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需要為超速的人讓道? (新增高速公路局最新回覆)

omg1151 wrote:
阿雷西大 ,根據這個...(恕刪)

由此思考,車龍當中,以最前車以所謂最高速限行駛來說,唯一能達到在速限上的,也只有這一輛前車,因為後車為了保持安全距離(包括超車車輛在完成超車之前的跟車狀態),必定不是加速而是頻頻減速,那就完全的不在速限上!
(除非逼車,當然大家都不同意逼車已經說爛了,不要再忘記拿出來說嘴!而且逼車除非他要撞上去,他還是只能跟在後面無法再加速,這也最多跟前車同速,你也頂多說他不保持安全距離或危險駕駛,但要拿這個違規來說嘴,就不要忘記你們也叫別人右側超車!而速度上的誤差是確認存在的,不是你某某人否認就沒有的!是拿進法令規定的話將很難面面俱到,所以法令只能以基本性的方式將速差因素忽略考量!但請記住,大家是用路人,不是去擬定法律的人!)

那後面跟一輛、然後兩輛(要超車的不只一輛車吧?!)、然後更多輛,這樣的速度會一直遞減!
這種速度遞減現象,就算在最低速限以上,也是高公局樂見的?是高速公路的意義之一?
而且從這一點來看法令上“造成後方堵塞”的構成要素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是不是已經有那麼些產生了?

就因為一輛前車的阻擋,完全不能超車(我也要守法不要右超啊!只有你們能守法我不能嗎?),所有在這輛前車後面的行車空間,就被這輛前車給壓縮!(不要再忘了就是因為中車道也有車才要切到內車道超車,也是無法超車往前的原因之一!而之所以要超車,是為了給自己更大的行車空間,相信這也是這輛前車行駛內車道的原因之一,甚至就是最主要的原因,那為什麼這空間就由他獨享?為什麼就是後車不應該跟車而要等中車道有空間時,去右側超車?前車這樣的合法性合不合理?)



雅客山莊 wrote:
這位"堅持"的樓主....(恕刪)

今天好奇怪喔!

明明有看到,卻只回一篇就沒了?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8樓

.
管妹...是誰啊?
同時阿雷西大前面說得沒錯,在道路上,如果內側車道的車輛認為已開到自己認定的法定最高時速
而不願意讓,那後車可能就會換到第二車道來超越,但是如果第二車道的車輛法條上並無強制須要開
到法定最高時速,這時候就會出現水波般的效應,然後相對間接的也阻礙大型車輛的超車動線,
據我所了解,國道上發生的一些嚴重事故,原因也多半於此!

另外我想問問樓主,你說「在超車道上,我比你快,你就該讓」,這樣的言論是錯誤的,
那你我對換,改成「在超車道上,你比我快,我該不該讓?」也希望樓主回應一下!

omg1151 wrote:
另外我想問問樓主,你說「在超車道上,我比你快,你就該讓」,這樣的言論是錯誤的,
那你我對換,改成「在超車道上,你比我快,我該不該讓?」也希望樓主回應一下!...(恕刪)



經高公局將法令以白話文的方式回文,我們可以得知

1.守法合法的駕駛得以最高速持續行駛於內車道

2.在最高速限下行駛時,即使有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也不構成占用超車道

3.並不是後車比前車快,前車就必須讓,不論速度多快,
只要前車以最高限速持續行駛於內車道,在這個前提下,依法是不需讓離。,

全文請見
內車道正確駕駛觀念,內有高速公路局詳細說明

雅客山莊 wrote:
這位"堅持"的樓主...

你可以回一下我的 博愛座論點的文嗎??....(恕刪)


建議你去問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討論的是高速公路內車道

請勿轉移話題
從一開始的我已經開120,你還想超我?~~~~到後來修改統稱為「最高速限」!!

====================
最高速限是一個定額的值,以速限100km/h為例,時速101km/h就算是超速。
(有人會說時速101km/h不會被罰阿,哪叫超速?),這還要解釋嗎?

60~100km/h是其他線道的合法速率。

但若小客車要持續行駛在內側車道,必須維持在最高速限的話,哪麼意思就是只能維持在100km/h,若是時速99km/h(失去路權)或是101km/h(超速),都算是違反「6年前的高速公路管制條例」及打了「高公局的回覆」一巴掌。

車輛科技雖然進步神速,但目前似乎還沒有一部車的碼表可以做到100%沒有誤差,而且也沒有任何一部車的定速系統可以將車速完全控制在一個固定的恆定值。

不知道有哪位高手可以「維持最高速限一路到底」?

於內側車道超車後請儘快駛回中線道,不管後方有車沒車,理應不能連續行駛。更別說霸佔內線車道不讓別人用來超車了。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zxc0615 wrote:
通常我是不進去內車道的...

最怕的就是被條杯杯開了一條右側車道超車...

右側超車?

你還是去翻翻法規 看啥是右側超車

台灣駕照真好考
管妹...是誰啊?

郭采潔 wrote:
右側超車?

你還是...(恕刪)


他意思應是在內側遇到慢車反而要右側超車...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那不就是以自我為主, 我的錶是最高速限,就是最高速限了, 比我快就是超速就是十惡不赦,罪該萬死,
(相對於他的前車來說, 不也是如此被認為)

對了, 我忘了, 他們開在內側超車道都不會遇到前面慢車的. 只有比他們快的車, 沒有比他們慢的車~~~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CCL wrote:
他意思應是在內側遇到慢車反而要右側超車...

這樣也不會被開單啊

因為這不是法規中的右側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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