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看太多了!我可以連...(恕刪)
您沒有看過我說的法令的沿革吧。在七十九樓
在民國90年的時後的確是有分車道,但是可以從那邊
看的出來同向二車道就是可持續行駛。
但是到了民國94.3.1
這個部分整個改成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請注意是說民國94年3月1日的法令,不是現行法令)
這是在年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大修法之前就已經出來的。
那時候沒有堵塞這文字。
他們把持續拿掉,只是做文字上的調整,從他們十幾年來不變的函釋
更可以知道,這樣的文字調整,就是為了讓
高速公路內車道可以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的。
而不再區分同向三車道或是同向二車道。
很明顯的,在這時候就是要讓整個高速公路的內車道開放小型車用最高速限行駛。
因此94年年底前前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中並無
最高速限的車輛有有無堵塞可能的疑義。所以你推論跟事實
是有很大的差距的。
我敢說,多那段字就是符合母法的文字,
無視於管制規則的修改歷程,
硬要說它們誤解自己所主掌的法規。
把人家向來堅持的法律見解,
一句話就說成了是沒有隨法規修正而修改意見。
高速公路的管制規則雖然法定是交通部跟內政部
但是,實際修法時備詢的是高速公路管理局的官員,
就可以知道整個高速公路管制規則都是他們訂定出來的,
這點你要否認嗎?
那訂定規則的人,你怎麼會說它們自己不知道自己定的法規
有修正?為何你不承認他們從以前到現在都一直抱持相同的
見解?
究竟廢止了什麼,您倒是說說看。
另外,有些法條雖回修正或修改,但是如果法令修改的內容並沒有出現
相反的規範或矛盾之處,就算是69年的函釋都可以繼續適用。因為
函釋多在說明適用法律上遭遇疑義時應如何解釋法律內容。如果廢止了
主管機關會內部發函停止某些函釋的適用,並不會有你說的那樣一錯錯
十幾年。
也許錯的事你的推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