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168 wrote:
"法中訂為“得”以行...(恕刪)
OK....那你承認有"得"字存在嘛
表示你也知道優先順序....
那人家要行駛優於你的權限(超車功能)之功能,如果他也在法定範圍,
你也在法定範圍,這時候你要怎麼說?
對方超速?我不用讓 <- 請證明
我也在法規規範的權限內,我不用讓。 <- 你已經承認有這個順序
但基於無罪認定,我們沒說你沒在最高速率,所以請求你在狀況允許下
讓一讓。
請你稍微想一想,哪個是比較友善的?
我們會這樣一直"唱反調"(也許你認為),是不想超車道失去其真正的功能,
同時也不想失去交通順暢度,才會一直站在反方(也許你認為)。
沒車,請你盡量用。
後面有車,很禮貌的請你讓一下,希望你能了解這中間的差異性。
也許你擔心超速所造成的危險,對,這是有可能。不否認這可能性,但是,為了
部分人的超速,就要剝奪更多人的權利嗎?
那高速公路每條線道都用東西隔起來,一台接一台,完全不會有危險,你希望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