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ightcsf wrote:
您對這個議題應該不...(恕刪)
而且高速公路的管制規則是另外訂定的,
並不是所有的其他道路原則都適用。
您可以試著找出來官方說法,內車道
能不能用最高速限開是以有沒有堵塞
最為標準的說法。
先回應你的第一個否定
高速公路有自己的管制規則,但要開單時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apple新聞
google一下圖片 高速公路罰單,你一定會看到有一欄「舉發違反法條」,右方格子會印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有這個才能決定要罰多少。
再來看法條本身: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道路」指的就是「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所以高速公路要開單一樣依處罰條例
第二個要講的是官方自己執法上技術落後又不願意提升
官方要說法令宣導或道德勸說時會拿管制規則出來說,它自己卻忘了處罰條例本身對於取締的標準也說得很明確
他們以未達速限來取締可以有「儀器取樣」的支持,開出罰單也比較不會有爭議。
如果今天它用的是「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能用一張測速照片就取信當事人嗎?
是不是要附一張光碟才有足夠的證據效力?警察會這麼勤勞嗎?
所以前陣子新聞才說遇到前車阻塞車流請在後面錄影,但不要逼車,上傳之後承辦單位自然會受理判斷。
但別忘了,錄影片中的距離仍是目測,安全距離的判定要依照時速,時速能由拍攝的人決定嗎?
到時還是有可能被判定舉發無效。
這些都是執法技術面問題,執法者不想提升技術面,這個問題無解
有問題的部分在這,不是我對這議題不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