
你可以不相信我貼的文,
你也可以拒絕承認你的錯誤觀念,
建議您可以直接詢問高公局,你是否錯了,
屆時也歡迎您提出正確回覆與做法,
我一定知錯能改,不會硬凹,或是拒絕承認我的觀念錯誤,
最後,
希望大家多多傳播內車道正確駕駛觀念,以正視聽,謝謝
所以你的不讓道,是否正是把“例外”的規定,凌駕在“原則”上?

當中第一、二點是法令上規定的,無庸置疑!
第四點的法源在哪裡?
高公局說的?
你貼的這個是98年說的!
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這是高公局99年說的,你之前一直拿出來貼的,還說96年的無效99年的才有效,現在又忘了嗎?

管妹...是誰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