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鳥偉 wrote:就是有你這種人,你以為30~40很慢嗎?...(恕刪) 我要說的是樓主沒講真話啦、或是自我感覺只有30~40啦 30~40不慢、但是這樣的速度、還能剎車鎖死滑倒、實在是太危險了,建議去騎腳踏車可能更快吧 以前我也被撞過、我都停下來了還給我撞到、警察問對方騎多快竟然只說40?要不是看在你躺在病床上、妳沒說70以上我還會笑呢 一般人的反應約45以上才會覺得開始快了
Siegfried Kircheis wrote:就當時的狀況是,如果...(恕刪) 雙線道的路、樓主又騎在外側的白線、這樣還會撞到?你們騎的是超大型重機嗎?我猜是樓主車速只有30~40、然後急煞造成機車橫向滑倒、車頭再去絆倒對方、同時也將樓主的機車撞直
1依你所述的情形,送車禍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可能是對方屬肇事主因,妳屬肇事次因。-簡單講你有輕過失..。2不管你有多少比例的過失,只要有受傷都可以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六個月內)。3當然對方也可以提告,因為你有輕過失。4若檢方起訴後,你還可以提刑事附帶民事之賠償(省裁判費)(二年內)。
人沒受傷的話,屬民事糾紛;至於要不要再送鑑定或可不可以推翻閃避過失…上法庭再據理力爭。版大疏失,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對方疏失,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之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上法院用得上的相關民法,侵權行為︰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機車修理必須保留單據,且有零件必須攤提折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