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需要為超速的人讓道? (新增高速公路局最新回覆)


vicky.love wrote:
我開120 也被閃燈...(恕刪)


不是開多快的問題

是需要超車時可利用超車道

不需要超車時,何必一直死守的內側超車道呢?

sam0936 wrote:
判例是他開太慢不是嗎?

那現在的規定是怎樣說呢?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rick65 wrote:
人生沒必要一直鑽研在"為什麼"這三個字上...(恕刪)


現實生活中 真的很多人執著在"為什麼"這三個字上
這就是所謂的"我執"吧
這樣的人生會比較快樂嗎?

sam0936 wrote:
限速110KM我都已...(恕刪)


後車相對於你超速,也是你說了算嗎?

管他後面的車要多快,比後車慢就往右開,把車道讓出來有很難嗎?
開版的還在嘛?
開版的說要理性討論,所以我來理性討論。

開版的您好,您的觀念裡有一項是錯的唷!

內側車道可以允許最高速限行駛,但是有一個條件,
就是不能阻擋車流。

意思就是說,如果你後面沒車,你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沒關係,
但是一但有車從後面來,你就要讓開,不管你開多少人家開多少。

這樣,了解了嗎?


網友也說了,因為「你沒有判定對方車速的能力」(因為車速表都有誤差),
所以,你以為對方超速,只是「你以為」。

拜託那些小烏龜不要再擋路了!!


其實我個人覺得,每位車主都要有一個信念,
就是「在安全距離下盡可能的跟上前車」,
如果每台車都可以安全地緊跟前車,那就不會擋路了。
如果今天不想跟,那就乖乖待在中線或外線,
謝謝你們的幫忙。

這應該分兩個層面來討論
"佔用"及"違規"
不然只是互相攻訐
討論不出什麼結果

超速已經很危險了 如果你硬是要把他定在你後面
他不是逼你車就是到處鑽 反而更危險
這種申張正義的事還是交給專業的人來

或許急著趕路的人有什麼苦衷也說不定
凌晨1點06分PO文,現在9點,已快破150樓了~
很有實力的一篇〝求砲文〞
原PO那麼想不開,我想大眾一定

不是守規矩就是對的~瞭了嗎!
在台灣_這個真的只能看開車人的素質了!

今天看到新聞_又有駕駛擋救護車_整個是心寒
我在想_擋車的人_是否跟樓主一樣的觀念

"已經最高速在行駛_後面救護車在叭什麼呢?"

各位都不是警察_超速'違規_這些本來就是執法人員在執行的.

再者...內側不讓道_速度快一點的想超車_鑽來鑽去_是否又更危險呢?

希望大家都有同理心!
往往假日高速公路就會湧現許多慢車, 占超車道.並排.就是不讓,


到底是高速公路, 還是低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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