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需要為超速的人讓道? (新增高速公路局最新回覆)

sam0936 wrote: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希望大家集思廣益,共同為高速公路的順暢度盡一份心力(恕刪)



你不覺得你這句很矛盾嗎?

如果你讓一下高速公路就能更順暢!!

如果你不佔住內車道高速公路就能更順暢!!

超速者自然有執法者使用法定儀器取締!!
那你還一直強調你用最高限速窩在內車道做什麼?? 還是你要補充(因為法規允許我這樣做)!! 如果是這種想法你千萬千萬別把那句加上去..... 只會讓人笑掉大牙!!

如果單單用文字法規就能讓道路順暢!! 那高速公路為什麼還塞車!!

你死不讓又為了什麼?

你的行為就能讓高速公路順暢?

別繼續再PO前後矛盾的東西了 !!
一堆人PO一些文字法規敘述的東西!!
就以為能讓道路更順暢...........

你們到底PO那些有何意義??
一直再文字法規上加一堆藍字紅字..那又如何??
現實中有幾位能完全遵照著那些制式法規在台灣道路行車??
阿~~說"現實"太廣泛...就說這棟樓的鄉民就好!!

夠了吧!! 別再用文字開車...別再用嘴開車了好嗎!! 行行好!!
都最高開120了,還有所謂的讓不讓道的問題,
原來不少人認為大家都要讓道給違規超速的車子,
原來違規超速的車子最偉大!
當要問如何解決問題時,想要的是意見,而不是偏見!
雅客山莊 wrote:
一堆人PO一些文字法...(恕刪)

您說的,真是一大諷刺!

這裡就有人說應該就法令的規定來討論,道德禮讓就不要談了!

而實際上也的確如您所說,法哪管得住?

那結論不就是~道德禮讓免談,法律條文更是空談?!那結果就是現在的交通亂象!



也如您所言,是對樓主那種自以為是又自相矛盾的態度跟說法看不過去!

不然我稍早也才從國道上下來而已,實際情況哪有這裡說的那樣!

只是現在上新聞,希望高公局相關單位會有所注意,能針對相關法令啟動增修,雖說法令鞭長莫及,但總會讓人有所警惕...

對了,去國道警察局網站看到好多行車紀錄器拍的違規喔,看的我都怕了!或許這才是最有效的啦...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8樓

.
管妹...是誰啊?

shuanzun wrote:
2) 請問你關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這法條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哪裡?

tobemo wrote:
看來你懂得查閱法規.


不敢當

tobemo wrote:
但相信您應明白您要查的應該是"禁止規定"吧?
您自己陳列出來的條文的確就是沒禁止

為何上述條文不是白紙黑字寫進法規裡呢?偏偏有人就是要死咬著這條「高公局6年前的網頁宣導」不放。
再者~如果要說法律無禁止條款就無所謂,那不就變成「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犯法啦?」


ken9028 wrote:
都最高開120了,還有所謂的讓不讓道的問題,
原來不少人認為大家都要讓道給違規超速的車子,
原來違規超速的車子最偉大!


嗯120的定義是?

請你花點時間看一下,下面這項法規: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以無載條件(空車重+駕駛員+必要儀器)且依下列速率測試,指示速率必須永不少
於真實速率且速率計標度盤指示之速率(V1)與真實速率(V2)間應滿足 關係:
V2/10 + 4km/h >= V1-V2 >= 0

因此,各車之間可能存在有差異性。錶速120可能指得是真實速率120,以及真實
速率105。十五公里的誤差範圍。
也許15km的速差,你覺得還好。請想想看:
若安全距離保持十輛車的間距,每輛車以五公尺計算。
12秒就會把安全距離消耗殆盡。

不是每個人車上都有第二速率參考儀器。因此,速差是有可能產生的。
也就是說A車認為B車超速,B車認為A車是慢車。

並不是鼓勵超速車輛要求前車讓車(雖有可能是這樣)。而是請求前方車輛在狀況允
許之下,讓出車道,讓後方車輛完成超車動作。

只不過是個人的自我要求罷了,法律上你完全站的住腳,你可以不用讓。

不過,不要把<我開到120了,別人要超我車一定超速>先入為主的觀念放在腦海裡。
這個不一定正確。

ken9028 wrote:
都最高開120了,還...(恕刪)


到底是誰錯..內車道[超車道]與超速無關[我堅持]
不管速度多少.有人要超車就讓道.速度慢請勿佔用超車道

就算你以最高速度行駛.也不能佔用超車道
超車完>請回原車道
FB>跟著豆腐哥遊台灣& 台灣寶島悠遊行 歡迎參考

孤鴻海上來 wrote:
要是覺得前車龜 前車不到中線不對
那自己就不要跟著龜 自己就到中線


不是只要在內線遇到前車就認為是龜車好嗎?
另外要龜請在中/外線龜好嗎?

孤鴻海上來 wrote:
高速行駛 不會常常注意正後方
一般是以注意前方路況為主 搭配偶爾看左後右後
要變換車道才會[轉頭]看左後/右後 以避免後視鏡死角
正後方也會看 但是頻率相當低


好恐怖的駕駛觀念
ShuanZun wrote:
法律無禁止條款就無所謂,那不就變成「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犯法啦?」...(恕刪)

法律就是如此,實際上更是如此!

而且法不一定就是公平正義,要訂的好,還要會用!但現在光訂立內容就模糊不清了,還能怎麼辦!

您看看雅客大的文,就知道有法都不見得有多大用處(內側被佔用造成右側超車大量發生,可能比超速還多,卻沒見相關單位說怎樣了),在現在根本連法令都不完備的情況下,還能再說什麼?

我只能說~趕快去買行車紀錄器,最好買雙鏡頭能一邊拍前車佔用,一邊拍自己的的車速錶,然後上傳國道警察局舉發,這才比較實際!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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