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昨天修改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明確界定冒險犯難、公差遇險、戮力職務積勞過度等因公死亡,並新增若因無照駕駛、闖平交道、酗酒吸毒駕車、飆車等死亡,即不能辦理因公撫卹。本案送立院查照後即可實施。
【2010/11/1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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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這位偉大的公務員
不要再龜縮
先前找一些打手帳號死不認錯並以攻訐性文字誣衊受害車主(此部分已保全電腦文字紀錄)
如果再不出來道歉 爲自己的魯莽錯誤行為負責
將把相關事證提交此危險駕駛人所屬單位
並靜待相關單位處理
切勿自誤
愼行慎行
ps 道歉期限為2010/11/20日
,但小弟我想說幾句話:1.我再次為納稅人說聲對不起,是我不對,我有上網就有,我不會推脫.

2.我不是版主影片的那一個違法又危險的駕駛,再者我也沒有動員其他的帳號發言.請查清楚

3.我也想知道影片中的那一位違法又危險的駕駛,接受到哪一種的制裁,因為他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危害,不該讓他在路上繼續害人.
4.我是大家口中的米蟲,但我不是殺人犯,請不要將小弟與版主所提及的殺人犯列在一起.請參考: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1856508&last=23813604
5.感謝版主告知我錯誤的地方(上班時間上與所屬職務無關網路論壇),所以小弟就再也沒於上班時間上網了,但請暸解一點,不是說我不出聲或不上線,壞人就是我,社會是講道理的,請版主不要誤會
.6.小弟這次發言後將不再回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