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anZun wrote:
1) 請舉證守法合法的駕駛如何以最高速行駛持續行駛於內車道
2) 同第一點,如何證明本身為最高速限。如無法證明,後方敘述亦無法成立
3) 並不是後車比前車快,後車就是超速。
"只要前車以最高限速持續行駛於內車道,在這個前提下",同第一點、第二點請舉證這個前提如何成立?如無法證明,後方敘述亦無法成立
4) 內車道為超車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明文規定)。中線沒車代表不需要超車,那為何要開在內線長時間佔用?
5)請大家告訴大家,正確的「自我保護」駕駛觀念是需要建立的, 因為單單只看高公局"但,如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行駛於內車道"的條文已經造成很多人的誤解, 還以為車速只要保持最高速限,就可以持續行駛內車道, 事實上沒有人有辦法保持最高速限,還以為可以持續行駛內車道,事實上只要於安全距離可切回中線時,就應駛回中線道。但切記變換車道時一定要打方向燈及看後照鏡喔
6)如為自身情況,請警察開道。如為他車疑似超速情況,請務必有「自我保護」的駕駛觀念,儘可能找機會閃得遠遠的,不需要跟著賠命。
7)同第一點、第二點
8)原則上,行車於路上多保持著你讓我、我讓你的心態,為每個人創造更好的用路環境。(恕刪)
1.從來沒有所謂舉證證明自己合法的東西~~~
警察舉證都是舉證違規者違法~~~
2.駕駛者認為自己維持最高速~~~
理應是後方車輛去舉證他未達最高速限行駛~~~
或者是國道警察舉證該車行駛內車道未達最高速限~~
怎麼是駕駛者舉證他已達最高速限??
3.若候車認定前車未達最高速須舉證~~~
前車認定後車超速~~~
也未必後車必定超速~~~
但某些事情自己心知肚明拉~~~
還要人家去點破嗎??
時候到了~~
該還還是不容狡辯的~~~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內車道為超車道~~~
高公局也在網頁解釋~~
內側車道:限80 km/h以上小客車超車及最高速限小客車行駛
為何還在無限跳針的說只能超車不能最高限速行駛??
路權在此可解釋內側車道路優先使用權在於上述兩種車輛~~~
而非單一僅能超車使用~~
5.是否行使最高速限裁定或判定的是由國道警察判定~~
你認定前車未達~~
不代表他未達~~~有可能是你超速~~
前車認定達最高速限行駛~~~也未必一定達最高速限~~~
但只要在高公局認定的寬容值內~~~就是不會被抓
以上是我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