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al0328 wrote:
1.從來沒有所謂舉證...(恕刪)
1.從來沒有所謂舉證證明自己合法的東西~~~
警察舉證都是舉證違規者違法~~~
行駛內車道需要依最高速限!(跟下面80km/h有衝突對不對?呵...)
2.駕駛者認為自己維持最高速~~~
理應是後方車輛去舉證他未達最高速限行駛~~~
或者是國道警察舉證該車行駛內車道未達最高速限~~
怎麼是駕駛者舉證他已達最高速限??
後車舉證,那就如你下一點說的~
而且如何舉證?看後車的錶,不是看前車的錶,對吧?(你可別說不要扯到錶耶,不看錶看什麼去知道速度?)
3.若候車認定前車未達最高速須舉證~~~
前車認定後車超速~~~
也未必後車必定超速~~~
但某些事情自己心知肚明拉~~~
還要人家去點破嗎??
時候到了~~
該還還是不容狡辯的~~~
心知肚明什麼?
所以你的意思是前車想擋就擋,等報應?交通不是當下的事嗎?要等到報應之後才有機會超車啊???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內車道為超車道~~~
高公局也在網頁解釋~~
內側車道:限80 km/h以上小客車超車及最高速限小客車行駛
為何還在無限跳針的說只能超車不能最高限速行駛??
路權在此可解釋內側車道路優先使用權在於上述兩種車輛~~~
而非單一僅能超車使用~~
雖未明定,但最低速限應較適用在交通壅塞時,
而在順暢時,需依最高速限行駛,此就為法定行駛的情境跟速度要件!
那今天大家也在以樓主設定的情境~依最高速限行駛,後車超車就是超速,不需讓道!應該就是在交通相當順暢時,否則就沒辦法用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基於這個情境,你要贊成用最低高於80km/h就可以,不必最高速限的速度行駛內車道嗎?(壅塞無法高速也大概很難超車,這大家都同意吧?!)
5.是否行使最高速限裁定或判定的是由國道警察判定~~
你認定前車未達~~
不代表他未達~~~有可能是你超速~~
前車認定達最高速限行駛~~~也未必一定達最高速限~~~
但只要在高公局認定的寬容值內~~~就是不會被抓
這麼說,不需要讓道就是沒有標準囉?
你也說啦,警察測速只在抓違規部份,不在證明有無達到要件,駕駛者對自己對別人也都沒有可確認速度的方式...
所以呢?能開到前面,算他好運,不然你是要安怎,是嗎?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8樓
道.歉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