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g1151 wrote:
阿雷西大 ,根據這個...(恕刪)
由此思考,車龍當中,以最前車以所謂最高速限行駛來說,唯一能達到在速限上的,也只有這一輛前車,因為後車為了保持安全距離(包括超車車輛在完成超車之前的跟車狀態),必定不是加速而是頻頻減速,那就完全的不在速限上!
(除非逼車,當然大家都不同意逼車已經說爛了,不要再忘記拿出來說嘴!而且逼車除非他要撞上去,他還是只能跟在後面無法再加速,這也最多跟前車同速,你也頂多說他不保持安全距離或危險駕駛,但要拿這個違規來說嘴,就不要忘記你們也叫別人右側超車!而速度上的誤差是確認存在的,不是你某某人否認就沒有的!是拿進法令規定的話將很難面面俱到,所以法令只能以基本性的方式將速差因素忽略考量!但請記住,大家是用路人,不是去擬定法律的人!)
那後面跟一輛、然後兩輛(要超車的不只一輛車吧?!)、然後更多輛,這樣的速度會一直遞減!
這種速度遞減現象,就算在最低速限以上,也是高公局樂見的?是高速公路的意義之一?
而且從這一點來看法令上“造成後方堵塞”的構成要素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是不是已經有那麼些產生了?
就因為一輛前車的阻擋,完全不能超車(我也要守法不要右超啊!只有你們能守法我不能嗎?
),所有在這輛前車後面的行車空間,就被這輛前車給壓縮!(不要再忘了就是因為中車道也有車才要切到內車道超車,也是無法超車往前的原因之一!而之所以要超車,是為了給自己更大的行車空間,相信這也是這輛前車行駛內車道的原因之一,甚至就是最主要的原因,那為什麼這空間就由他獨享?為什麼就是後車不應該跟車而要等中車道有空間時,去右側超車?前車這樣的合法性,合不合理?)雅客山莊 wrote:
這位"堅持"的樓主....(恕刪)
今天好奇怪喔!
明明有看到,卻只回一篇就沒了?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8樓
道.歉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