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給以為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超車道)只能超車的網友

herblee wrote:
看太多了!我可以連...(恕刪)


您沒有看過我說的法令的沿革吧。在七十九樓
在民國90年的時後的確是有分車道,但是可以從那邊
看的出來同向二車道就是可持續行駛。

但是到了民國94.3.1
這個部分整個改成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請注意是說民國94年3月1日的法令,不是現行法令)

這是在年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大修法之前就已經出來的。
那時候沒有堵塞這文字。

他們把持續拿掉,只是做文字上的調整,從他們十幾年來不變的函釋
更可以知道,這樣的文字調整,就是為了讓
高速公路內車道可以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的。
而不再區分同向三車道或是同向二車道。

很明顯的,在這時候就是要讓整個高速公路的內車道開放小型車用最高速限行駛。



因此94年年底前前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中並無
最高速限的車輛有有無堵塞可能的疑義。所以你推論跟事實
是有很大的差距的。


我敢說,多那段字就是符合母法的文字,

無視於管制規則的修改歷程,
硬要說它們誤解自己所主掌的法規。

把人家向來堅持的法律見解,
一句話就說成了是沒有隨法規修正而修改意見。

高速公路的管制規則雖然法定是交通部跟內政部
但是,實際修法時備詢的是高速公路管理局的官員,
就可以知道整個高速公路管制規則都是他們訂定出來的,
這點你要否認嗎?
那訂定規則的人,你怎麼會說它們自己不知道自己定的法規
有修正?為何你不承認他們從以前到現在都一直抱持相同的
見解?

究竟廢止了什麼,您倒是說說看。

另外,有些法條雖回修正或修改,但是如果法令修改的內容並沒有出現
相反的規範或矛盾之處,就算是69年的函釋都可以繼續適用。因為
函釋多在說明適用法律上遭遇疑義時應如何解釋法律內容。如果廢止了
主管機關會內部發函停止某些函釋的適用,並不會有你說的那樣一錯錯
十幾年。

也許錯的事你的推論。




herblee wrote:
A車超越完1車後,若前方無車可超, 喪失超車道路權,必須離開,到外側車道
若A車前方有安全車距仍不離開,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違反路權, 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又來囉
請問這兩句是依據哪一條法來的??

依法應該是以下:
A車超越完1車後,若前方無車可超,時速又不到最高速限,則喪失超車道路權(因為已違法),必須離開到外側車道
若A車前方有安全車距仍不離開,時速又未達最高速限,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違反路權,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最高速限 是很重要的條件!!!
現行法律上沒說超完車就要離開內車道!!!速限有到 就可以行駛!!!
講話要跟著法律講 以免誤導他人
knightcsf wrote:
您沒有看過我說的法...(恕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還是一樣,這是廢止的歷史法規 ! 不必看!

knightcsf wrote:
他們把持續拿掉,只是做文字上的調整,從他們十幾年來不變的函釋
更可以知道,這樣的文字調整,就是為了讓
高速公路內車道可以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的。...(恕刪)

為何要推敲?
行政機關只是執法! 必須依法行政! 不能自創新法!
只要不是現行法規的,通通都不必看
不管結過幾次婚, 只能對現任老婆忠誠, 不是把前妻的習慣要求現在的老婆照做!
前妻全都要抹掉! 照片刪光! 睡覺也不能叫前妻的名子了!
不能和現任老婆結婚, 心裏還想著前妻!

knightcsf wrote:
他們把持續拿掉,只是做文字上的調整,從他們十幾年來不變的函釋
更可以知道,這樣的文字調整,就是為了讓
高速公路內車道可以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的。...(恕刪)


"最高速限"就寫在路邊的標誌上
它一直都存在!
從有高速公路開始,就一直有最高速限行駛
而且不是只有內側車道! 三個車道全都可以 "最高速限行駛",從來沒有改變過!
本來就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不可以的,不是"最高速限行駛"
而是"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這是違反路權的!
比中線車還要慢! 或是併駛, 就喪失"超車道"路權必須退出!

knightcsf wrote:
而不再區分同向三車道或是同向二車道。
很明顯的,在這時候就是要讓整個高速公路的內車道開放小型車用最高速限行駛。
因此94年年底前前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並沒有這樣
最高速限會有有無堵塞這樣的問題。所以你推論跟事實
是有很大的差距的。...(恕刪)


從來沒有禁止, 何來開放?
但書的條文的"○○速限"!"最高速限"!從來沒有禁止過!
但書是 於○○○狀況下, 採取 ○○ 速限 行駛內側車道 !
這是在切換速限!
這是有條件切換速限的規定! 根本不是什麼最高速就能不離開?

事實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法規只授權『轉換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法規但書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得以○○速限行駛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以最高速限(單一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但書)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無55m車距,以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5)

knightcsf wrote:
我敢說,多那段字就是符合母法的文字,
無視於管制規則的修改歷程,
硬要說它們誤解自己所主掌的法規。
把人家向來堅持的法律見解,...(恕刪)


母法? 母法是處罰條例33條.......
歷史法規不是母法!
嘆為觀止

knightcsf wrote:
一句話就說成了是沒有隨法規修正而修改意見。
高速公路的管制規則雖然法定是交通部跟內政部
但是,實際修法時備詢的是高速公路管理局的官員,
就可以知道整個高速公路管制規則都是他們訂定出來的,這點你要否認嗎?
...(恕刪)

無法同意 (雖然官府都自認為就是如此)
行政行為必須依法律保留原則
立法院也不是高公局下轄的立法局

knightcsf wrote:
究竟廢止了什麼,您倒是說說看。
另外,有些法條雖回修正或修改,但是如果法令修改的內容並沒有出現
相反的規範或矛盾之處,就算是69年的函釋都可以繼續適用。因為
函釋多在說明適用法律上遭遇疑義時應如何解釋法律內容。如果廢止了
主管機關會內部發函停止某些函釋的適用,並不會有你說的那樣一錯錯
十幾年。
也許錯的事你的推論。...(恕刪)

太多了! 除了現行法規, 之前的條文全部都是廢止的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是已廢止的歷史法規!早已失效!
現行法規沒有這種條文! 此依法無據

陳阿瓜~ wrote:
又來囉請問這兩句是...(恕刪)


路權!

來自"路權"
前面花很多篇幅講述過路權了.............
如果沒有路權關念, 當然不會知道!

最高速限不是路權!

法規之適用,要看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車道,即道路之通行區分,是分配/指定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是依據路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速限"只管得到車速為多少! "速限"規定並非指定哪一台車走哪一個車道 !
尤其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是相同的, 所以"最高速限"得以行駛內,中,外 三個車道。
都相同要如何分配/指定車道? 因此, "最高速限"只是由最低-對最高速限區間,切換速限! 並不是路權!
並非指定"最高速限"車去行駛內側車道, 其他車道都不可以, 並非這樣。

尚未發生的事實,不能成為法律依據!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則是同時有"超車道"和"最高速限"
"超車道"和"最高速限",兩者並非相互排斥, 是同時存在的, 兩者都要遵守,同時成立,亦並非兩者擇一!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則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跑出"最高速限"
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車不在這個車道上, 根本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個事實!

必須是"超車" → 進入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次序不可能倒過來

那麼?"非超車"在"最高速限"發生之前, 又是以何種"合法"進入內側車道?
這個意思如同,並不能遵守速限去闖紅燈。
不能闖紅燈之後, 侵入了路口,才指著後來亮起的綠燈說,"合法",現在是綠燈!
而是, 通過停止線"進入路口"之時, 就必須是綠燈
直行車佔用左轉車道直行,並不能先佔用, 到了下一個路口才左轉, 說 "合法",現在這個路口是左轉!
未坐滿三人,卻佔用高乘載車道, 也不能先行駛之後再下交流道去多載兩個人上來, "合法",現在是三個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設定/分配這個車道給"超車"使用!
併駛,前方無車可超不稱為超車!

法規一共有三個地方規定了"超車道"路權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法規是有位階的,法律位階高於法規命令的)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2)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標誌!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
herblee wrote: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法規是有位階的,法律位階高於法規命令的)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已達最高速限就不是堵塞

herblee wrote:
(2)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已達最高速限就不是堵塞

herblee wrote:
(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標誌!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

是嘛?
可是怎麼沒有在高公局的標誌介紹裡面??
大型車禁行內車道的標誌都有 怎麼小型車內車道就沒有? 高公局故意忘記放???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牌子是標語吧...標語跟標誌不一樣喔!!!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276

就跟你說
內車道(不論時速)不讓後車若是違法
用路人自行檢舉的罰單就滿天飛了
現在就不用在這邊吵翻天了
可是有嗎? 沒有耶
因為全部卡在一個重點 那就是無法舉證速度
所以小型車行駛內車道時 速度才是決定違不違法的關鍵
陳阿瓜~ wrote:
誰忽略了?
不然您一般開車除了表速 GPS 還能看什麼?
求分享


況且我一直以來的前提都是執法單位儀器測出的速度
不知道您是哪裡沒看明白


小弟說說為什麼自己不持續行駛內車道
對於速限,小弟有自信在表速120時
通過照相機或逕行舉發儀器不被舉發超速
但小弟沒自信一路保持速度不低於法定最高限速
也沒自信車速在警方儀器上顯示的就是110
只要在內車道非超車且有安全距離沒保持最高速限致後車無法超越
是不是就是違法?

真要照您說的
只能把大家的時速表都統一了
不然這樣一速各表
誰要看誰的?
大家不都堅持自己是最高速限
每台經檢測都"最高速限"?
這才會造就台灣高速公路這副光景
8924132 wrote:
只要在內車道非超車且有安全距離沒保持最高速限致後車無法超越
是不是就是違法?


8924132 wrote:
真要照您說的
只能把大家的時速表都統一了

沒錯
表速跟實速依法做成不一樣 卻又要在速限上規定東規定西的
這法也真的是挺令人困擾的

你說的對 一速各表也是造成內車道問題爭論不休的原因之一
其實我在這邊辯半天 我實際上路也是不占用內車道的
那我在這邊歡什麼? 我絕不是要提倡龜車
純粹看不慣一些人 法律明明寫得清清楚楚 卻還是自己看自己想看的
然後再來指著別人罵烏龜
況且高公局早有解釋
法官判例判決書寫的明明白白
這些人卻還是選擇不看
繼續活在車快路權大的世界

一速各表 一法各表 唉!!

古文分享 內容豐富

陳阿瓜~ wrote:
對沒錯表速跟實速依...(恕刪)

奇怪?
直接說後車就是超速
您怎麼不覺得怪怪的?
8924132 wrote:
奇怪?
直接說後車就是超速
您怎麼不覺得怪怪的?


是沒錯啦 哈
可能有點偏激了
但即使後車未超速,只要前車已達最高速限,於法也不須讓離的呀
如 前車實際速度111 後車115
(不過這樣講很奇怪,因為其實兩車都超速了,只是在寬限值內)
(我想作者想表達的是,設定前車實際速度110,如後車還比較快,肯定超速,但有可能在寬限值內)
(實務上開車即使定速也不可能永遠保持在110)
(綜合上述幾點,其實作者也沒說錯,因為前車如已達110或以上,後車還能逼近肯定超速)

我貼這篇是因為內文解釋了很多 都有高公局回覆來證明
總比貼一些理論解釋一大堆、落落長卻跟實務不合、批評高公局解釋不對、抱怨台灣法律很爛的好多了
走在高公局的路上 就是聽高公局的解釋 不是很正常的一件事嗎
陳阿瓜~ wrote:
是沒錯啦 哈可能有...(恕刪)

能設定前車速度保持在最高速限
本身就是一件吊詭的事
如何肯定自己開的車速,在警方儀器上顯示的就是110?
更別提還要一直保持....
這怎麼辦到的,小弟也很好奇

再看看同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可沒說速度是多少喔
罰的還更重
只是警方執法標準鄉愿罷了
8924132 wrote:

能設定前車速度保持...(恕刪)



所以說 要行使在速限110的超車道
實務上自己必須要保持110~120
此時也沒必要抨擊後車超速 因為自己也超(除非已開120 後車更快)

另外你說的33條 高公局有解釋 
還是有說明是最高速限唷!
不是什麼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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