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0936 wrote:判例是他開太慢不是嗎?那現在的規定是怎樣說呢?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二、未保持安全距離。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五、站立乘客。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開版的還在嘛?開版的說要理性討論,所以我來理性討論。開版的您好,您的觀念裡有一項是錯的唷!內側車道可以允許最高速限行駛,但是有一個條件,就是不能阻擋車流。意思就是說,如果你後面沒車,你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沒關係,但是一但有車從後面來,你就要讓開,不管你開多少人家開多少。這樣,了解了嗎?網友也說了,因為「你沒有判定對方車速的能力」(因為車速表都有誤差),所以,你以為對方超速,只是「你以為」。拜託那些小烏龜不要再擋路了!!其實我個人覺得,每位車主都要有一個信念,就是「在安全距離下盡可能的跟上前車」,如果每台車都可以安全地緊跟前車,那就不會擋路了。如果今天不想跟,那就乖乖待在中線或外線,謝謝你們的幫忙。
這應該分兩個層面來討論"佔用"及"違規"不然只是互相攻訐討論不出什麼結果超速已經很危險了 如果你硬是要把他定在你後面他不是逼你車就是到處鑽 反而更危險這種申張正義的事還是交給專業的人來或許急著趕路的人有什麼苦衷也說不定
在台灣_這個真的只能看開車人的素質了!今天看到新聞_又有駕駛擋救護車_整個是心寒我在想_擋車的人_是否跟樓主一樣的觀念"已經最高速在行駛_後面救護車在叭什麼呢?"各位都不是警察_超速'違規_這些本來就是執法人員在執行的.再者...內側不讓道_速度快一點的想超車_鑽來鑽去_是否又更危險呢?希望大家都有同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