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盡量開快點、禮讓別人有這麼難嗎?「高速」公路耶~

simon111 wrote:
盡量開快點、禮讓別...(恕刪)

沒那麼複雜
就遵守交通規則
龜速也開單,超速當然也開單
用ETC收費區間計時看是龜速還是超速一律開單告發
就不會有這問題了
畢竟是高速公路
不是龜速公路
當然
也不是超速公路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Daniel Blue wrote:
用ETC收費區間計時看是龜速還是超速一律開單告發


這我絕對贊成, 超速的葉少爺們實在太多了!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Daniel Blue wrote:
用ETC收費區間計時看是龜速還是超速一律開單告發


贊成, 而且用區間來看應取消寬限值, 如果連區間內的平均車速都超過限速的話那真的是開得太快了.

simon111 wrote:
盡量開快點、禮讓別人有這麼難嗎?「高速」公路耶~

高速公路就沒速限了嗎?
比別人快就有理可大聲了?
自己先做好一個守規矩的人,才配的上別人禮讓你。
yan49516 wrote:
高速公路就沒速限了嗎...(恕刪)


我有提到超速嗎?我只是提醒不要龜速,開慢就讓一下、這麼難嗎?

simon111 wrote:
我有提到超速嗎?我只...(恕刪)

我也沒有提到超速,是不是龜車不是你的車速為準。
高速公路當然有速限

但是? "超速"和"佔用內側車道"是兩個獨立事件!

依法,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使用超車道和超車有關!和超速無關!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是110km ,超速是三個車道都會可能發生!
反過來說
『最高速限』得以行駛於內側車道, 得以行駛於中線車道! 得以行駛於外側車道!
通通都"得以"

但是, 三個車道當中, 只有 內側車道是超車道 , 中/外車道都不是超車道 !
因此, 無超車行為,包括
1.非超越, (車速低於右邊車道的車)
2.有安全車距,卻未駛回原車道(超出路權範圍了!)
都是非超車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 ,無論車速多少,都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都是佔用! ,是違反法規!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即, 小型車要以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 55m 的安全車距
若前方車距只有30m,車速只可能為 60km

如果超車後都不離開內側車道, 車越來越多, 路隊長不離開,車速又不增加,車距必然縮小
那麼, 車距 由55m以上的LOSA 縮短到 低於55m的LOS D, 即造成堵塞!
如圖 , LOS A,B,C 為不堵塞, LOS D,E,F為堵塞行車之狀況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路隊長離開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就空出來, 就有55m的安全車距,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路隊長若不離開內側車道,後面排隊的車越來越多,後車的車距卻縮短,無"安全車距",無法"最高速限行駛"
"路隊長"自己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後車卻被迫降速? 路隊長此舉即為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況且, 我國根本沒有"只要保持最高速限"就可以不離開內側車道"的法規 ! 不存在這樣的現行法規!
單獨的"最高速限行駛"並無超車道路權! 必須有前車能超越才稱為"超車"!

非超車時, 無論車速多少, 皆無超車道路權, 必須離開! 於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若中線車道無前車得以超越, 若有安全車距, 依據法規, 應該回到外側車道!

即, 右邊有車比你快!表示你應該退出這個車道

行車儘可能靠右 KEEP RIGHT ,只要前方有安全車距, 依法,就應該切換往右邊的車道,把左邊讓出來, 給後車留一條路可以走 !


herblee wrote:
高速公路當然有速限...(恕刪)
又來了
高公局解釋函前面都貼出來了
真覺得有問題
或公務員如果有不依法行政之情事
是可以向監察院或司法機關提出檢舉的

現行法令就是內側車道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Daniel Blue wrote:
又來了
高公局解釋函前面都貼出來了
真覺得有問題
或公務員如果有不依法行政之情事
是可以向監察院或司法機關提出檢舉的

現行法令就是內側車道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恕刪)


現行法規當中
根本沒有"只要保持最高速限"就可以不離開內側車道"的法規 ! 不存在這樣的現行法規!
要如何去遵守"不存在"的法規?
說可以這樣做的, 只出現於函釋? 卻在法規中找不到? 為什麼?
函釋? 初一,十五不一樣,每篇都不一同? 函釋完全沒說明原法條出處 , 及法律依據為何?
函釋是廣義的行政命令
但命令牴觸法律是無效的!

依據法律位階, 應以法規為準

Daniel Blue wrote:
現行法令就是內側車道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恕刪)

1.對不起,法規根本沒有"持續行駛"這樣的文字?
舊法規 在此 ,下面列舉了新/舊版本比較, 法規已經改很多年了!
現行法規並無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樣的文字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引用舊法條解釋現行法規?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是取得內側車道的路權之後的速限規定
無內側車道路權, 根本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不在這個車道上? 又怎麼會發生"速限"多少的問題???

2.此為但書,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這只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不得類推解釋,擴張解釋 ,持續行駛就是擴張解釋 .
也不能把條文倒過來解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522990&p=6#57740416
3.."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 未依照母法的規定, 且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
這在此篇說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143373&p=126#53692717

拿罰單來證明, 屬於錯誤引用法條(上面已經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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