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1. 逼車者
2. 在內線打死不換車道者

所以以上才是癥結點?


paul85 wrote:
你要超車 別人不用...(恕刪)
以後不知道回啥,只好回"可以私訊價格和店家嗎?"
ofbokimo wrote:
我要超車..你不讓嗎...(恕刪)


額..你有看我前面說什麼嗎?

你要超車,別人不用超車嗎?

前車沒超完,是在逼什麼意思的?

我有說我一直待在內線嗎?

ofbokimo wrote:
我要超車..你不讓嗎?你不讓就代表你占用超車道.
所以你違規阿...這用X眼就看的出來...

所以你的邏輯是?

占用超車道違哪條規???

用X眼就看的出來???

隔壁阿叔 wrote:
在內線道遇到開100...(恕刪)

有急事??
阿怎麼見到紅斑馬和測速照相就變不急了?
高速就算給你呸300,除非是急著去休息站,不然下平面還是要等紅綠燈。
不是很急嗎??闖過去也不過1900(還不一定會被抓哦),問題是敢嗎?除非想被收掉。怎麼不叫橫向綠燈的車滾開?
不要扯什麼賽在滾,高速呸車要全神貫注,肚子痛還油門一敗,根本是在找3+1吧?
苔~萬~南~坡~灣!!!

Moonlighting wrote:
有急事??阿怎麼見...(恕刪)
以後不知道回啥,只好回"可以私訊價格和店家嗎?"

Moonlighting wrote:
有急事??
阿怎麼見到紅斑馬和測速照相就變不急了?
高速就算給你呸300,除非是急著去休息站,不然下平面還是要等紅綠燈。
不是很急嗎??闖過去也不過1900(還不一定會被抓哦),問題是敢嗎?除非想被收掉。怎麼不叫橫向綠燈的車滾開?
不要扯什麼賽在滾,高速呸車要全神貫注,肚子痛還油門一敗,根本是在找3+1吧?(恕刪)




祝您幸福,平安,喜樂。



加油!
不是被追到才要閃,是超完車有機會自己就要退出超車道,
超車道就是盡量要保持暢通,以備不時之需,跟路肩一樣,

beastboy wrote:
我比較納悶那些龜內...(恕刪)


哈哈,問的好!龜在中線更慘,如果鋼好是三線道,中線是大型車的超車道。
大型車可不是吃素的,貼屁屁、air喇叭催下去,誰受得了?
chihyern wrote:
哈哈,問的好!龜在中線更慘,如果鋼好是三線道,中線是大型車的超車道。
大型車可不是吃素的,貼屁屁、air喇叭催下去,誰受得了?
...(恕刪)


其實, 無論大車/小車, 都不能無路權而行駛於中線車道!
依據我國法規,中線車道之路權, 並非僅是車速高於80km,就能進入中線車道 !
不一定! 這只是條件之1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是最右邊的車道,它的右邊就是路肩, 路肩不稱為"車道"
所以,不是右邊, 那就是左邊緊臨的車道。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1.這個超越就是 "左側超越"
2.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並沒有說"高於每小時八十公里",可以行駛中線!
3.條文說的是,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a)必須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若空無一車,不符利用中線車道的要件!並無中線車道之路權! 並非高於80公里,就取得法規所說的要件,並不是只以速率去取得路權!
(b)能不能使用這條車道? 和 在這條車道上行駛的速限? 完全是兩回事!
(c)車速高於前車方能超越,車速必須高於80km才超越, 並非單獨車速高於80km! 別忘記法規有超越,還有超越! 還有超越前車!條文不但有"超越"! 同時還要有前車!
(d)若前車的前方超越後還有前車待超越, 自然能不斷超越前車
(e)條文說的是暫時利用, 即無前車得以超越時, 或並非暫時利用時, 或未高於80km時,即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回到原車道(外側車道!)

欲使用中線車道,依據法規,依法行政,是必須"超越前車"! 若前方空無一車,若非暫時利用,若非超越, 沒有這些明白列於法規之中的要件,是連中線車道的路權都沒有!只能行駛於外側車道! 不能行駛於中線車道, 又如何能進入內側車道????

若細讀法規,就能發現行車靠右Keep Right, 慢車靠右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是存在規則當中的!

英國Motorway也有佔用中線車道Lane Hogging的問題
這是英國 highway的宣導片,Stay Safe Keep Moving - Lane Hogging


Sydney警車會取締hogging the right lane佔用內側車道

M7 接 A44 附近, 這台Toyota被趕出來

國道公路警察局 民意論壇 wrote: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有最低速度限制嗎?
答: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

您好:您致本局民意論壇意見已收到,
說明如下:一、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略述如下:
(一)原則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指僅供「超車」行駛。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二、您所陳述慢速車佔用內側車道已屬違規行為,亦是本局加強取締重點項目。
本局將轉請所屬警察隊持續規劃各項勤務,運用交通偵防車利用科學儀器蒐證暨各種適合之勤務方式,
加強取締相關違規,以確保用路人行車安全與順暢。
三、您對於高速公路行車安全提供建言,謹致謝意。
四、若仍有疑義,請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科員鄧明隆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1,謝謝您的來信關心警政交通。
國道公路警察局 敬復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55#58108501
上述解釋有二大疑慮
1.牴觸法律
依據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圖 , LOS A,B,C 為不堵塞, LOS D,E,F為堵塞行車之狀況 ,以前後車距多少為分類的標準
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並非只有"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這個條件, 還必須保持『超車』 !

若無超車, 則牴觸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的規定!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吳庚大法官在「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八版(2003年版)的書中,特別添增了「法源位階與適用順序」的章節(頁73-74與79-81)。
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行政規則

在法律的效力上 ,法律優於法規命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是三讀通過的法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為法規命令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之定義)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依據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不是行車道

並沒有任何法規描述有 "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 這樣的文字????
法規說的是超車後,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或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張冠李戴, 把不同條文掐頭去尾上下混接在一起!
這是錯誤引用條文!

並沒有任何法規描述有 "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這樣的文字????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89#54212250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不就是"行車道"? 此語完全牴觸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的規定!
不知語出何處??? "繼續行駛"一詞, 只出現於民國90年之前的舊法規! 現行法規並無這樣的文字!

所以,法規命令若將超車道解釋為定速駛不換車道的"行車", 就有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的問題。
至於交通部,國道公路警察局的解釋文,稱為函釋, 其法律位階更低, 更不應牴觸法律及法規命令的規定。

因此,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段話, 乃超車道之速限規定110<=>110, 推翻的是原速限60<=>110
不是推翻"超車道", 把超車道拿來行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0#54727893

2.違反法律"但書"限縮解釋原則
請參考銓敘部"法制作業手冊"當中的說明
但書,即例外法, 必須從嚴解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1#54907470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例外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速限",應該推翻的是原本的最低速限區間, 怎麼會變成推翻了"超車道"????

但書規定,係於法條中本文之下,以「但」字為開端之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上述回覆有疑義之處, 在於
1.依據法律但書原則,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得"類推解釋", 但書說的是"速限", 怎麼能倒推解釋到超過"速限"之外的事項呢?

2."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是"進入內側車道後才會發生的事實",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並無這項事實!
怎麼能拿尚未發生的"事實"?預支"路權"?

3.況且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速限』為二個不同條文(高管規則5及8-1-3)之同一事項 , 此但書(高管規則8-1-3)為"內側車道速限"之特別規定,故110<=>110km之速限優先於60<=>110之規定。
這只是優先適用"最高速限"的法規, 在此時,"最高速限"優先於最低/最高"之速限區間
怎麼會解釋成"最高速限"就可以不離開內側車道?

在通則中表示例外? 此為"速限"之例外!必須找對"速限"之通則為何?
法規之適用, 必須依據"法律事實",而不是法規文句的上下次序

和"超車道"相對的是"行車道", 並不是速限, 必須依據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尋求適用之法規!
但書完全沒說, 內側車道為『行車道』,可以不必超車 ?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說的是,某某狀況下,"得以此種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因此, 只能說這是超車道速限之特加限制, 而不能解釋為超車道之例外
即,此例外是"速限"之例外, 並非"超車道"之例外

條文敘述此為『速限』之規定,但書只能限縮於『速限』,但書 不能做超過"速限"之外的解釋。
速限通則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60-110)
此但書速限規定,是特加限制將內側車道速限由60-110km, 提升到110<=>110 ,或解除限制,解除60<=>109之速限。

此時,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安全車距), 得以最高速限110行駛(超車), 而不能是"60-110"超車了!
這完全是速限規定, 此但書 並不是推翻”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將但書的速限”例外”, 倒推到速限之外, 而錯誤認定通則, 此點違反”但書限縮解釋”原則!
"最高速限"只管得到車速為多少! "最高速限"無法規定/分配哪一台車去走哪一個車道 !
妳確定你有通過駕照考試????????? 怎麼過的?????

是不是台灣駕照真的都是用買的??? 你讓人看了整把火

就像好手好腳的乞丐一樣讓人生氣

全世界都一樣的規則 只有台灣三寶與眾不同

Three-lane motorway - you should stay in the left-hand lane unless you need to overtake slower moving traffic. To do this you should use the middle lane. If you need to overtake several vehicles then stay in the middle lane. There is no need to weave in and out of the left-hand lane as you overtake individual vehicles.

You should only use the outer lane to overtake slower moving vehicles when the left-hand and middle lanes are occupied with slower moving traf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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