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賓士男「葉少爺」道歉母下跪哭求原諒

首頁又都沒文章了,幫忙再頂一篇
別讓這事件沈了
SuchisLife wrote:
這是今天早上蘋果新聞...(恕刪)
悲哀的父母
"母:沒像Makiyo欺負人"

人都被你撞死了,難道還要鞭屍才算有欺負人嗎!
爛家庭爛父母爛人,幹嘛救。可以消極的慢慢開去醫院,死了也不足惜。等下害救護車也出事。幹嘛救搞不懂。叫他媽媽站在面前讓他撞 。

SuchisLife wrote:
這是今天早上蘋果新聞...(恕刪)


樓主幫忙把連結放在第一篇, 蓋大樓之餘, 一人一信寫給立委們修法更實際, 感恩!
不然樓沉的好快, 太少人看到了.

原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2717263&p=54#35602090





小弟擬的陳情書, 大家參考

===================

致委員,

有鑑於目前酒駕刑責雖已於100年11月修法, 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請委員參酌以下論點,提高酒駕刑責!


在刑法第十三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是以,請將酒駕行為視以故意論之,而非過失論!




另綜觀刑法公共危險罪部分

第二編  分 則  第一一章  公共危險罪

http://www.6law.idv.tw/6law/law/刑法.htm#a173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所有公共危險罪當中, 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是公共危險罪當中, 罰責最輕的,
酒駕行為屬故意論,此罰責過輕,無法產生嚇阻力。



對照其它故意行為產生公共危險來看

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漏溢或間隔氣體罪)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不法使用爆裂物其他加重結果犯)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此建請委員於國會中提案修法更改如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xxx 敬上



==以下是對此陳情書或連署書內容的說明, 希望上面有遺漏不足之處或用字歡迎pm給我修改==

相關如賠償, 車輛扣押, 吊銷駕照等 ,牽涉更多相關法條, 小弟無法概之,

就以刑法中相關條例, 建請委員重視, 提案修改, 比較快速可行!


大家認為哪些委員可能會為民喉舌的就寫email或傳真給他們

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4_comm/legList.action?comtcd=23&itemno=02082300


手邊有的email 大家可以先寄!
也請把陳情書一人一信發給親友, 請他們寄給有影響力的人!



民進黨黨團的 lydpp@ly.gov.tw

立院交通委員會名單

管碧玲委員 ly11059a@ly.gov.tw
王進士委員 ly11086a@ly.gov.tw
李昆澤委員 ptt928@gmail.com
李鴻鈞委員 hjlee.idv.tw@gmail.com
林明溱委員 2227688@gmail.com
陳根德委員 lym133a@ly.gov.tw
陳雪生委員 查不到
楊麗環委員 ly10962a@ly.gov.tw
葉宜津委員 lym171a@ly.gov.tw
劉櫂豪委員 ahao1967@yahoo.com.tw
蔡其昌委員 tsai448@yahoo.com.tw
盧嘉辰委員 lu_2116@yahoo.com.tw
魏明谷委員 mingku0318@hotmail.com
羅淑蕾委員 ly11085a@ly.gov.tw

以上名單串在一起
lydpp@ly.gov.tw;ly11059a@ly.gov.tw;ly11086a@ly.gov.tw;ptt928@gmail.com;hjlee.idv.tw@gmail.com;2227688@gmail.com;lym133a@ly.gov.tw;ly10962a@ly.gov.tw;
lym171a@ly.gov.tw;ahao1967@yahoo.com.tw;tsai448@yahoo.com.tw;lu_2116@yahoo.com.tw;mingku0318@hotmail.com;ly11085a@ly.gov.tw

以上 email有誤pm給我, thx

更多立委名單, 是不是在任的不確定

http://2010.huf.org.tw/node/195

人都死了要怎麼欺負

這家人說話還真是有玄機

a427427 wrote:
有可能把他家開的酒店建設公司...(恕刪)


酒店已經有版有挖出來了~

至於是哪間建設公司,還請神通廣大的神人神一下吧!
https://www.facebook.com/pages/%E5%85%87%E6%89%8B%E8%91%89%E5%86%A0%E4%BA%A8%E6%AF%80%E4%BA%86%E4%B8%80%E5%80%8B%E5%B9%B8%E7%A6%8F%E7%9A%84%E5%AE%B6%E5%BA%AD/443024692378165
反酒駕粉絲團
如果支持這個粉絲團的理念
就加入一下吧
台灣不能再有下一個李幸蓉(被葉冠亨撞死的女人)了
剛剛看了動新聞的文字稿最後一段...

---引用動新聞文字稿---
律師葉銘進表示,酒駕致人於死,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達成和解且是初犯,法官會給予緩刑機會;倘若犯後態度傲慢、無悔意且未和解,法官會從重量刑,狠狠教訓當事人。
---引用動新聞文字稿---

所以初犯又達成和解,法官會給予緩刑機會(是不是代表他只要民事賠償協商好,就可以繼續出來飛車?
倘若犯後態度傲慢、無悔意且未和解,法官會從重量刑 <- 誰不會在法官面前演戲? 再怎麼不會演,律師也會教吧... 所以... 這段意思是說:葉少緩刑機會頗大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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