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當我精神不濟想睡覺時,
超車對我來說是個獨門配方!
因為腎上線素開始大量分泌,
注意力超集中,精神都來了!

Bar82 wrote:
當我精神不濟想睡覺...(恕刪)

你這叫做死貧道也死道友,
強烈譴責疲勞駕駛。

先別急著用坦克炮我,
並非只有疲累才會覺得精神不濟,
當你獨自開車,或是載滿乘客但除了你其餘的人都睡成一遍時,
小弟也會有精神不濟的感覺,
尤其搭配筆直的公路,
為了不要死貧道死道友,
在公路上變換車道,
是我當下可以作的一個迅速提升士氣的一種方式~

Bar82 wrote:
當我精神不濟想睡覺...(恕刪)


大大你所言

>>>>>>>>>>

當我精神不濟想睡覺時,
超車對我來說是個獨門配方!
因為腎上線素開始大量分泌,
注意力超集中,精神都來了!

>>>>>>>>>>>>>>

這種情形真的是很要不得的,
我認識的貨櫃車司機中有這種心態的還果真讓我遇到幾個,
他們在蘇花公路或者一些比較難開的路段,
當他們覺得想睡覺時,
他們居然會把車速加快,
找前車來逼車,
跟前車跟的很近,
把自己弄得很緊張,
提升自己的注意力來振作自己的精神,
真是的!實在是稱得上“危險駕駛”!
其實內側車道危險性 頗高 不比中外線低 看過太多對向衝到對面車道 通常人都是GG的
蘇花單圈最佳紀錄的駕駛,
他開的不是跑車、房車、休旅車,
而是小貨車!
老運將 wrote:
大大你所言
>>>>...(恕刪)
老運將 wrote:
舉例來說,基於以上兩條規定,某路段最高速限是110公里,
你若要佔用內車道要在時速105~120公里之間,才不會受罰。
低於時速105公里若遇警察測速往往就會告發。
行駛於內側車道若遇後面有跟車,你的時速當然在合法範圍內也要適當配合提升,
若是如例最高速限110公里,而你已配合提升至快120公里合法臨界點時,
後車仍是逼車跟進,
你可選擇讓路也可選擇不讓的。
因為他車比你快時,他就違法了!(恕刪)


這幾年的車子,車上的車錶就算有些許誤差,正常來說也不會有多大差異啦,

後車在裋時間內,利用這個誤差又不超速的情況超車成功的可能性…很低很低吧 。

還有您要閃燈您也要看下情況,前面一排不知道幾佰台的車的擋在前面,旁邊車道也都是車子,

您一跟上來就閃遠光燈要人讓路,是怎麼回事…

我讓一台前面不知道還有幾佰台,您就一路閃大燈過去嗎…真是有問題…

今天車速上限+10 被閃燈 + 30m 車距+方向燈變換車道被狂按喇叭 and

曾因此超車收過超速罰單的人路過…
老運將 wrote:
大大對這的研究真是...
一直行駛於內側車道~太慢~或者~太快~都會收到罰單的,
..(恕刪)

謝謝大大的回文
不過, 小弟要說明 , 一直行駛於內側車道是錯的.
因為內側車道是超車道, 不是行車道
“超車道” 是最基本的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直行車不得佔用左轉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是行車, 並非超車,
這個"路權" 觀念是修改過的法規所加入的

左轉車道, 高乘載車道,公車道,機車道, 都是這個概念
這和左轉車道的左轉一樣, 左轉是一個動作
超車也是一種動作 , 包含有變換方向燈/變換車道/超越/保持安全車距 等等的動作所組合起來
這和其它”何種車種?/車速多少? /乘客數目?的車道規定 不同
是以”動作”來規範這個車道


速限本來就是 60 - 110km , 法規寫的是, 如果內側車道"不堵塞"(即F車流或LOS A,B,C或車距55m以上),有行駛110km的車距,就得以110km的最高速限行駛
這個車道的"速限"多少, 和能不能使用這個車道無關 ! 兩回事!
車速能多快? 要看前方有多少安全車距!

老運將 wrote:
但從我開車以來幾十年的習慣就是一上高速公路就加速切到內側車道,
一路上幾乎會保持在內側車道,
..(恕刪)

小弟也經歷過那個年代,以前高速公路沒幾台車的年代! 但現在法規已經改了, 現在要看"路權"! 不是看車速多少 !
不能如螃蟹車橫行進入"內側車道"


因為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法規把低於80km的慢速小型車,分配去行駛外側車道;
但是外側車道的速限仍然是 60-110km/h

2.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要進入中線車道的條件, 並不是車速超過80km/h就能進入, 而是暫時利用,和必須"超越前車"!
要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
但是外側車道的前車, 其可能車速是60-110km ! 並非一定80km!
超越是要比前車快! 所以要看和前車"相對車速"! 並非絕對車速80km!
如果外側車道有一台 60km的慢車,可不可以中線車道70km超越? 不可以, 低於80km只能行駛於外側車道,必須80km以上超越
但是, 如果外側車道有一台100km的前車, 若要進入中線超越前車,車速一定要高於100km以上,並不是高於80km就能進入!
再若前方空無一車,無車可超越! 那"不超越"?就算車速110km,也不符進入中線車道的要件...暫時利用,和"超越前車"!
這樣並無中線車道之路權! 是不能進入中線車道的!

即, 外側車道無車可超, 不必超越, 無進入中線車道之必要!無中線車道之路權! 可以60-110km行駛於外側車道!

不能入中線? 更何況"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超車是不能進入的!!


老運將 wrote:
但也常會遇到所謂的“領頭車”,
若他不讓,我還是會切到外側車道超車後再回到內側車道,
在要下交流道前幾公里再設法切到外側車道,
幾十年來都是如此的,
平日上高速公路是家常便飯,
但是我完全沒收過任何一張高速公路違規罰單過!
..(恕刪)

當然, 規則必須大家一起遵守,只要有一台領頭車破壞這個規則! 整個高速公路的次序都會亂!
依照規則!車速是 內>中>外
如果有路隊長 ? 外車道車速被迫高於中/內線,就形成"右(外)側超車"
這在國外就是 Undertaking (非法超車)
法規已經改了! 必須依據"路權"

沒有罰單是因為"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
前面已經說明了

道路因其資源有限,且為共公眾使用之公共財,故基於管理者維護交通秩序,與每位道路使用者權益之觀點,道路管理者需對道路之使用對象、使用先後等關係進行規範,於是進而有道路使用權分配結果的出現。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分配此一車道供超車使用


老運將 wrote:
有以下網頁可供參考!
http://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1688&p=2650
>>>>>>
其中2.車道使用規定...說明的很清楚!
..(恕刪)

這沒錯!說得很清楚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
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前面117樓解釋過了!
這在上面117樓已經說過了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已經侵入『供"超車"者使用之車道』, 侵犯超車道路權, 已經"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 處罰更重。(加重一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個條文完全未提速限
這個法條成立, 在於超車後,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法條即成立, 和速限多少無關

這一句也很清楚!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速限規定 !
這並不是分配"最高速限"去走內側車道! 它只是說明內側車道的"速限"!
這是速限規定, 是速限的例外或特加限制,將內側車道速限由60-110km, 提升到110<=>110 ,或解除60<=>109之速限。
這句話的前方還有"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為條件
前前方還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為其路權
是因為超車,才拿到行駛內側車道的權力, 進入"內側車道"後, 才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當超車不存在時, 路權不存在,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也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原因 前面(140頁1398樓)解釋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0#54727893
法規寫的是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整句唸完, 此為速限規定。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進入內側車道後才會發生的事實"。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並無這項事實! 怎麼能拿未發生的"事實"做為路權? 路權不能預支, 事後再補上。"最高速限"在此不是"路權"。

不超車無路權, 是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不進入怎麼發生"行駛於內側車道"?
非超車進入"內側車道"就已經錯了!
不能以"結果"後來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就忘記在此之前的過程(程序問題)是否合於法規?

非超車無路權,不能進入超車道(內側車道)
有常在跑高速公路的話自然會知道,超車道已經改到中外線了!內側車道是散步、併排用的,還有很多人一上交流道,速度都還不夠就直接往內切了,聽說跑最內線需要注意的比中線少,所以跑內線比較安全(誤)!(啥?翻交通規則不是這麼寫的?那這就是高速公路上的潛規則了)
herblee wrote:
1.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法規把低於80km的慢速小型車,分配去行駛外側車道;
但是外側車道的速限仍然是 60-110km/h

2.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要進入中線車道的條件, 並不是車速超過80km/h就能進入, 而是暫時利用,和必須"超越前車"!
要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
但是外側車道的前車, 其可能車速是60-110km ! 並非一定80km!
超越是要比前車快! 所以要看和前車"相對車速"! 並非絕對車速80km!
如果外側車道有一台 60km的慢車,可不可以中線車道70km超越? 不可以, 低於80km只能行駛於外側車道,必須80km以上超越
但是, 如果外側車道有一台100km的前車, 若要進入中線超越前車,車速一定要高於100km以上,並不是高於80km就能進入!
再若前方空無一車,無車可超越! 那"不超越"?就算車速110km,也不符進入中線車道的要件...暫時利用,和"超越前車"!
這樣並無中線車道之路權! 是不能進入中線車道的!

即, 外側車道無車可超, 不必超越, 無進入中線車道之必要!無中線車道之路權! 可以60-110km行駛於外側車道!

不能入中線? 更何況"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超車是不能進入的!!

錯的東西複製貼上N遍也不會變成對的

明明是錯的還一直複製貼上這是啥心態???

你講的東西有沒有道理 用膝蓋想就知道

如果外側車道有一台60km的慢車 後方交流道剛匯入的車全跟在60km的慢車後方

以你的歪理 大家都不能進中線車道以70km超越?然後變成外線一串60的車陣???

這些車永世不能超生???噗.............


問題二: 國道公路各車道之行駛車種及行車速率之限制為何?
1.外側車道:專供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行駛。
2.內側車道: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及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
3.其他車道:可供時速80公里以上、最高速限以下小型車行駛。另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可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車

其他謬論我就懶的再回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30013491號
承辦人:曾曉瑜
電話:(02)29096141#2359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dinoo@freeway.gov.tw

四、 有關超車時之車速1節,說明如下:

(一) 以3車道(含)以上路段為例,利用內側車道超車之車種僅限小型車且超車時速應為每小時80公里以上

(二) 以2車道路段為例,利用內側車道超車時速限為每小時60公里以上,且大小型車輛均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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