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記得如果是保甲式的的車險, 其實出險的條件沒有說要發生車撞車. 車撞人的事故才能賠償,而是如果你去A到電線桿這一類的東西. 而造成車體上的損傷. 就已經滿足了出險的條件, 這也是為什麼甲式的車險保費會比其他險種的保費要來的高的原因.實例. 下面的連結是國泰產險的甲式內容http://www.cathay-ins.com.tw/page2/2-5-c-1-m1.htm乙式內容http://www.cathay-ins.com.tw/page2/2-5-c-1-m2.htm觀察甲乙兩種險的內容即可發現. 甲式是有賠自己去A到不是車的東西, 或是被別人在車上畫畫此類的. 不過如果是保乙式的話. 之前的討論有提到要假裝有事故出險這類的. 就有可能是屬炸欺的範圍. 還有可能會有偽造文書.
TAKAMASA wrote:purleeye wrote:新修正刑法已經在今年...(恕刪) "廢除常業犯"???可否再多說明一點? 就是沒有一般所謂「常業」竊盜罪、「常業」詐欺罪等處罰的規定了。簡單的說,就是如果一個人以詐欺為業,犯數個詐欺罪,處罰時依照刑法數罪併罰的方式,不再直接依常業犯之規定來處罰。刑法第 51 條 (數罪併罰之方法)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刑法第 340 條 (刪除)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詐欺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出過險隔年保費應該不會降阿@@我的就沒降耶!我保了4年了保費都沒降只因為我出過險!連打折都沒有!不知道大大你的是哪家的阿?保費降的還真多!!!ycx wrote:我每年都保乙式免自付三年來保費 36K > 26K > 18K每年都有出險烤漆(任選6片)車殘值降低 保費本來就降低之外我有看比例 車體險並沒有漲價
sinshi wrote:我每年保費都是固定 ...(恕刪) 我是指保費的面額例如今年20000 明年8折就是16000當然 業務的折扣另計 我也可以拿到75折 所以就是 12000還是您有更優惠的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