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高公局給我的回答是這樣的

奇怪...這麼堅持做什麼?

人家喜歡快~你就讓一下吧!

你的表速~不見得跟他的表速一樣

你表110~實際100~!後方車子表110~實際108!

慢慢的你就會擋到啦!

意氣用事....人家也不會痛!自己多生氣的!
看到高公局的回答....果然是官啊官啊
高公局那您說內線車道為"超車車道"就不成立啦.....中猴咧
那每個線道都以110時速行駛,那我只能用路肩超車囉....官啊官啊
關於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高公局給我的回答是這樣的???????????????

>>> 看完了,,
>>> 讓一下,是會怎樣??
http://content.edu.tw/primary/traffic/tn_dg/law03.htm

我網路查到的條文
其中的第8條
就避開了內車車道超速問題
也就是

你開車只管你的開法及所使用車道
使用完超車道就應該回中線車道


但問題是這法條是"未來式",還是"過去式"????
跟現在的法條不同


我覺得板上這麼多討論
爭的面紅耳赤

還是大家爭取"修改法條"吧
這問題應該沒有很難吧

正解: 大家皆可以限速以內的速度於內線超車,超車後請回到中外線。

歪理: 違規超速車輛就可以驅趕前方於內線保持高速限之車輛。

我來解釋一下: 超速就是違規,前方車輛保持高速限而不切回中外線也是違規。你可以違規,別人就不能違規? 歪理阿歪理! 都罰就對了!前車沒限制後車的違規超速的權力,後車就有權力糾正前車違規佔用內線? 後車很急?那就去走路肩吧!反正很急啥都不怕,不怕超速可能危害別人,也不怕路肩可能危害別人?
我的做法是
如果我的車速高於中間、外線及後方來車
我會一直行駛在內側車道 - 因為這樣會一直處於超車狀態
當發現後面來車加速接近,那就讓道打方向燈,開到中線去
超速的問題,會不會被取締是每個人該承擔的風險

不是說對方超速,所以我可以不讓道
超速應由政府去取締認定,高速佔用內側道是公德心的問題

高速公路常常塞車,很多都是公德心的問題
內側開110的覺得他沒錯,問題是旁邊的也開110就併排起來
況且這些人也不是一直開110,一不小心就會降到100左右,
但神奇的是併排的情況還是存在,好像併排才有安全感的樣子
這種怱快怱慢的情況下,後面的車也慢下來了,因為過不去
車陣就形成了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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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是重點o(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有鄉民扯時速表未必準確~這算是無聊的辯駁o
既然後車可以懷疑前車可能未達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當然前車也可以懷疑後車已經超過限速~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o

我想...法條講得很清楚~不過還是希望用路人發揮同理心~內側車道盡量讓出來~讓想超速繳罰金的趕路人使用o
其實我想到一個問題!
如果後面那一部車,是救護車而不是一般轎車。
這樣板大開最高速限而不讓,會不會有事?

基本上我自己都是會讓開超車道,受不了被擋的感覺!
讓一下是會怎漾???
如果要以最高速限速行駛為什麼部在內二車道就好
幹嘛要去內側檔人哩
不要為自己的開車習慣去找政府官員來背書,以此證明自己的理論
有幾位大大說的很好
我也發表我的看法

超車道:時速高於外線或中線道,否則如何行超車動作
中線及外車道:供時速於規定內的車輛行駛(最低至最高速限)
超速:不管再哪個車道超速都是違規,有警察會抓也輪不到各用車人來判定,故無需在此討論
(此解釋是為反駁那些自以為已達最高速限而可"合理"佔住超車道的用車人)

結論:
1.除塞車外,不管何時你看到超車道內都是在行超車動作的車輛(超車道定義上面已解釋)
若無行超車動作的車輛即為違規佔用超車道

2.若整條路都沒車可超時,因無法行超車動作故仍不得在超車道行駛

這麼簡單的交通用詞解釋怎麼官都不懂呢?
以上是我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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