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需要為超速的人讓道? (新增高速公路局最新回覆)


remo2919 wrote:
的確不當!

已經在原文將相關不當字句刪除!(可由sam0936備份去比對)

並因個人用語不當,在此向sam0936公開致歉!


男子漢敢作敢當......我給你

相對的SAM0936詛咒人會有報應..被我指責之後..卻一點道歉的意思都沒有..

相對的孤鴻海上來竄改我圖說..修改我圖說的原意..一樣卻一點道歉的意思都沒有..

我覺得這可以從一個人的思想跟他的行為來做比較...

會禮讓人的..相對的比較能夠容忍..看清楚事情的輕重..

不會禮讓人堅持霸佔超車道的人...就比較固執..

拉不下臉來對自己做錯的事情負責..
跟你不熟!!請不要傳私訊給我~~除非你欠砲~~
愛擋路

跟法條一點關係也沒有

就是沒禮貌,愛擋路

這種人真的很多,很煩

真不希望路上遇到你們


Passenger wrote:
男子漢敢作敢當......(恕刪)

謝謝肯定!

連結中的道歉文可不是像某人那種修修改改加上去的,,當時即有人給予認同

他其實滿可憐的,因為其實當時最多人質疑的,就是他自己開120,卻居然質疑別人說~超速的人才是對的嗎?
一個又一個,所以他大概氣到了,開始自稱叔叔說別人是小朋友,
說開砲的回去哭,小貓兩三隻在胡說八道,
說別人是賴皮小孩(他自己話說出口又去改,又算是啥?!),
說消防車,救護車,警車會去走路肩(這些車都會跑得比最高速限還快,走路肩不是更危險?),
然後說出自己的心裡話又反悔說是誤會,不肯認錯...

重點是~他改掉自己開車開到120的事,完全像沒發生過一樣的繼續合理化他佔用的作為...


但他這種令人不齒的修改作為,自以為天衣無縫,自以為耍些把戲就能呼嚨過去,卻並沒有讓前面那些批評得到平反,反而更讓人看破手腳,...



所以啊~
真正正確的駕駛觀念在此!
高公局說的已經非常的言簡意賅,很好理解了,如果再去看一些人自以為博士的謬誤論述,而造成傷害,就是行為人自己智商的問題了...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5樓

.

我太正義魔人了??..原本只有兩行字自認有錯的增修前原文

被修改消失前的原生首篇文(引言的部份),開120還說別人違規所以不讓道?

大家喜歡說30公分?(串子裡討論的都是性騷擾?去搜尋有更多30公分?)

誰才把道德當屁...
管妹...是誰啊?
其實很不想這樣說:
有注意到主題跟內文已經沒啥關係了嗎?
如果去按檢舉不知道會怎樣?

內文是宣導正確開車,
主題是為什麼需要為超速的人讓道? (新增高速公路局最新回覆)。

嚴格來說,雖然旁徵博引(先不論他引述是否正確),如果主題是這
個標題,先要證明"超速",才能回到為什麼要讓道。(編輯一,增修幾個字)。
結果引述一堆,卻無法證明"超速",那這篇文章也是

Passenger wrote:
我覺得這可以從一個人的思想跟他的行為來做比較...

會禮讓人的..相對的比較能夠容忍..看清楚事情的輕重..


對都是自己對, 錯都是別人在錯.
禮讓不是吃虧~

能禮讓才能使交通更順暢.
有人直行時讓過對向來車先左轉 ?
有人直行時先煞停,等對向車先逆向來通過 ?
有人肯從內線切到中線讓後車先過 ?
有人會和我一樣從中線切到外線讓內/中線車先過 ?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重點就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的人

無須禮讓違規超速的人

他不要命, 但遵守道路交通規則的命是比較值錢的.

當然啦, 要讓與否

端在前車的自由意志.

只是後果自行負擔.

AL168 wrote:
重點就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的人

無須禮讓違規超速的人


如何保持最高速?

如何認定後車超速?

同樣的話你要講幾次?

叫你回答不回答?


AL168 wrote:
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基本上是不會造成堵塞的....(恕刪)

shuanzun wrote:
舉證阿?



AL168 wrote:
但不讓道肯定是沒有錯的. 因為只會擋住超速的人.

shuanzun wrote:
所以說就是前車認為後車一定超速超車嘛?



行車於路上多保持著我讓你、你讓我的心態,為每個人創造更好的用路環境。

AL168 wrote:
重點就是以最高速限行...(恕刪)


高公局最新回文
無論後車有沒有超速盡量不要佔用超車道 (可能未違規但是會影響車流)

有沒有超速要警察測速判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769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1年5月24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 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 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
四、 >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六、 另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車輛設備規格、調校及保養,原則仍以員警依檢驗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這樣
爽就好


幹嘛規定 超車道 內車道

就改名爽道.............我爽就好

remo2919 wrote:
有人說只要最高速限就...(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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