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律師說酒駕加重刑責「意義不大」要用勸導才行 早又酒駕(今早(5/7)又發生酒駕賓士撞死人了

不明白這是什麼廢話,難道沒宣導嗎?
每天的新聞那麼多,都沒看到嗎?
還不是依然故我?這樣還不到底線?要大家的家人被酒駕撞到死光光才到底線?

同樣的推論,我們針對謀殺犯,強姦犯訂出罰則都應該取消,
因為意義不大,還是宣導比較重要。

有人槍擊總統時,也不應該判刑,應該抓來宣導一下再放走。

侓師可能不需要應酬,不知道台灣人的喝酒文化,
這些酒駕都自己默默喝酒嗎?我想只是少數,
就算表明自己開車,同桌的人勸酒勸到要翻臉的還是一堆,
蠢豬台灣人。

我這時都會希望這些人全都被抓去關一關,
他們才會了解這是錯的。
鞭刑的話要屁股朝前,鞭子要打小鳥的部位,這樣可以一石二鳥,順便幫他去勢o台灣是一個需要寧可錯殺100不可誤放一人的國家,必須用重罰嚴懲來治理,仿造日治時代的統治,才可以保障好人,實現公平正義o

禪茶一味 wrote:
罰有兩層意義,給當事...(恕刪)

走到地上去 wrote:
加重酒駕刑責 法界看...(恕刪)

意義是沙小,我只知道殺人還命啦!!!!!!!!
allegero wrote:
台灣是一個需要寧可錯殺100不可誤放一人的國家...(恕刪)
你沒問題吧???
可以認同 亂世用重典,不認同 寧可錯殺不可誤放


我覺得避免酒駕肇事重罰是要的, 但憾事畢竟已經發生, 加重酒駕罰則去警惕酒駕的的人更是重要. 我認為會酒駕的人有兩種1.是輕微喝酒 2.是已經真的醉的人, 尤其後者根本不知自己醉了覺得自己開車沒問題, 所以出事都是後者. 所以處罰同車的人是可以達到讓朋友去規勸避免酒駕的危險行為.

所以下面是建議的罰則.

無肇事酒駕

第一次
立即拘役5天,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同車人士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第二次
立即拘役15天, 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並吊銷行照及吊扣其駕駛執照2-3年
並強制加裝酒精偵測啟動裝置當申請恢復駕照後其所購買車輛. 所有費用由當事人負擔. 若五年後無酒駕紀錄可申請移除酒精偵測啟動裝置.
同車人士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第三次
立即拘役30天, 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並吊銷行照及吊扣其駕駛執照3-5年
並強制加裝酒精偵測裝置當申請恢復駕照後其購買車輛. 所有費用由當事人負擔. 不得申請移除裝置.
同車人士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第四次
立即拘役100天, 處新臺幣8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並吊銷行照及永久吊扣其駕駛執照.
同車人士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肇事酒駕的重點是加上 1."不得易科罰金或緩刑", 2. 因肇事造成他人死亡立即凍結駕駛者當事人和直系親屬所有財產.
恕刪
Stupid Turtle wrote:
我覺得避免酒駕肇事重...(恕刪)


喝酒開車就萬萬不可,還分第一次第二次

那殺人是不是也該分初犯跟第二次啊

同理心你的親人要是遭遇你會讓對方有初犯禮遇嗎

酒駕撞死的人事件到底要發生幾次才夠!

若酒駕肇事致人死亡改成唯一死刑,應該就沒人敢再酒駕了吧(天方夜譚的想法..唉)

走到地上去 wrote:
加重酒駕刑責 法界看...(恕刪)


小弟覺得應該改成...

酒駕遭臨檢確認, 立即拘役7天
酒駕並違反交通規則, 立即拘役30天, 拘役後服社區勞動役500小時
酒駕並導致人員受傷, 立即拘役1年, 並賠償傷者所有醫療與生活費用, 直到康復
酒駕並導致人員死亡, 立即拘役3年, 處鞭刑20下, 賠償亡者1000萬元, 並扶養二等親內親屬15年
在台灣勸導如果有用就不會有那麼多違規了

政府對於酒駕已經宣導過幾次了

宣導不要酒後駕車、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代理駕駛....等,這還不夠多嗎

酒駕新聞也不知報了幾則了

但為什麼酒駕撞死人事件還是層出不窮

問題是出在哪??宣導、勸導不夠??還是酒駕的那些人是原始人都聽不懂文明人說的話

執意要酒駕

再說勸導有用也不用所謂的法律,更不用所謂的律師、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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