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bemo wrote:
remo2919仁兄...(恕刪)
"但書"效力大於"原則"效力,而但書情形基本上是不會多於原則情形的
那當需要執行“原則”的情境產生,以但書的例外優先?
這種道路上的情形會隨時變換甚至同時存在,那誰優先?
建議?當然遠不及法令明定的效力啊?
那請問不需讓道出自何法?
目前所見是出自高公局的說明(我從最精闢的樓主八大結論也沒找到法源),但那是他們自己人員的解釋,如果建議不要長時佔用(這也是說明裡的一部份喔)沒也法源,不讓道的又在何處?
而你對說明中的不讓道認同,對不要長時佔用呢?
行駛內車道不是路權?
“依您上述文字(沒列入中線車道是否有車以及前方是否堵塞等條件)
兩車都合法,且後車無權要求對方讓道”
那就是說後車完全喪失超車權利,即便在他自己的錶速上是未超速?
而這個認定標準何在?
車輛速度誤差的存在你又要如何看待?
你這樣的論點,就是一但一輛車成為前車,不管什麼就必需以前車為準?
那這樣,是立法要求公平正義的精神嗎?

sam0936 wrote:
以下並非艱深難明的法...(恕刪)
那請你拿出那第二點的法源!(那只是說明,OK??)
樓上ShuanZun 大PO的是現行的法律!而且適用各種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