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cweilun wrote:
大家車錶明明就不一...(恕刪)


>>>>>
大家車錶明明就不一樣
看著自己的車錶,判斷對方是否超速10公里以上
是否像以自己心中的管窺天?
>>>>>>>

沒錯,車速錶或許有所誤差,
但絕不會差勁到沒有參考價值的,
我往往會參考車速青和GPS所測得的速度來綜合參考!

>>>>>>
個人遇到快車,才不管他是否超速,只要比我快,我就讓
省得他切來切去切到我...
他乖乖跑直線,安全多了

>>>>>>>其實大大在襄車的當下就發生了變換車道的動作,
和那台快車變換車道同樣具有危險性的..!
>>>>>

舉例來說,基於以上兩條規定,某路段最高速限是110公里,
你若要佔用內車道要在時速105~120公里之間,才不會受罰。
低於時速105公里若遇警察測速往往就會告發。

行駛於內側車道若遇後面有跟車,你的時速當然在合法範圍內也要適當配合提升,
若是如例最高速限110公里,而你已配合提升至快120公里合法臨界點時,
後車仍是逼車跟進,
你可選擇讓路也可選擇不讓的。
因為他車比你快時,他就違法了!

>>>>>>>>>

車速上除了根據車速錶外,還得參考GPS所感應到的車速兩者做綜合參考!

幾十年來的經驗,我上高速公路一定會馬上進入到內車道,
並依我上述這原則行車,
一路上會感到很順暢的,
並且幾十年來我不曾在高速公路上收到任何罰單的..!
老運將 wrote:
車速上除了根據車速錶外,還得參考GPS所感應到的車速兩者做綜合參考!

幾十年來的經驗,我上高速公路一定會馬上進入到內車道,
並依我上述這原則行車,
一路上會感到很順暢的,
並且幾十年來我不曾在高速公路上收到任何罰單的..!

>>>>>>>其實大大在襄車的當下就發生了變換車道的動作,
和那台快車變換車道同樣具有危險性的..!




所以內車道若遇到比您慢的車,您就跟車不變換車道嗎?
因為依您所言,看起來像堅持固定在內車道行駛

以一直跟著前車來說,只在意高速是否有超速,不在意低速跟車
的確一路上會感到很順暢

我的定義,只要是非尖峰時段的車流
跑不到速度上限,就不覺得順暢
非尖峰時段,只要出現集團車流,十之八九就是有內車道的領頭車與外側車道並行
並行的定義指的是沒有足夠的安全空間可讓後車超越
這時就像一集團,突破集團後,前方無車空曠,能跑至速度上限,才叫順暢
M1Abrams wrote:
從執行面來看,交通部跟內政部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時候,跟你所解釋的不一樣,
你質疑了許久,不知可有像立院袞袞諸公或監察院反映?
其後續如何?
...(恕刪)

主管機關的不同函釋也是每一篇都不一樣!
並不會完全不一樣, 有幾篇是類似的
例如這一篇, 是認可超車者擁有路權,和我們的想法類似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還是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844,c1.php?Lang=zh-tw
另駕駛人不宜主觀自行認定他車超速,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車輛於完成超車後,應駛回原車道,以維行車安全與秩序
這段話和我們的想法相同!

這一篇嗎? 則牴觸現行法規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2#55136553
還是這一篇?錯誤引用條文, 引用歷史法規, 違反法律但書規則, 將「道路使用正當性」問題和"路權"混為一談 ,也毫無路權觀念,且牴觸原法律及法規命令的規定。。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19#48864464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53917805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03#54413327


樓上每一項解釋, 都必須依據相關法律規定
路權的原則為何?
但書的原則為何?
何謂超車? "最高速限""最低速限" , "速限" 所指為何 ?
都要找到法規的規範為何, 這都要花費許多時間去查資料! 但? 小弟並非該業務的承辦人!
並非位居廟堂,薪資自動進帳戶
飯碗內的工作要先做完, 工作做不完是沒錢吃飯的!升斗小民連飯都沒得吃還能反映什麼?

函釋每篇都不同!前後說法自我矛盾! 向監察院陳情? 資料不完全不能送件, 還需要更多的時間搜集資料, 再一項項找出矛盾,寫成報告

因為橫空出世的一句話"變換車道超越","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都未交待法律的依據或來源
都要一項一項去查
讀起來覺得怪
只要加速到最高速?就可以行駛內側車道不離開? 這是定速行駛! 那麼? 這是"行車道"嗎?
"行車道"這不是和"超車道"完全相反嗎? 路權到底為何???

要指出錯誤!這要花許多時間去查"正確"的 , 這句話是那來的? 原來是來自於歷史法規!

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而在另一方面言,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就是三讀立法通過的法律, 有法律加以規範 ,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
無設定條件, 只要最高速,就持續行駛內車道, 卻是法規當中找不到的文字 , 屬於"錯誤引用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為 三讀立法通過的法律, 規定了”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
所訂定之法規命令, 法律位階低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

"最高速限"只管得到車速為多少! "最高速限"無法規定/分配哪一台車去走哪一個車道 !
"最高速限"同樣可以行駛於中線車道, 可以行駛於外側車道 !
如果把但書擴張解釋, 擅加文字錯誤解釋為” 最高速持續行駛內車道” 這種不換車道的行為是”行車”Traveling或超越Passing, 並不是超車 Overtaking , 這個車道就是行車道或超越道, 這就完全抵觸位階較高的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如果法規已經改了! 已經加入"路權"的概念,解讀法條時卻毫無"路權"觀念 ,停留在舊法規, 那麼, 又引用不相關的法規 !
解釋就會造成前後矛盾! 每篇函釋各說各話!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說的是內側車道的路權
但字之後的"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說的是小型車於F車流,或LOS A ,LOS B,LOS C 或車距55m以上的情況下, 內側車道的"速限"為何的但書
說的是"速限" ! 根本不是在說"路權"

只有像德國這種差別"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不能走中/外"低速限" 車道!只能被分配進入內側車道

德國Autobahn,是全自動化公路

1.能機動開放/關閉路肩,適時增加車道數目
2.機動調整速限,"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可變車速由 120->80->60=瓶頸點=60->80->120,拉開塞車路段的可行車間距
英國在2009年之後也開始智慧化公路,下圖塞車,速限降為40mile


前方則增加速限為60mile,加快車流,拉開車距
比利時的安特衛普,要進入地下隧道了,也是採取前後路段差別速限

3.機動調整內,外車道速限,在交流道附近路段, 防上下匝道的車流擾動
這裏是比利時的安特衛普,內車道90km, 外線70km, 內外差別速限

4.機動限制變換車道, 在瓶頸點,交流道,塞車路段,防止變換車道造成的車流擾動
5.發生車禍或故障車, 也能機動關閉車道(上方燈號打上"紅叉"), 並在幾公里前, 預先示警,防止車流擾動
荷蘭也有機動燈號, 下圖是封閉內側車道

這種機動燈號, 可變速限, 早已充份運用於西歐諸國

但是台灣不是可變速限, 不是內外車道差別速限,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並沒有法規說"最高速限"被分配去使用內側車道!
事實上,法規是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中/外三個車道! 三個車道都可以!不限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的路權, 在前一句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已經做了分配! 路權早已確定! 超車者擁有路權!
後一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只是規定"內側車道"的速限!
沒有"超車道"路權?如何能行駛於超車道?所以,這是已經擁有路權的超車者,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時)的"速限"規定!
如果有"路權"的概念, 就不會把"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誤會為路權!

台灣國道建造原本是領先於東南亞, 現在人家都進步了,我們卻原地踏步,路權都分不清? 還用舊思維在管理!讓人著急!

內側車道如果變成定速行駛不換車道!
如下圖
原本內車道只有兩台白車, 領先車速110 , 後面也是110,車速不變,車距固定不會拉開, 原本兩車有55m的車距 (如圖左半)
因為超車後不離開,當所有車都不離開側車道 ,中線車道上的車,不斷進入內側超車道上,密度一高, 車距就變短了 (如圖右半)
這是在固定空間內,擠入過多的車,造成車距不足,為保持安全車距,車羣當中,有車踩下剎車,煞車波向後傳遞, 後方開始壅塞。


保持安全車距的法規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110km 為55m
100km 為50m(地面5條車道線的長度)
90km為45m
80km為40m
如圖,如果車距只有40m,車速只能80km/h , 無法110km/h ,不離開一定會導致降速

前面的路隊長可以110km, 後面跟車迫於有限的"車距"是辦不到的
誰造成降速?
就是超車後不離開,無車可超,無路權卻佔用內側車道之 "最高速限"路隊長

cweilun wrote:
所以內車道若遇到比...(恕刪)


你真的搞錯了!
我在高速公路上的時速並不慢的,
幾乎百分九十九的車速會比我的車速慢,
一路上是一直超越外側車的,
並不會是領頭車,
但是有時會見到少數幾台車子從外側車道呼嘯而過,
說真的,那些人一定是常會收到罰單的!

herblee wrote:
主管機關的不同函釋...(恕刪)


大大對這的研究真是用心!
一直行駛於內側車道~太慢~或者~太快~都會收到罰單的,
但從我開車以來幾十年的習慣就是一上高速公路就加速切到內側車道,
一路上幾乎會保持在內側車道,
但也常會遇到所謂的“領頭車”,
若他不讓,我還是會切到外側車道超車後再回到內側車道,
在要下交流道前幾公里再設法切到外側車道,
幾十年來都是如此的,
平日上高速公路是家常便飯,
但是我完全沒收過任何一張高速公路違規罰單過!
有以下網頁可供參考!

http://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1688&p=2650

>>>>>>

其中2.車道使用規定...說明的很清楚!

老運將 wrote:
大大對這的研究真是用心!

你在反諷嗎?


他會說有沒收到罰單和違反法規是兩回事...

老運將 wrote:
有以下網頁可供參考!

http://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1688&p=2650

>>>>>>

其中2.車道使用規定...說明的很清楚!

這個大家貼到不要貼了

H兄會說那是錯的 違背母法的...
其實速度快的車,
通常車主技術應該不算差(含自以為),
既然技術好,應該自己變換車道來超越前車,
畢竟高速變換車道是需要一定技巧的,
比較麻煩的是肩併肩(尤其是小車併遊覽車or大貨車),
後車想超車 但只剩路肩...

這就令人想罵三字金...
淦!路都給你們開就好啦~

有以下網頁可供參考!

http://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1688&p=2650

>>>>>>
在此“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行駛於高速公路上

(五)小心超車

2。前行車輛的速度,已達該路段之最高速限時,請勿超車。

4。駕駛人要有”能不超,就不超車"的安全邊際觀念,
千萬不要賭氣,彼此超越或競駛搶先,
更不可在高速公路上”飆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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