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立委肯出來, 再次修法, 表示我們的聲音還是有用
在擬陳情書時想過很多, 最簡單的方法是在比照類似台灣現在公共危險罪, 和鄰近國家的法律
直接提高致人於死的刑責最直接也好修法!
當然,肇事的原因很多,例如飆車一類,但很難舉證,唯有酒駕是有個標準,也最容易舉證的,所以大家先從酒駕開始!
致人重傷,這暫由法官去認定了, 因為沒有所謂重傷和輕傷的標準!
未來我們可以努力朝酒駕致人殘癈, 因為在保險業或政府殘障的認定至少有個標準可循, 但牽涉越廣, 立法會拖很長, 但這是可以努力的目標! 等這修法過了, 我們再朝致人殘癈的標準努力, 這部分或許還需要其它法條來輔助!
再則酒測標準這值, 至少也要看齊鄰國標準, 比不上西方國家也算了, 難道同為東方人, 我們台灣人就比較耐酒精濃度??? 我想, 這部分不會放在刑責, 我暫時也沒時間去查, 該在哪修法!
一步一步努力, 大家繼續加油, 沒有經濟的未來, 至少維護與保障我們小民的生活安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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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每個人都有看過喝醉又執意開車者那種死德性.他只要上路就可能危害到任何一個人性命.任何一個人家庭幸福.
我們為什麼要容忍這種人..讓我們社會每天都有這麼多不幸...大家細細想想..不要再冷漠..力挺修法..大家一起出聲...讓立法者看到..保護我們基本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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