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阿瓜~ wrote:
如果都要讓的話 法條幹嘛多寫後面那句但書
就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好啦
是吧
.(恕刪)

並不是, "讓"是基於路權,和"速限"無關
如果沒有高管規則8-1-3但書, 速限就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的這一種速限(高管規則5),而不是最高速限!
依據(高管規則5)的這一種速限, 只要以80km以上超車,慢速超車,以81km超80km中線車,是合於高管規則5的速限規定,反而不能說龜車是違法!

1.前一句本文是設定內側車道路權, 後一句但書設定內側車道速限 ,『路權』 和 「速限」 兩者風馬牛不相及!

2.法律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您讓您的車子以多少公里行駛的這種行為, 只能說我的車"速度"為多少,我的車的車速為多少! 並不能稱為我的車"速限"為多少?
(即不符合高管規則8-1-3但書之構成要件"最高速限")
(a)速限為多少? 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是否切換速限? 切換為高管規則8-1-3但書的速限? 還是高管規則5的速限?都是主管機關認定,
法規授權主管機關得以改變速限!, 不是用路人!
是否達到速限?或是未達速限? 也是由主管機關認定, 並非由用路人自行決定"速限"為多少?
您所說的"車速", 和法規高管規則8-1-3但書的規定"速限"? 根本就是兩回事!
(b)顯然, 此條但書之適用對象, 乃法規授權予之主管機關,得以改變內側車道之速限(由高管規則5切換為高管規則8-1-3但書),並非授權予用路人自行決定!
(c)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並沒有交換條件! 並不能反過來,因為遵守速限就能取得內側車道路權?此違反但書不得類推原則!

3.但書沒有提到任何"超車道"! 但書只設定內側車道『速限』!但書只能限縮解釋,以明文規定為限, 此"但書"與超車道路權無關! 也不能推翻超車道!
並非以(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 或是 高管規則8-1-3但書之最高速限?
並非以哪一種速限, 來決定哪一台車走內側車道!

並非以"速限"區分誰能使用內側車道(路權),完全無關, 更何況用路人能決定的是車速? 速度? 並非速限!
依據路權規定,非超車無路權是不能行駛於超車道! 非超車就必須離開!


4.但書許可的是速限, 只說可以此種速限行駛, 用路人的車速, 必須符合法規授權給主管機關設定之速限,除此之外,但書不能擴張解釋,只能限縮解釋!
用路人不能自行決定速限! 只有遵守
許可的是速限A, 並不是路權B!
不可以挪來挪去, 不能許可A , 卻偷渡說成是 B

大家都沒看過路線指示牌嗎?

是不是全面改成"超車道“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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