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需要為超速的人讓道? (新增高速公路局最新回覆)

叭餔 叭餔~~ 冰淇淋 爆米花 豬雪糕.....


tobemo wrote:
最高速限以下,最低速限以上行駛於內側車道即是合法用路人...(恕刪)



這沒人反對啊!
只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另明定內車道的功能!

除非你說這個特別去訂出來的功能,我們應該特別的去忽視!

那特別訂那個幹嘛?


道德的重要性不低於法律!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就算有法律,道德不夠,那都更會讓危害瀕臨在發生的邊緣!
管妹...是誰啊?
remo2919 wrote:
只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另明定內車道的功能!

道德的重要性不低於法律!...(恕刪)



第一篇都有說明了,
1.有些人不去查法條,僅看高公局告示牌以及海報,明明就不懂,還理不直氣卻壯。
2.有些人查了法條,也看不懂,連什麼是原則跟例外都搞不清楚。
3.有些人斷章取義,只看一條。

有人提到先進國家的做法與法令,認為先進國家就是趨勢,就是有水準,就是有道德,
反之,就是沒水準沒道德,台灣人為什麼辦不到?

已經有人向高公局查詢過,為何台灣不能像其他國家的法令一樣規定超車道僅供超車?
高公局的回覆是,
其立法旨意係考量目前高速公路多為單向三車道路段,且大部分時段車流量均
非常大,若僅允許內側車道供超車使用,將使其餘二車道負荷加重,且使欲利用內側
車道超車之車輛於超車後無法駛回原車道,故為發揮道路使用之最大效益,爰訂定規定。

內車道正確駕駛觀念,內有高速公路局詳細說明
sam0936 wrote:
第一篇都有說明了,1...(恕刪)

跟你道歉的文你就沒看到?

要用這種說法來阻止別人對你的質疑?

我錯我道歉我做不該做的事,你就拿來當寶一樣的耍?要用來合理化你用負面說法去涵蓋所有不特定的人的作為?

你的水準到底在哪裡?

還是你會的就這樣而已?

要你回答你的主體問題,你就硬要歪樓東牽西扯?

“若僅允許內側車道供超車使用,將使其餘二車道負荷加重...”
大家都同意內車道可行駛,你也怎麼沒看到?

我們反對的就是你說的不讓道,讓法定第一順位的內車道功能被你的佔用之說所剝奪!

還有,是怎樣?我說我30公分有污辱到你,要你畫紅線???
管妹...是誰啊?
tobemo wrote:
alesiX wro...(恕刪)


沒錯啊...
我沒有說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車道是錯的..

我一直強調:理論上是對的,但"實務"上。
我也沒有鼓勵"超速"。
(抱歉打錯字,本文為超車,原意應為超速,在此重新編輯)。

但是對樓主一直強調這點,完全不考慮實務面上的執行與可能造成的
矛盾衝突,我無法認同。(加上幾個字)
我用的字眼:麻煩讓一讓、請等等。均屬道德上的勸說。

惟樓主這般強調,倘若有天某人按照他說的去駕駛車輛,
又收到罰單,那他只說他願意改他的結論,卻不願意進一步的負責。

我們都是市井小民,沒有權利要求別人一定要遵照我們的意思去做。
但是鼓吹他人去做,實在有違厚道。

再一次,讓不讓是你的選擇。但是高速公路的順暢度,卻是要全體用路人
共同承擔。
還有我沒有鼓勵超速。不要把超速根超車畫上等號。

remo2919 wrote:
對我攻擊?不!只顯示...(恕刪)



remo2919仁兄,您好:

基於您反對"拿著例外凌駕原則"
個人推估您對於法律實在不甚了解
我是沒讀過甚麼書,就我僅知的一點法律皮毛裏我知道"但書"效力大於"原則"效力,而但書情形基本上是不會多於原則情形的


您文中所示
"在“建議”上已經再對有條件限制的“例外”再加以要求,這個例外還有多少空間?"

首先,"建議"也者,是不會有等同於"原則"的效力,更不可能影響"例外效力"的存在空間

"建議"連行政效力都沒有,遑論以它來開罰

若寫這樣您還是不懂,"建議"遠遠遠遠不及"原則"與"例外效力"
那我只好哭著回小學重修國文(把話說重一點:把"建議"當成是"屁滾屎尿流峰峰相連到天邊的廢話"都不會被法律相繩好嗎?拿著"建議"當令箭,敢問您是哪個朝代的人?)



您文中所示另一項:
"第2點法令明文給予的路權,我也會那樣做啊!我哪邊不同意?"
......那不是"路權"......

再來:
"後車沒超速,在超車之前跟車時,頂多就跟前車的速度一樣,那這個速度在後車沒超速甚至低於最高速限,但前車錶速卻在最高速限,請問你要取決於誰?不要忘了法令給予內車道是抄車道的因素..."
依您上述文字(沒列入中線車道是否有車以及前方是否堵塞等條件)
兩車都合法,且後車無權要求對方讓道
在此,"無權"的意思是,後車仍可提出讓道的要求,但前車有權選擇讓或不讓,並且即使不讓亦不違法.
(如果沒依後車要求而讓道會違法,才表示有此權,但此"權"非"路權".)
因為法律沒這種規定,您要站在這點反駁會超辛苦(就是請您釋憲吧!!)

"超車專用道"
就相關條文來看
僅只是"提高最低速限"而已
真正讀完相關條文再來討論吧(又或者,好吧您有讀通了,唯我是文盲)
其他的,如造成堵塞......由現場路況來認定
開版大如以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還會造成堵塞
鐵定是他車上可用的車速表都壞了,但他會不會被罰,由公權力認定
既是由公權力認定,麻煩把這件事交給他們吧,您設限一堆,才是拼命找例外,找到的卻都不是開版大原文所談的,是要如何不偏離本文來討論?

超完車後未駛回原道而造成堵塞......
這個規定的眉角在於時速多少算"堵塞"?
60km/hr? 80km/hr?
您知道這兩個數字所代表的意思吧
所以,堵塞二字就是這兩個數字了
您的小客車若是能以時速90km/hr行駛於任一車道
那您就是有路權,跟相近速度前進的車一樣有路權,無從分別大小

remo2919 wrote:
你的水準到底在哪裡?

要你回答你的主體問題,你就硬要歪樓東牽西扯?

我們反對的就是你說的不讓道,讓法定第一順位的內車道功能被你的佔用之說所剝奪!...(恕刪)


我所言句句屬實,你呢?

你又再次以我的名義發言,我文中沒有"不讓道"三個字,
一而再,再而三的涉嫌誹謗我名譽的用心到底是什麼?
證據都在這裡在1598樓


請詳讀結論
第二點有對不稱為占用作說明
第八點還有例外案例說明,也有對是否需要讓到的說明

另外,我在此聲明,
你所說的問題,
我的結論八點以及觀念說明都可以解釋得清楚,
加上下面更有向高公局確認的文件,
只是你拒絕相信,
最後,
拒絕接受此正確合法事實,不願意更正本身錯誤資訊或是認為法令需要修改都沒有關係,是你的自由
但請務必要遵守法令,前方車輛若已達最高時速,切勿進行超車,除避免受罰也可提高用路人社會公共安全性

拒絕相信這是高公局的回覆,建議可自行向高公局查詢


內車道正確駕駛觀念,內有高速公路局詳細說明
sam0936 wrote:
我所言句句屬實,你呢...(恕刪)

哈哈哈!你不會太好笑嗎?

難道你的中心論點是“讓道”?

那你說啊!說你贊成讓道啊!說你所謂的“為何需要為超速的人讓道?”意思是要讓道啊!

你敢說,我就向你跪...手指頭


你真的好好笑喔!


對了,你還沒說我說我30公分到底哪裡礙到你?讓你自卑嗎?我在說我的禿頭耶,你在幹嘛?


句句屬實?
不只我,其他人都用最實際的問題問你,你答了沒?給出屬實的答案沒?不要再拿跟我們問的問題無關的高公局說明來擋,除非你就是只會這樣...
管妹...是誰啊?

sam0936 wrote:
1.有些人不去查法條,僅看高公局告示牌以及海報,明明就不懂,還理不直氣卻壯。
2.有些人查了法條,也看不懂,連什麼是原則跟例外都搞不清楚。
3.有些人斷章取義,只看一條。


以下法條到底看懂了沒阿??????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ShuanZun wrote:
以下法條到底看懂了沒...(恕刪)


以下並非艱深難明的法條,相信你更容易看得懂
第一篇都有說明了,
1.有些人不去查法條,僅看高公局告示牌以及海報,明明就不懂,還理不直氣卻壯。
2.有些人查了法條,也看不懂,連什麼是原則跟例外都搞不清楚。
3.有些人斷章取義,只看一條。

請見結論第二點
2.只要中線陸續有車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也不構成占用超車道

內車道正確駕駛觀念,內有高速公路局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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