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搭過手扶梯就知道__內側車道是讓給要超車的...

那你的引據從何而來?就是你的印象嗎?


交通部82.04.22. 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 路口,未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設路口範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嗯,我說約15年前的確有差個幾年,正確是20年前,因為我有印象這個禁制紅燈右轉有實施

但是你說民國50幾年........差距好像有三十年喔......這是打自己臉嗎?


nxwo wrote:
推廣與實施是兩回事
你要推廣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我也贊成
但國內的規定就是跟國外不同
你在台灣就是要遵守國內的法令
如果前車的速度已經足以讓你(後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前車未讓道固有可議,但未違法
如果你認為你開到180還是很安全,不會死到別人,速限是個屁
那就請你不要在測速照相機前降低於最高速限


所以你也贊成內側是超車道囉,okay

...

我已經說了

現在駕駛的思想是根深蒂固的,無法改變,不容挑戰

只有從新考照的方式改起,才有正確的習慣

---

另外,以上所有樓層沒人說死守內線在台灣是違法的

是沒品

是懶的換線或者不敢換線

是不懂駕駛規則導致別人跟自己都危險

...

所有人在講超車讓車,都是再講一個"相對時速"的概念,而不是"絕對時速"的概念

意思就是

你開80我開90,我就是相對來說比你快,這時候前車就應該要讓道

一樣的

你開180 我開190,我還是比你快,你不能說:我已經超速80公里了,你還想要我怎樣

德國一個最早發展出高速公路的國家,撇除掉他們Autobahn上面無限速,他們的觀念值得所有人學習。
38try wrote:
嗯,我說約15年前的確有差個幾年,正確是20年前,因為我有印象這個禁制紅燈右轉有實施

但是你說民國50幾年........差距好像有三十年喔......這是打自己臉嗎?


我50幾年是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立法開始算
一開始法規有允許紅燈右轉?
何時修法禁止的?
你的引據只憑你的印象嗎?



所有人在講超車讓車,都是再講一個"相對時速"的概念,而不是"絕對時速"的概念

意思就是

你開80我開90,我就是相對來說比你快,這時候前車就應該要讓道

一樣的

你開180 我開190,我還是比你快,你不能說:我已經超速80公里了,你還想要我怎樣

德國一個最早發展出高速公路的國家,撇除掉他們Autobahn上面無限速,他們的觀念值得所有人學習。


簡單一個問題
該路段如果最高速限是110,你已經開到120(加上寬容值好了)
前車檔在你前面
你還要不要超車?

如果要
口口聲聲要人家守法
開車要有道德
但自己卻違規超速
水準又高到哪裡去?

又自己心知肚明已經超速(就是看到測速器會降速的那種速度),卻還執意要求前車超車
並老打著超速與否,是交給警察去認定這種爛藉口
那跟前車說我已達最高速限,所以不讓道的人的駕駛水準不是沒有兩樣?

nxwo wrote:
我50幾年是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立法開始算
一開始法規有允許紅燈右轉?
何時修法禁止的?
你的引據只憑你的印象嗎?


一開始並沒有允許也沒有禁止,因為根本沒有寫上去!!!!!!





nxwo wrote:
簡單一個問題
該路段如果最高速限是110,你已經開到120(加上寬容值好了)
前車檔在你前面
你還要不要超車?

如果要
口口聲聲要人家守法
開車要有道德
但自己卻違規超速
水準又高到哪裡去?

又自己心知肚明已經超速(就是看到測速器會降速的那種速度),卻還執意要求前車超車
並老打著超速與否,是交給警察去認定這種爛藉口
那跟前車說我已達最高速限,所以不讓道的人的駕駛水準不是沒有兩樣?


前車開110,我開120,前車擋在前面,我當然是要超車阿

這跟你第二段第三段講的有關聯嗎? 沒關連的東西你扯東扯西幹麻?

要前車讓路 跟 要前車超車? 你再寫啥你自己有沒有消化過?

天阿~我遇到一個邏輯概念很差的人....orz

nxwo wrote:
該路段如果最高速限是110,你已經開到120(加上寬容值好了)
.(恕刪)


溝通一個觀念
官方沒那麼好心, 給一個寬容值

是最精密的雷射測速器, 都有 +2 到 -3 的誤差 , 前後誤差達 5km
一台車 110km ,標準操作下,多測幾次,數字不會固定為110km,而是散落在 112 - 107 km之間
若發生 Slip effect , 誤差可以高達 30MPH !
操作者必須使用腳架, 不能移動機器去追車, 才能減少 Slip effect

所以,這是它所使用機器的誤差值,是它測不準,只好自動放寬
不是用路人超速了, 還給一個寬容值

在這個值之內, 它的機器不敢大聲說出來, 你超速了!

在這個值之內, 是無法判定為超速的



38try wrote:
一開始並沒有允許也沒有禁止,因為根本沒有寫上去!!!!!!



民國57年
第 46 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轉彎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轉彎或變換車導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表示手勢或未減速慢行者。
二 不依號誌、標誌、標線指示者。
三 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彎者。
四 多車道右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者;多車道左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者。

第 54 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標誌、號誌之指示者。
二 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取締者。


民國64年
第 53 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因而肇事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民國94年
第 53 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修正理由:
汽車紅燈右轉之違規行認,其嚴重性未若闖紅燈直行、左轉彎或迴轉者,爰將紅燈右轉之行為另規定於第二項,並另為罰則之規定。


禁止闖紅燈就是表示你的車輛必須停下,不能前進、左轉、右轉
法規沒例外允許,也當然就不能右轉
不然照你的邏輯解釋,那我左轉也沒犯法囉?

至於94年修法,立法理由是因為紅燈右轉危險性較低
給予比較低的罰則,才另外條列出來,並不是指這時才開始處罰
暈~~




前車開110,我開120,前車擋在前面,我當然是要超車阿

這跟你第二段第三段講的有關聯嗎? 沒關連的東西你扯東扯西幹麻?

要前車讓路 跟 要前車超車? 你再寫啥你自己有沒有消化過?

天阿~我遇到一個邏輯概念很差的人....orz


我有說前車是110嗎?
你自己開到120,又怎知前車開110,依據何在?

另外
你都開到該路段最高速限120,你還有什麼不滿足的?
只是因為不能飆車?所以只要檔在你前面的就該死?
nxwo wrote:
民國57年
第 46 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轉彎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轉彎或變換車導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表示手勢或未減速慢行者。
二 不依號誌、標誌、標線指示者。
三 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彎者。
四 多車道右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者;多車道左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者。

第 54 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標誌、號誌之指示者。
二 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取締者。


民國64年
第 53 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因而肇事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民國94年
第 53 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修正理由:
汽車紅燈右轉之違規行認,其嚴重性未若闖紅燈直行、左轉彎或迴轉者,爰將紅燈右轉之行為另規定於第二項,並另為罰則之規定。

禁止闖紅燈就是表示你的車輛必須停下,不能前進、左轉、右轉
法規沒例外允許,也當然就不能右轉
不然照你的邏輯解釋,那我左轉也沒犯法囉?

至於94年修法,立法理由是因為紅燈右轉危險性較低
給予比較低的罰則,才另外條列出來,並不是指這時才開始處罰
暈~~


辛苦了,閱。 甲


nxwo wrote:
我有說前車是110嗎?
你自己開到120,又怎知前車開110,依據何在?

另外
你都開到該路段最高速限120,你還有什麼不滿足的?
只是因為不能飆車?所以只要檔在你前面的就該死?


因為照你邏輯超速就該死,所以前車當然是在該路段限速110阿! 是吧~

另外一直一直一直一直一直都在跟你講

讓道跟時速,沒關係

跟相對時速才有關係

你要爭這100, 110, 120......何苦咧

你越來越偏激了唷~~~~喝杯水~冷靜一下~~

吃片

38try wrote:
讓道跟時速,沒關係

跟相對時速才有關係..(恕刪)


其實不妨去問問高公局可不可以明文
訂一條, 內車道只要後車接近一定要讓道.

如果現在的法令和時速沒關係, 增訂這一條
一定沒有問題. 反之, 那就看看高公局怎麼
解釋.


38try wrote:
另外,以上所有樓層沒人說死守內線在台灣是違法的

是沒品

是懶的換線或者不敢換線

是不懂駕駛規則導致別人跟自己都危險
...(恕刪)


是阿...雖然有在宣導最內側為超車道,但相關單位不太可能會去修改規則說佔用內車道是違規

就像雖然有在小時候老師和家長都有教要懂得禮讓,要有公德心,當有人散步走在不寬的人行道上,有人走比較快要從他後面過去,說了借過之後卻當成沒聽到理都不理,依然慢慢的擋在路上,但也只能說那個人是沒品,沒公德心,沒水準的人,卻沒辦法報警抓他,因為社會是自由的,法律不會阻止一個人去做一個沒品,沒公德心,沒水準的人(高速公路上還蠻容易遇見這種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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