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需要為超速的人讓道? (新增高速公路局最新回覆)

formal0328 wrote:
1.從來沒有所謂舉證...(恕刪)

1.從來沒有所謂舉證證明自己合法的東西~~~
警察舉證都是舉證違規者違法~~~


行駛內車道需要依最高速限!(跟下面80km/h有衝突對不對?呵...)


2.駕駛者認為自己維持最高速~~~
理應是後方車輛去舉證他未達最高速限行駛~~~
或者是國道警察舉證該車行駛內車道未達最高速限~~
怎麼是駕駛者舉證他已達最高速限??


後車舉證,那就如你下一點說的~
而且如何舉證?看後車的錶,不是看前車的錶,對吧?(你可別說不要扯到錶耶,不看錶看什麼去知道速度?)


3.若候車認定前車未達最高速須舉證~~~
前車認定後車超速~~~
也未必後車必定超速~~~
但某些事情自己心知肚明拉~~~
還要人家去點破嗎??
時候到了~~
該還還是不容狡辯的~~~


心知肚明什麼?
所以你的意思是前車想擋就擋,等報應?交通不是當下的事嗎?要等到報應之後才有機會超車啊???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內車道為超車道~~~
高公局也在網頁解釋~~
內側車道:限80 km/h以上小客車超車及最高速限小客車行駛
為何還在無限跳針的說只能超車不能最高限速行駛??
路權在此可解釋內側車道路優先使用權在於上述兩種車輛~~~
而非單一僅能超車使用~~


雖未明定,但最低速限應較適用在交通壅塞時
而在順暢時,需依最高速限行駛,此就為法定行駛的情境跟速度要件!
那今天大家也在以樓主設定的情境~依最高速限行駛,後車超車就是超速,不需讓道!應該就是在交通相當順暢時,否則就沒辦法用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基於這個情境,你要贊成用最低高於80km/h就可以,不必最高速限的速度行駛內車道嗎?(壅塞無法高速也大概很難超車,這大家都同意吧?!)


5.是否行使最高速限裁定或判定的是由國道警察判定~~
你認定前車未達~~
不代表他未達~~~有可能是你超速~~
前車認定達最高速限行駛~~~也未必一定達最高速限~~~
但只要在高公局認定的寬容值內~~~就是不會被抓


這麼說,不需要讓道就是沒有標準囉?
你也說啦,警察測速只在抓違規部份,不在證明有無達到要件,駕駛者對自己對別人也都沒有可確認速度的方式...

所以呢?能開到前面,算他好運,不然你是要安怎,是嗎?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8樓

.
管妹...是誰啊?
alesiX wrote:
如果是我錯了,麻煩你把法條列出來我看仔細一點。
我會承認我錯。...(恕刪)


其實已經很清楚了,只是如果你需要確認

建議可自行向高公局查詢

高公局有義務為民解疑



奇怪耶 怎麼會有人愛把高公局的回覆拿來當神拜?
國道是高公局開的??他說了算??
他再怎麼回也只是個行政單位的意思表示 類似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導
完全沒有法律效力.....是不能凌駕法律及行政規則的....
不通情理的話就法論法吧 要抱也抱立法院 別再抱著高公局當護身符了...(還抱到過期的...)

ShuanZun wrote:
1) 原來在法官面前不用佐證自己的合法性
...(恕刪)


如果在有人誣陷你的情況下,當然需要,

試問,在國道上如何被誣陷占用超車道?
sam0936 wrote:
其實已經很清楚了,只...(恕刪)

你身為宣導者,你沒有責任?

還是你沒有信心?不能確定你的認知跟高公局跟法令規定的一不一樣?

那你宣導個什麼?宣導你改來改去,改掉自己開120的事,然後說別人超速違規的為人處世之道?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8樓

.

我太正義魔人了??

原生首篇文(引言的部份)

大家喜歡說30公分?(串子裡討論的都是性騷擾?去搜尋有更多30公分?)
管妹...是誰啊?
remo2919 wrote:
還是你沒有信心?不能確定你的認知跟高公局跟法令規定的一不一樣?
...(恕刪)


耶~你還在阿,請自行附上連結好嗎

sam0936 wrote:
其實已經很清楚了,只...(恕刪)


好吧,基於無罪假設,假設你沒有辦法查得交通部法規,特地把他列出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車道使用規定>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
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
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
  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
  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
  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
  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其中第三款,第一句話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然後跟上句點。
接著: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注意這邊使用的文字是"但"、"得以"。

可能我的文學造詣有問題,請教一下。
句點前是主要陳述,還是句點後是主要陳述。
又"但"、"得以"指的是但書,還是本來就是這樣?

這也就是為什麼我一直要跟你確定一點,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它是主要功能,不是附屬功能。

我不是在跟你玩文字遊戲,這是很嚴肅的跟你在討論。

那你也許會說,那不就超車最大。
錯,注意第一條款,那是最基本的要求。只有滿足第一要求後,才會有後續可以
行駛的權利。
條文先後順序是有他的意義。

抱歉,引用錯誤(指的是超速部分),應為第五條規定,如下(重新編輯):
<車速規定>
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
、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
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
及救濟車,其行車速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
標識。


所以:
1.遵守速限。
2.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3.小型車得以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環環相扣。

還是我看到的跟你看到的不一樣?
formal0328 wrote:
在符合高公局內側車道使用的兩種能優先使用內側車道的規則~~~
這兩種車輛的路權是平等的~~
並非僅只能超車使用而非不能最高速限行駛~~
'
同意此話


那此時牽涉到什麼問題來了?

是不是樓主跟一些人嗤之以鼻的禮讓


本來,就是一個禮讓嘛,那今天大家也就不用在這邊吵啦!

那種惡意誇張超速的,你要顧安全(萬一是酒駕的根本意識模糊不知道減速撞上來..),要讓就讓,不然根本等不到你讓,他已經在你前面了!

最多的情形不就是真的為了要超個車,卻不得前車允讓,才又要切回中車道(慢車加速往前或更慢往後而出現空間)去行駛!




兩相路權平等,非常同意這個說法!

超車的有把最高速限行駛的路權完全剝奪而且就此消失嗎?可以再切回去開吧,就算不能馬上,都可以再開進內車道的!

那前車這麼一擋而且不讓,後車超車者因需要超車而生的路權何在了?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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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太正義魔人了??

原生首篇文(引言的部份)

大家喜歡說30公分?(串子裡討論的都是性騷擾?去搜尋有更多30公分?)
管妹...是誰啊?
sam0936 wrote:
耶~你還在阿,請自行...(恕刪)

哈!

真正的問題你不回應,你開120不改回去,就寧願玩小把戲?


不道德?你什麼都不需證明卻又硬要擋道,你需要被道德對待嗎?你改文前言不對後語,是道德嗎?

我不道德?高公局的建議也只是道德勸說,根本不用在意,只要不違法違規就可以,不就是你的意思嗎?那你尊重道德了嗎?你有把那個建議的比重加強了嗎?
還是你又要說你只是不尊重建議,沒有不尊重道德?道德就在那建議裡,那你是不尊重哪一個?


我公然污辱也是不道德的行為?
說錯話,就公開道歉,你對你改掉你開車開120,然後說別人超速違規,到現在你有做什麼?
而且,不是我要比爛,是誰先改掉開車開120的??????????



對了,你放心,連結我會一直PO,除了我罵人不對的行為外,你PO的每張圖,都在證明~你很好笑!希望你永遠留著,讓朋友看了笑一笑你...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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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太正義魔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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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妹...是誰啊?
alesiX wrote:
我不是在跟你玩文字遊戲,這是很嚴肅的跟你在討論。

那你也許會說,那不就超車最大。
錯,注意第一條款,那是最基本的要求。只有滿足第一要求後,才會有後續可以
行駛的權利。
條文先後順序是有他的意義。...(恕刪)



我認同

為避免誤會還是
詳見全文吧
內車道正確駕駛觀念,內有高速公路局詳細說明

這樣大家會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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