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需要為超速的人讓道? (新增高速公路局最新回覆)

我是另一版的樓主
針對本篇的問題
我認為是要讓道的
理由我在該篇中已經說明了
吵了這麼久,就是不要「超速」超車,還不懂嗎?(5/24「文末」新增高公局最新函覆結果)
就不再贅述了~


而依高公局101年5月24日的說明


內容:
倘高速公路該路段最高速限為110公里
1.若有小型車持續以時速110公里滿足最高速限又不會被流動或固定測速照相舉發的情形下,連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會被列入舉發對象?

2.倘有後方來車持續以該路段110公里最高速限或更高速(會被舉發超速)行駛在超車道,並向前車示意超車,前方小型車此時有無讓離義務?若前方小型車未讓出車道,此種情況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或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所稱之「堵塞超車道行車」?

3.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是否為同法第47條第5款之加重處罰規定?於高速公路,前車未依法離讓超車道,據以裁處之法規依據為何?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6938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反映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1年5月17日電子郵件反映事項敬悉。


二、 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 本局已持續透過各種管道(電視、廣播、宣導布條、海報、資訊可變標誌、服務區LED顯示板等)加強宣導,近期並於高速公路沿線資訊可變標誌及跨越橋懸掛宣導布條密集顯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等宣導用語,以促使用路人依規定車道行駛,另國道公路警察局亦已將「未依規定車道行駛」列為重點項目加強稽查取締。


四、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六、 惟為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已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七、 本局仍將持續透過宣導方式,加強宣導用路人正確之車道使用觀念。
八、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一般用路人持續以最高速限在內側車道
亦是合理使用

此外
如果後車已達最高速限
前車如不讓道,
並不違法
因為前車並未阻塞車流
這時已經發揮高速公路的最大效益了

而這裡也要釐清一點
前車雖然有離讓義務
但不代表前車於任何時刻未離讓後車超車均屬違規

亦即
當後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時
法律上在此即限縮了超車駕駛人的超車權
(簡單說,後車的超車權被最高速限給封印起來了)
在這時候(後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時)
後車縱使對前車示意超車
前車即使未離讓
也不違法

我個人認為
高公局應該要換上新的宣導看板,例如: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或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見後車超車請讓道」
「已達最高速限請勿超車」
這樣不是清楚很多了?

我們也可以分析駕駛人是否遵守上開規定所造成的情形,跟現在法規及高公局函釋是否相符:

一、後車遵守,前車遵守:
1.後車超車完立即駛回中外車道:理想國境界
2.後車超車後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不違法

二、後車遵守,前車不遵守:
1.後車未達最高速限:前車違法使用超車道
2.後車已達最高速限:未阻塞車流,前車不處罰(高公局在加強宣導部分,這種情況很像修法前,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不遵守但沒罰則,因為對國道使用影響不大)

三、後車不遵守,前車遵守:
1.後車未達最高速限:違法使用超車道
2.後車超過最高速限:違規超速

四、後車不遵守,前車不遵守:這就不必講了

alesiX wrote:
這麼多案例,都是說他錶速多少多少...然後還是被開單...
這要如何解釋?...(恕刪)


請問因為錶速與最高限速相同,但卻被舉發的案例在哪裡?
真心歡迎提出真實案例

如有真實案例,
我會去修改,
如果沒有,
請勿以虛構案例來誤導大眾,謝謝合作
nxwo wrote:
我個人認為
高公局應該要換上新的宣導看板,例如: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或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見後車超車請讓道」
「已達最高速限請勿超車」
這樣不是清楚很多了?


不可能寫「見後車超車請讓道」

高速行駛 不會常常注意正後方
一般是以注意前方路況為主 搭配偶爾看左後右後
要變換車道才會[轉頭]看左後/右後 以避免後視鏡死角
正後方也會看 但是頻率相當低

會去看到[後車超車]太奇怪了 這是危險駕駛

~~~~~~~~~
至於網路嘴砲開的內線後車 都對它們的後車關懷備致 對它們的前車充滿殺意
但是它們開的內線後車 自己從來都不會禮讓自己後車 自己也從來都不會超完車回中線
還會希望整個內線都淨空(除了他自己) 只有他自己能開
這種嘴砲讓人感覺很賤

sam0936 wrote:
請問案例在哪裡?真心...(恕刪)



隨便GOOGLE就有的東西...
下面是我花不到10秒鐘GOOGLE複製貼上的新聞

國道內側車道 時速78公里算龜速開罰5千
聯合報╱記者吳淑君、王燕華、陳文星、紀文禮/連線報導2012.03.20 02:45


國道警方取締慢速車占用內線車道,除使用測速器材測速,還得視內線、中線車道車況研判。
圖/本報資料照片

民眾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時,得留意「要以最高速限」行駛,否則可能被視為「違規」,開罰五千元!
國道警方從去年底開始,將取締占用內側超車道的「龜速」車列為重點,但許多民眾並不清楚,行駛內側超車道要保持「最高速限」,否則就被視為龜速車。
「國道五號不是限速八十公里嗎?怎麼時速七十八公里是慢速車?」最近有多位宜蘭縣民收到「龜速」罰單,罰款五千元,氣得向民代投訴。
宜蘭縣議員林棋山指出,民眾被開罰的地點,都是在國道五號南下四十八點九公里處,被國道警察用雷射測速拍照舉發,理由是小型車違規「慢速」行駛內側車道。
林棋山說,該路段是個大轉彎,行經時都會減速,被罰民眾時速大都在七十六到七十八公里。
國道公路警察局九隊隊長劉正吉表示,內側車道是超車道,以國道五號來說,必須保持最高速限九十公里。國道一號大安溪橋以北速限一百公里,國三號土城交流道以南一百一十公里,民眾走內側車道,都不能低於這個速度,但執行時會保持上下百分之十的彈性空間。
國九隊交通組員警雷國強說,很多人把高速公路當省道開,這是錯誤觀念,不超車就應該開外側車道,讓內側車道保持順暢。
「龜速車還敢開在內側車道,罰五千元太便宜!」陳姓駕駛人說,龜速車開在內車道,影響他人行車速度,他支持取締,否則高速公路豈不變成慢速公路?
國道公路警察局三隊交通組長黃修哲說,內側車道車速快,駕駛人容易因「速度差」造成追撞,國道三隊去年就開始執行慢速車取締專案,已取締五百多件。
孤鴻海上來 wrote:
不可能寫「見後車超車...(不可能寫「見後車超車請讓道」

高速行駛 不會常常注意正後方
一般是以注意前方路況為主 搭配偶爾看左後右後
要變換車道才會轉頭看左後右後以避免後視鏡死角
正後方也會看 但是頻率相當低

會去看到[後車超車]太奇怪了 這是危險駕駛...恕刪


還好吧?
開車本來就要隨時注意後方來車,也算是防禦性駕駛的一環
照後鏡也在前方
有時視線偏一下,不到一秒,
就可以得知後方有無來車
況且現在很多人都愛開遠燈
你不用看就知道有車在你屁股後面了




孤鴻海上來 wrote:
沒那麼複雜就是開錶速...(恕刪)


是沒這麼複雜,本來開車就是互相互相。
但是開版的一直引用單一條款,不斷強調,而忽略其他的條款要求。

我們也沒有鼓勵其他用路人超速,也沒說最高速限行駛最內側是違法的。
而他不斷的強調單一條款,其他條款視而不見。

更甚者,我已經將檢驗標準規定提供參考。確有可能兩造正常依照法規而產生
矛盾衝突,或是照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仍有可能會被處罰。卻仍不見其正面
面對,僅以交通法規帶過。
不然就是要看到罰單,他才願意去改他的結論。

聽了他的話卻被開罰單,罰單誰出?

理論上沒錯,但考慮一下實務吧!

理論上永恆機是可能的,但是現實生活中不可能製造出來。
那你要怪物理定律,還是回頭檢視實際上的差異?
powerkk wrote:
隨便GOOGLE就有

國道警方從去年底開始,將取締占用內側超車道的「龜速」車列為重點,但許多民眾並不清楚,行駛內側超車道要保持「最高速限」,否則就被視為龜速車。
「國道五號不是限速八十公里嗎?怎麼時速七十八公里是慢速車?」最近有多位宜蘭縣民收到「龜速」罰單,罰款五千元,氣得向民代投訴。

林棋山說,該路段是個大轉彎,行經時都會減速,被罰民眾時速大都在七十六到七十八公里。
國道公路警察局九隊隊長劉正吉表示,內側車道是超車道,以國道五號來說,必須保持最高速限九十公里。...(恕刪)


請看清楚問題點
alesiX wrote:
這麼多案例,都是說他錶速多少多少...然後還是被開單...
這要如何解釋?...(恕刪)


關於真正的問題點在於錶速與最高限速相同
你那個案例是駕駛本身不知道內車道需要保持最高限速行駛
這也是我文中持續宣導的重點,
請看清楚前因後果,但仍然感謝您的參與


請問因為錶速與最高限速相同,但卻被舉發的案例在哪裡?
真心歡迎提出真實案例,

如有真實案例,
我會去修改,
如果沒有,
請勿以虛構案例來誤導大眾,謝謝合作

tobemo wrote:
我怎麼覺得我是站在正...(恕刪)


被新聞報出來的攔車事件,你覺得佔比例的多少?
如果每件佔用內側車道,都要報導的話,我相信把這個版面填
滿都不夠?

以少數來說大家都是不理性的,我覺得已偏蓋全。

生氣很多人都會(不就代表討厭內側被佔用),採取不理性的動作
不見得會。

正反面只是看事情的角度不同,你覺得你是正面就正面吧。

愛持續佔用內側道路影響交通順暢如果是正面影響,那就正面吧。

所以不用管實務上的可能性嗎?法律不就是要儘量涵蓋各種可能來
制定嗎?(雖然現在這條法律看起來彼此矛盾衝突)。
---------------------------------------------------

其實我覺得制定這條法律的人,真的是很仁慈。
怎麼說?
如果一開始就寫死:
在行經宣告超車路段時,除超車用途外,不得使用該車道。
如車輛在此車道超速行駛,將加重處罰。
(比如說罰金多少、加重扣點數多少)

然後紅斑馬沒事就在路上巡邏...
等到大家都有共同的認知,也許要好幾代,把舊有觀念洗掉,再慢慢開放
車道使用權限。
不過我懷疑一旦開放後是不是又回到現在這個樣子。
sam0936 wrote:
你那個案例是駕駛本身不知道內車道需要保持最高限速行駛
這也是我文中持續宣導的重點,
請看清楚前因後果,但仍然感謝您的參與
(恕刪)


請問你會算命嗎?還是你會神眼通?還是你會心靈感應?

如果你都不會,照你的邏輯,你是不可以假設他不沒按照速限駕駛
(後車不可以本身的車速來判斷前車車速)。

sam0936 wrote:
請問因為錶速與最高限速相同,但卻被舉發的案例在哪裡?
真心歡迎提出真實案例
如有真實案例,
我會去修改,
如果沒有,
請勿以虛構案例來誤導大眾,謝謝合作
(恕刪)


還是一樣只說要改,那經你倡導之後,所產生的責任你不用付?
很好....敢說不敢當....

alesiX wrote:
其實我覺得制定這條法律的人,真的是很仁慈。
怎麼說?
如果一開始就寫死:
在行經宣告超車路段時,除超車用途外,不得使用該車道。..(恕刪)



實際上,已經有人向高公局查詢過,為何台灣不能像其他國家的法令一樣規定超車道僅供超車?
高公局的回覆是,
其立法旨意係考量目前高速公路多為單向三車道路段,且大部分時段車流量均
非常大,若僅允許內側車道供超車使用,將使其餘二車道負荷加重,且使欲利用內側
車道超車之車輛於超車後無法駛回原車道,故為發揮道路使用之最大效益,爰訂定規定。"

所以這也就是為何內車道除了超車的功能以外,仍保有以最高限速持續行駛之功能。

內車道正確駕駛觀念,內有高速公路局詳細說明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3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