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需要為超速的人讓道? (新增高速公路局最新回覆)


sam0936 wrote: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恕刪)


首先,我沒有否認交通法規的規定,我只強調實務面上的考量。

基於此點,我無法認同"我在最高速度,我不需讓道"的講法。

也許,他會減少逼車的可能性。但是伴隨而來的(根據實際生活經驗),
這樣的講法只會讓更多車有持無恐的死賴在內線。讓更多車沒辦法
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失去該法律原本的用意

也許我的觀察有所偏頗,也許我活得不夠久,所以看到的可能是這樣。
你可以不用認同。

我文章中的任何文字,不論是誰都可以引用。
但不表我贊同你的想法。只贊同為高速公路順暢度共盡一份心力。
AL168 wrote:
既然同意就好啦至於超...(恕刪)

惡意超車,有誰同意嗎?

現在爭議的,不就是對速度上有無超速認定的問題?

首先你同不同意車輛有速度上的誤差?
包括~自身車輛在實際速度上跟它自己錶速顯示上的誤差!!
以及兩輛不同車輛之間,以錶速100公里/h為例來說,兩車的實際速度會出現落差!!

同意,那你就由此,以不超速,最高速限去想兩車在一個超車情境下所可能出現的情況!

不要說你不會想,雖然我才剛跑完2百多公里的二高跟一高,右在次看到那些現象,我還是可以想像出來,更何況這裡誰沒在用想像發言?

但如果你不同意車速落差的部份,那就算了,我知道你是樓主的擁護者,對“真正事實”的探究,應該不在你們的思考範圍...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8樓

.
管妹...是誰啊?
sam0936 wrote:
remo2919公然...(恕刪)

哈哈哈!標準的啞口無言!

我說的完全被避掉,不敢有任何回應!




還有,你被罵你覺得很光榮是嗎?
有道理就會拿道理出來講給人信服,而不是偏離主題的拿自己的丟臉事出來裝可憐博同情,堵別人的嘴!
(為免被惡意斷章取義,請見兩則.文)


不然我退一步,不要說“求”啦,就承認你在堵我的嘴,我就..........不理你!強調,是不理你而已喔!


還有,法源到底找到了沒?
高公局的說明都已經2年前了,你自己也都不相信96年的那一份說明了,你還要再拿那種沒有法律效力的東西出來講嗎?

不然你說嘛,這裡你說的絕對算數!你只要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置條例,高速公路不適用!我就....................大笑三聲!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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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妹...是誰啊?
alesiX wrote:
首先,我沒有否認交通法規的規定,我只強調實務面上的考量。

基於此點,我無法認同"我在最高速度,我不需讓道"的講法。

讓更多車沒辦法
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失去該法律原本的用意。

我文章中的任何文字,不論是誰都可以引用。
但不表我贊同你的想法。只贊同為高速公路順暢度共盡一份心力。...(恕刪)


謝謝,我能理解,
關於您不認同"我在最高速度,我不需讓道"的規定,
相信比起很多網路快車手所錯誤發言:「我比你快,你就該滾」。

「我比你快,你就該滾」。網路快車手此番言論想必更讓人無法接受,

高公局此舉乃是杜絕搶快車輛之辦法,
法規規範及罰責都是阻擋惡行的,路權要清楚明瞭,就只能如此規定,
如高公局無此規定,相信高速公路上想必更是危機重重。

誠如我第八點所言:讓不是不可以,乃是自由意願。
您願意讓,我當然會尊重您的個人意願,
但吾等良民絕不可表示後車不論多快,都需要讓,
讓搶快車手有機可乘,有漏洞可鑽,
希望您能體諒我的苦心

實際上,已經有人向高公局查詢過,為何台灣不能像其他國家的法令一樣規定超車道僅供超車?
高公局的回覆是,
其立法旨意係考量目前高速公路多為單向三車道路段,且大部分時段車流量均
非常大,若僅允許內側車道供超車使用,將使其餘二車道負荷加重,且使欲利用內側
車道超車之車輛於超車後無法駛回原車道,故為發揮道路使用之最大效益,爰訂定規定。"

感謝您的參與
remo2919 wrote:
哈哈哈!標準的啞口無...(恕刪)


重複發問,並已回覆,請見#1723

請勿浪費版面

tobemo wrote:
您要做的真的只是好好讀懂自己應當遵守的條文...(恕刪)

您說得很好,而且比我有禮貌多了,所以還是要請教您~

但書優先!
可否請您提供相關釋疑連結?
所以但書的效力大於原則?且在“原則情境”發生而“但書條件”也同時發生時,依舊但書為先?而且適用在各種情形、個案當中?

法律沒明文規定"應"讓道的情況下,就是不需讓道......我不夠格指導您的法律常識
我的確需要您的指導!
沒有規定就是不需?單純法理來說沒錯,所以需要如我早之前就說的~修法增訂?


行駛內車道的但書規定,不是賦予路權?這是您前面說的,後來這篇您沒回應,但在其他部份文中有提到路權,那究竟是不是?



自己的儀表板不超速,跟其他車輛速度上的誤差,沒甚麼用途......!!
那也就是說實務上前車不管速度多少,就是可以行駛於內車道?因為我們不可能去知道前車的錶速多少,是吧?!

要超車請換車道......
在超車道超車要換車道,您是說違規右側超車?


看過您的開示,深覺有理,但是完全的“法理”而“不合現實”(不是說您,是指法令)!

就像大家對文林苑議題一樣,一切合法卻不合理(不過在此案我則是站在法律的一方,因為在討論中得知許多訊息,知道最大的錯誤不是在法律,當然我也知道相關法有疏漏,但似乎沒這個交通法令來得嚴重!!)

的確就是修法,及嚴格執法!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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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妹...是誰啊?
sam0936 wrote:
重複發問,並已回覆,...(恕刪)

你完全沒有回應!

包括你對超速的認定,到現在你還是在污衊全台灣的駕駛人!


然後你被罵你真的覺得很光榮喔?好,你那個連結我會篇篇幫你po!有道理就會拿道理出來講給人信服,而不是只會推給別人,更不是偏離主題還斷章取義的拿自己的丟臉事出來裝可憐博同情,堵別人的嘴!

對了,你沒說沒key出不讓道三個字,
但我滿想問大家的~他是不是就是這個意思?我還問他那他到底是什麼意思?他啞口無言!
請問樓主,你的結論是什麼?你的題目答案是需要讓道還是不需要讓道?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8樓
對了,你要不要公佈你的姓名,告訴大家sam0936是誰,不然包括我在內,大家怎麼知道是誰這麼好心宣導正確觀念卻被罵?高公局要找你表揚也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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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妹...是誰啊?
第一樓寫得落落長~~~
阿兩會說: 真正是倒彈!!

總的來說,
"非超車, 不佔用超車道" ,
"超車完成就切回原車道",
"不長時間佔用內側超車道行駛",
"遇有後車漸漸接近, 適時適地禮讓後車".

你開快, 有人比你還快, 你開慢, 有人比你更慢.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看看台灣的高速公路路牌跟大陸的路牌比較,內車道要真能變超車道,對岸路政人員這點比台灣國道高速公路局的公務員進步


eric62 wrote:
看看台灣的高速公路路...(恕刪)

真的!


說台灣有比大陸進步?

進步個屁!


對了,去看高公局的網頁~
.......於民國67年12月1日改制為國道高速公路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 國道高速公路之養護及拓建工程事項

二、 國道高速公路之交通管理及行車安全維護事項

三、 國道高速公路通行............


就第二點來看,交通管理及行車安全維護好像都是警察在做的吧?!或者正確一點的說,行政業務或硬體部份是高公局,相關執法則實由國道警察負責?!

那不都問錯人了?
難怪回答出來的,都官腔官調!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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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妹...是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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