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需要為超速的人讓道? (新增高速公路局最新回覆)


AL168 wrote:
"法中訂為“得”以行...(恕刪)


OK....那你承認有"得"字存在嘛
表示你也知道優先順序....

那人家要行駛優於你的權限(超車功能)之功能,如果他也在法定範圍,
你也在法定範圍,這時候你要怎麼說?

對方超速?我不用讓 <- 請證明

我也在法規規範的權限內,我不用讓。 <- 你已經承認有這個順序
但基於無罪認定,我們沒說你沒在最高速率,所以請求你在狀況允許下
讓一讓。

請你稍微想一想,哪個是比較友善的?

我們會這樣一直"唱反調"(也許你認為),是不想超車道失去其真正的功能,
同時也不想失去交通順暢度,才會一直站在反方(也許你認為)。

沒車,請你盡量用。
後面有車,很禮貌的請你讓一下,希望你能了解這中間的差異性。

也許你擔心超速所造成的危險,對,這是有可能。不否認這可能性,但是,為了
部分人的超速,就要剝奪更多人的權利嗎?

那高速公路每條線道都用東西隔起來,一台接一台,完全不會有危險,你希望嗎?

AL168 wrote:
但超速的人, 卻找不到 "得以超速" 的字眼可以用


CCL wrote:
後車超速 ? 又在認定後車超速 ?

CCL wrote:
前車 100誤差 8, 即 GPS 92 , 後車等速 GPS 92 相對於 95 誤差 3.
後車自95 加速到100, 相對於前車100要加速到105.
請問後車開100有超速嗎 ? 後車開100 不能比前車開100 快 ?



CCL wrote:
內側超車道就是被這類自以為最高速限行駛又死佔著不讓, 阻礙車流,妨礙內側超車道超車 !! 用GPS 來看, 內側車道慢車都是開90,95 , 人家以10x 從中線超越就說人家超速, 從後面接近示意前車讓道說後車逼車, 後車超速.


法規是沒有 "得以超速", 但法規有容許你車速表的誤差, 即使超速未逾十公里,免罰.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AL168 wrote:
"法中訂為“得”以行...(恕刪)


“但超速的人, 卻找不到 "得以超速" 的字眼可以用”...
所以回到原點~你不讓道是因為你認定別人超速...(應該不會是你車子裡有測速槍同時還坐個警察吧???)
請問你是誰?你可以認定別人超速所以不讓道喔?那我也可以囉?

那可以提供方法嗎?我沒有測速槍,我也付不出錢請一個隨身警察...
但因為我也要以最高速限行駛啊!(這一點大家都會,不需要你宣導,所以不要在表演你的詞窮而一直拿出來說你在宣導!)
大家都會行駛內車道啊!
那我們需要認定別人超車,我們才能心安理得的開內車道啊!要是被拍我們也才能舉證啊,不然一罰3000起跳,你無所謂你不在意,別人在意耶!

這問題已經在次出現N 遍,你們依然將再次表演~迴避!!!(大家就等著看是不是迴避..)

那法令有規定“得以不讓”嗎?
高公局有說明?
那高公局現在說要讓耶!怎麼辦?






真正正確的駕駛觀念在此!
高公局說的已經非常的言簡意賅,很好理解了,如果再去看一些人自以為博士的謬誤論述,而造成傷害,就是行為人自己智商的問題了...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5樓

.

我太正義魔人了??..原本只有兩行字自認有錯的增修前原文

被修改消失前的原生首篇文(引言的部份),開120還說別人違規所以不讓道?

大家喜歡說30公分?(串子裡討論的都是性騷擾?去搜尋有更多30公分?)

誰才把道德當屁...







管妹...是誰啊?

elonyang wrote:
先問問自己~~有沒有快於右邊的車速呢?!

快不了,請改走右邊車道!...(恕刪)


中線沒車就走中線

中線有車,就得以最高限速行駛內車道

超車道三大錯誤觀念

Passenger wrote:
好弱喔......何...(恕刪)

哈!你真厲害,還算喔???


但就看起來,真的很多都直接罵啊...

不過新的說明出來,應該就沒有1/10了吧...

不過說真的,說明一次次不同,而且這種解釋文到底多大效力也不知道(萬一上法院,肯定輸法官的認定),再不修法,這類文章會比月經還多!


真正正確的駕駛觀念在此!
高公局說的已經非常的言簡意賅,很好理解了,如果再去看一些人自以為博士的謬誤論述,而造成傷害,就是行為人自己智商的問題了...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5樓

.

我太正義魔人了??..原本只有兩行字自認有錯的增修前原文

被修改消失前的原生首篇文(引言的部份),開120還說別人違規所以不讓道?

大家喜歡說30公分?(串子裡討論的都是性騷擾?去搜尋有更多30公分?)

誰才把道德當屁...
管妹...是誰啊?

CCL wrote:
法規是沒有 "得以超速", 但法規有容許你車速表的誤差, 即使超速未逾十公里,免罰.(恕刪)


免罰還是超速喔!!

連救護車超速都被罰

連救護車超速都被罰


sam0936 wrote:
免罰還是超速喔!!連...(恕刪)

對啊對啊...

超速就是違規,就是不道德...





真正正確的駕駛觀念在此!
高公局說的已經非常的言簡意賅,很好理解了,如果再去看一些人自以為博士的謬誤論述,而造成傷害,就是行為人自己智商的問題了...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5樓

.

我太正義魔人了??..原本只有兩行字自認有錯的增修前原文

被修改消失前的原生首篇文(引言的部份),開120還說別人違規所以不讓道?

大家喜歡說30公分?(串子裡討論的都是性騷擾?去搜尋有更多30公分?)

誰才把道德當屁...
管妹...是誰啊?
sam0936 wrote:
免罰還是超速喔!!連...(恕刪)

你頭像的那句話,是錯誤的,

拿掉吧~~

這個宋嵩發言可以互相矛盾,還真是個人物~~

宋嵩 wrote: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769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1年5月24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 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 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
四、 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六、 另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車輛設備規格、調校及保養,原則仍以員警依檢驗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恕刪)



宋嵩 wrote: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恕刪)
我覺得高速公路局也真不夠意思,講的那麼模糊...

為什麼不要很明確的說明清楚哩,讓大家在這邊爭來爭去的,降低國家的生產力啊
天理昭彰、報應不爽、諸惡莫做、眾善奉行、定慧等持、行善布施、災劫消弭、逢凶化吉,阿彌陀佛!

bull5444 wrote:
你頭像的那句話,是錯...(恕刪)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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