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各位大大與其在這邊浪費腦細胞爭論不如做點有意義的事--去串連修法都覺得法律有矛盾了, 你們覺得執行上會有明確依據嗎?看完高公局的回覆, "建議"是有強制力嗎? "不准"才有強制力我還是認真來賺錢比較實際我反而認為第三點比第二點更有強制力二、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三、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gemara wrote:讓一下吧說不定後車載著要生的孕婦載著病危的病患肚子快拉出來了,趕廁所或是要趕回去見家人最後一面....等人都會有急事讓一下,讓大家都好過,不是很好嗎何必一定堅持自己的對跟錯 你講的這些理由不是沒有但佔超速行駛的比例可能不到1%
就這樣的太陽 wrote:例外太多 會探究不完...(恕刪) 所以不能以例外來說要用正常人來思考在目前高速公路速限未改變前請不要砲那些開110在內線的車因為........他也沒犯法至於快樂表,只要沒亂改車,相信表速不會差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