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需要為超速的人讓道? (新增高速公路局最新回覆)

ShuanZun wrote:
1) 請舉證守法合法的駕駛如何以最高速行駛持續行駛於內車道

2) 同第一點,如何證明本身為最高速限。如無法證明,後方敘述亦無法成立

3) 並不是後車比前車快,後車就是超速。
"只要前車以最高限速持續行駛於內車道,在這個前提下",同第一點、第二點請舉證這個前提如何成立?如無法證明,後方敘述亦無法成立

4) 內車道為超車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明文規定)。中線沒車代表不需要超車,那為何要開在內線長時間佔用?

5)請大家告訴大家,正確的「自我保護」駕駛觀念是需要建立的, 因為單單只看高公局"但,如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行駛於內車道"的條文已經造成很多人的誤解, 還以為車速只要保持最高速限,就可以持續行駛內車道, 事實上沒有人有辦法保持最高速限,還以為可以持續行駛內車道,事實上只要於安全距離可切回中線時,就應駛回中線道。但切記變換車道時一定要打方向燈及看後照鏡喔

6)如為自身情況,請警察開道。如為他車疑似超速情況,請務必有「自我保護」的駕駛觀念,儘可能找機會閃得遠遠的,不需要跟著賠命。

7)同第一點、第二點

8)原則上,行車於路上多保持著你讓我、我讓你的心態,為每個人創造更好的用路環境。(恕刪)


1.從來沒有所謂舉證證明自己合法的東西~~~
警察舉證都是舉證違規者違法~~~


2.駕駛者認為自己維持最高速~~~
理應是後方車輛去舉證他未達最高速限行駛~~~
或者是國道警察舉證該車行駛內車道未達最高速限~~
怎麼是駕駛者舉證他已達最高速限??


3.若候車認定前車未達最高速須舉證~~~
前車認定後車超速~~~
也未必後車必定超速~~~
但某些事情自己心知肚明拉~~~
還要人家去點破嗎??
時候到了~~
該還還是不容狡辯的~~~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內車道為超車道~~~
高公局也在網頁解釋~~
內側車道:限80 km/h以上小客車超車及最高速限小客車行駛
為何還在無限跳針的說只能超車不能最高限速行駛??
路權在此可解釋內側車道路優先使用權在於上述兩種車輛~~~
而非單一僅能超車使用~~

5.是否行使最高速限裁定或判定的是由國道警察判定~~
你認定前車未達~~
不代表他未達~~~有可能是你超速~~
前車認定達最高速限行駛~~~也未必一定達最高速限~~~
但只要在高公局認定的寬容值內~~~就是不會被抓

以上是我的看法

管妹...是誰啊?

sam0936 wrote:
這不是玩文字遊戲是什...(恕刪)


最基本的差異在於:
<附屬功能>還是<主要功能>。

當你在"教育"我的時候,拿出這段話。
現在輪到你遵守的時候,變成我在玩文字遊戲。

如果我是來亂的,我不會三番兩次給你建議。

每個人都有情緒,情緒過後,應該靜下來好好思考。

sam0936 wrote:
為何前車需要認為後車...(恕刪)


後車欲超車並提醒前車後,前車為何不需在有安全距離下讓道?

行車於路上多保持著我讓你、你讓我的心態,為每個人創造更好的用路環境。

remo2919 wrote:
前車不讓道的原因在於...(恕刪)

前車不讓道原因是認為自己以保持最高速限~~~
認定已有使用內側車道的道路優先使用權~~~

後車閃前車大燈~~~鳴按喇叭是認定前車未達最高速限行駛??
還是只是認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最大 前車應該閃開~~~
這就不得而知~~~

但是可以知道的是~~

在符合高公局內側車道使用的兩種能優先使用內側車道的規則~~~
這兩種車輛的路權是平等的~~
並非僅只能超車使用而非不能最高速限行駛~~

formal0328 wrote:
1.從來沒有所謂舉證...(恕刪)


沒錯,無罪論定假設的前提下是這樣。
所以,我們假設前車遵守政府允許的速度規範下使用該道路。
然現實面確有可能後車也在政府允許的速度規範下卻逐漸接近前車。
因此,"請求"前車在適當的情況下"禮讓"後車超越。
並無說前車違規。
根據高公局回函及相關法律規範,前車是可以不讓。這也再次證明
此點(無罪認定)。

但,同樣的,如果互相尊重,前車為何要有後車要超越我,該車一定
超速的假設呢?
如果根據此原則,理應要能舉證後車超速,方能說後車處於超速狀態。

只是互相尊重,有這麼困難嗎?
----------------------------------------------
對不起,想到一點,所以編輯一下。
法規上規定的是:內車道為超車道。
不是又稱為,是直接挑明的講了。

但是為了促進道路使用率,另允許車輛得以最高速率行持續行駛內側車
道。同時為了避免逼車,才又規定不得用超車為藉口,行超速之實。

彼此有矛盾衝突,這時候就是道德感、公德心發揮的時候。

法律上,你完全站的住腳。也沒人可以管你,除了交通警察。
實務上,就看個人的選擇。
我們也是一直說請、麻煩讓一讓。
alesiX wrote:
最基本的差異在於:
<附屬功能>還是<主要功能>。...(恕刪)


是的,台灣是這樣子的,
內線道是一個名稱,可以代表它所在地理位置,
超車道也是一個名稱,但不能代表它所在地理位置,
因法規規定超車道位於內車道。
所以內車道又稱為超車道

內線道基本上有兩個功能,
其一它擁有超車的功能,所以又稱為超車道,但如前車已經以最高限速行駛,請勿超車
同時它也供車輛行駛,車流量許可,車輛得以最高限速行駛。

關於主從的關係我這樣解釋您清楚嗎

我將會將上訴觀點新增到說明中

formal0328 wrote:
1.從來沒有所謂舉證證明自己合法的東西~~~
警察舉證都是舉證違規者違法~~~

2.駕駛者認為自己維持最高速~~~
理應是後方車輛去舉證他未達最高速限行駛~~~
或者是國道警察舉證該車行駛內車道未達最高速限~~
怎麼是駕駛者舉證他已達最高速限??

3.若候車認定前車未達最高速須舉證~~~
前車認定後車超速~~~
也未必後車必定超速~~~
但某些事情自己心知肚明拉~~~
還要人家去點破嗎??
時候到了~~
該還還是不容狡辯的~~~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內車道為超車道~~~
高公局也在網頁解釋~~
內側車道:限80 km/h以上小客車超車及最高速限小客車行駛
為何還在無限跳針的說只能超車不能最高限速行駛??
路權在此可解釋內側車道路優先使用權在於上述兩種車輛~~~
而非單一僅能超車使用~~

5.是否行使最高速限裁定或判定的是由國道警察判定~~
你認定前車未達~~
不代表他未達~~~有可能是你超速~~
前車認定達最高速限行駛~~~也未必一定達最高速限~~~
但只要在高公局認定的寬容值內~~~就是不會被抓

以上是我的看法


1) 原來在法官面前不用佐證自己的合法性
2) 前車自認在最高速限,所以判定後車欲超車為超速。
3) 同第二點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所以你還有什麼問題嗎?
5) 是否超速是由國道警察判定
你認定後車超速
不代表他超速~~~有可能是你太慢

行車於路上多保持著我讓你、你讓我的心態,為每個人創造更好的用路環境。
alesiX wrote:
但,同樣的,如果互相尊重,前車為何要有後車要超越我,該車一定
超速的假設呢?...(恕刪)


這假設是文中
第一個錯誤說法的人所主張的,
第一個錯誤說法認為,
因內車道又名為超車道,所以在內車道上,只要後車比前車快,前車就必須讓,不論速度多快,即使超速,也需要讓!
請問,合法以最高限速行駛內車道的駕駛,為何需要為超速的人讓道?

我們強烈希望觀念錯誤的人可以減少,
本文意在傳播內車道合法正確駕駛觀念,以正視聽

詳見全文
內車道正確駕駛觀念,內有高速公路局詳細

說明
sam0936 wrote:
是的,台灣是這樣子的...(恕刪)


好像不是這樣喔,你回去把法律重新看一遍。

實務上現在是你講的這樣沒錯,但是理應不是這樣用的。
應該是主要為"超車道",但是允許車輛得以最高速率連續行
駛該車道。未避免逼車,才又有後續其他規定。(打錯字,重新編輯)。

麻煩你看仔細一點。
如果是我錯了,麻煩你把法條列出來我看仔細一點。
我會承認我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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