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給以為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超車道)只能超車的網友

ming_ray wrote:
所以你只能在有警察儀器的地方開內線囉?
其他地方你保證都達到最高速限嗎!?

神邏輯??
難道你平常開車 只挑有闖紅燈照相的地方開嗎??
其他地方你保證都沒闖紅燈都沒壓線嗎??

能不能開內線跟有沒有警察有何關聯??
舊議題 新觀點?????

我哪邊講錯你可以指出來啊
在這邊叫人家保證東 保證西的要幹嘛???
就算保證都達到最高速限 你還不是覺得不道德??
然後自己超速好棒棒

ming_ray wrote:
確實像你說的沒證據...(恕刪)


台灣人普遍沒道德的確,但不是全部
我開車合法行駛卻被灌上沒道德,而理由竟然是理論上我覺得這樣比較好,我自認為我不是有道德的人,但基本的道德還是有的,起碼我不會有對方不符合自已想法就是不道德的行為

陳阿瓜~ wrote:
神邏輯??難道你平...(恕刪)

在無法得知自己車速在警方儀器上數值多少的狀況下
連自己合不合法都不清楚
還堅持要開在內車道
這樣的心態不就是值得討論的地方

如果堵塞=低於最高速限
那何必還加上一句“不堵塞”呢?
直接說非超車要開110就好了吧?

8924132 wrote:
在無法得知自己車速...(恕刪)


"如果堵塞=低於最高速限
那何必還加上一句“不堵塞”呢?
直接說非超車要開110就好了吧?"

這部分就要去問國道警察局囉.......
lovejerry999 wrote:
"如果堵塞=低於最高...(恕刪)


這題目根本就立法不完善

所以才存有這麼多爭議

110最高限速

如上坡時黃金右腳沒法保持110

哪後車110追上來是不是可以要前車讓車

其實很多人上坡時沒發現自己從110掉到100以下還一直開

當後追車閃他時才發現催油門

這種情況很常見

以國1北上方向

剛過完泰安休息站大斜坡

這最常見

有些還降到80多90還不自知

搞到後追上來的車子突然切線或剎車

之後又讓內側道龜速上坡
lovejerry999 wrote:
"如果堵塞=低於最高速限
那何必還加上一句“不堵塞”呢?
直接說非超車要開110就好了吧?"
這部分就要去問國道警察局囉........(恕刪)

說太多遍了!
根本就是一開始就被引錯了方向!.....法規是寫那一種速限! 不是車速!
○○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內側車道"有條件"之速限, 決定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不是一般用路人能選擇的!
駕駛人能決定的只是車速, 速限不是駕駛人能決定的
這個條款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給的"速限"授權! 還倒過來推衍了奇怪的邏輯!
把速限的決定權送給用路人自行決定?
若容許路隊長不離開? 路隊長的車速就變成後面佇列車的"最高速限"?
用路人居然能自行選擇某種速限行駛,就能得到路權? 匪夷所思?

用路人的"車速"只能遵守"速限",不能反過來要求路權!

(駕駛人不能決定速限!) 駕駛人決定的是"車速"; "最高速就不離開" , 這不是法規 !(怎麼去遵守不是法規的...習俗?)
法規是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速限!
能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路權", 也不是依據"速限"!
駕駛人主張的是車速! 這也不是速限!
這個車速,是不一定要開在內側車道上!也不是路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是路權法規
因為速限會取締,所以只看速限? 路權不執法, 就無視路權嗎?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不是法規嗎? 不必遵守標誌指示嗎?

不堵塞行車?法規只是這樣嗎? 不, 後面還有"狀況下"三個字"
是整體車流狀況, 根本不是前車堵後車, 法規只管二台車?
"堵塞"是一種衝擊波,一台接著一台, 一旦發生,影響一定不只兩台車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F車流) → 路邊速限標誌上面的數字就切換成剩下110km (沒有下面那個60了),110km/h是最高, 也是最低速限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S車流) → 路邊速限標誌上面的數字就改回最低60和最高110km (速限60←→110km/h)
二種狀況內側車道都會發生 ,這是切換速限!

堵塞和車速多快本來就無關
是 "車距 "才有關
"堵塞"指的是車距縮短(車距變化), 表示有負的加速度(-a=V1-V2),也就是有負的速差出現! 這個負的加速度是逆著車流行進的方向!

我們又知道高管規則6 ,車距等於速度除以2
110km要有55m車距 (這個車距是1公里內塞入16台車,1000公尺平均分給16台車, 每台車分到62.5m的長度,扣車長5m=車距57.5m)
如果再多塞入一台車,有17台車,每台車分到58.8m的長度,扣車長5m=車距53.5m

在這種狀況下(1km內塞入17台車=車距53.5m),並無法110km/h行駛 (無法適用最高速限)
只有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一公里內少於16台車), 才適用最高速限

法規才會寫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F車流(自由流),車距55m以上) → 最高"速限"行駛
因為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是辦不到的! 硬要這樣做,必然是未保持安全車距!違反高管規則6!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指車流為 F車流 → 轉換速限為 "最高速限"行駛
但書不可倒推, 只能單向涵攝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不可以的!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原則)
已經不能倒推,做出錯的推論(最高速限行駛 -則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還把錯誤的推論, 代入另一條(33條第二項)不相關的法條? 更是錯得離譜!

並非 "最高速限"行駛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F車流) (違反但書原則)
就算"非最高速限"行駛, 也同樣可以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F車流)
因為堵塞? 或不堵塞? 是看多少車擠在一起! 不是車速多少!
herblee wrote:
說太多遍了!根本就是...(恕刪)


很抱歉,
如果你覺得主管機關的說法有問題,
應該是先去要求主管機關更正才是,
否則無論你反覆剪貼多少次,
結果都是一樣。
not for sale wrote:
這題目根本就立法不完...(恕刪)

駕駛人自已問題,開車速度不注意

herblee wrote:
說太多遍了!根本就是一開始就被引錯了方向!....(恕刪)


一開始是對的只是之後誤解錯誤,你那一大段理論是德國還其他國研究出來的結論,証實過是正確的
只不過那理論是針對高速公路所有線道,而這邊網友私自解讀只有單獨內線才會發生的事,中線外線都會,就跟法條一樣
1.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2.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3.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4.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一段話要分5個地方自已解讀,就不能一次看完嗎?而且很白話,就算不白話也有法官警察解釋過了,也不相信,最後還拿道德出來講,守法還會缺德?
覺得主管機關的回覆內容有誤真的可以試圖透過官方管道反映

像高公局網頁針對高速公路的相關罰則說明內容

今年以前最後一次更新時間是民國98年

內容早已不符合現況法規

且一再被有心人引用及扭曲解釋

經反應後已於今年5月完成更新
講很清楚了, 就是不擁塞得行駛內側車道. 上次警察也講過了,還有影片 90-110 在內側車道皆算高速行駛. 爭議什麼
ok,
三個車道, 分別是 110km/h 100km/h 90km/h
當你開110時, 後方車叭你加閃燈, 你只好閃到100車道, 讓它, 然後再駛回內側. 拉到110後, 接下來又遇到閃大燈的, 又只好開回中線車道. 咦發現遵守交通規則的一直在讓那些超速的?! 違規超速卻爽爽開?
別說德國例子, 他們高速公路又不設限,就算有設限, 台灣人開車是講禮讓還是爭路權, 大家心中自有定數. 水準不夠不要跟別人只學到半套. 搞不好又有人在吵錶速.

我上高速公路對車速跑南北就一個希望, 不要低於90, 我都算滿意.
真不懂吵這個贏了又如何?
人生還有許多課題, 為何不討論核能是否該在全世界存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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