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168 wrote:
1.遵循車速限制行駛...(恕刪)
你回去看一下原始條款。
每一條都是前後列出。也就是必須滿足的充分條件。
先後順序為:
1.不可以超速,所有車輛必須遵守速限。
2.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是主要功能。
3.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就是可以用,但是第二功能,旨為促進交通順暢。
在第一點滿足的情況下,"理想狀況"下是不可能發生逼車事件,後續解釋條文也是
基於此假設。但基於現實面考量,所以又特指出當前方車輛充分滿足這個條件下,後
車不可以強迫前方車輛讓出車道。
但現實面也有可能發生兩輛車同在錶速最高上限,但卻產生所謂的速差。因此我們才會
"請求"前面車輛,在狀況允許下"讓一讓"。
解釋條文中亦有建議不要佔用,不是嗎?
這不是不要臉,而是道德、公德心。
如果你只想要其中的權利,而不想盡義務。
法律上你是站得住腳,不會收到罰單。
但是請不要誤導大眾錯誤的駕駛觀念。
當我從中間車道切出,我與前方車輛是多少距離?緊貼著他的屁股?
倘若內側車道的車輛於中線車道前方些微距離保持併行,那又如何解釋?
因為中線車道也是以他認知的合法速限行駛。
就這麼湊巧,三台錶速都是上限。
你一定佔著內線嗎?然後前方空空如也。
高速公路上不是常見這種狀況嗎?
再一次,我們尊重前車,假設前車都有遵守最高速限,"請求"前車於狀況允許下,
"禮讓"後車超越。
同樣的也請你尊重後車,不要假設"後車"都是超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