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03 條 附件檔案
號誌燈面之鏡面排列順序,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燈面中各鏡面之排列方式,得以橫排或縱排安裝之,橫
排者由左至右,依次為圓形紅燈,圓形黃燈,左轉箭頭綠燈,圓形綠
燈,直行箭頭綠燈,右轉箭頭綠燈。縱排者由上至下,依次為圓形紅
燈、圓形黃燈、圓形綠燈,直行箭頭綠燈,左轉箭頭綠燈,右轉箭頭
綠燈。圖例如下:
二、行車管制號誌於圓形紅燈燈面旁,得附設可顯示紅色數字燈號之方形
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或可附設於黃燈鏡面內,用以表示行車管制號
誌紅燈剩餘秒數,所顯示之剩餘秒數僅供參考,車輛仍應遵循當時顯
示之燈號行止。其圖例如下:
三、行人專用號誌應縱排安裝兩鏡面,其上為「站立行人」紅燈,其下為
「行走行人」綠燈。
四、車道管制號誌燈面中各鏡面之排列方式,得以橫排由左至右或縱排由
上至下,依次為叉型紅燈、箭頭黃燈與箭頭綠燈。
同一燈面之各鏡面應採用相同之尺寸,橫排者,各鏡面之中心線應連成水
平線,縱排者,各鏡面之中心線應連成垂直線。
交通規則
第一百零二條 [函釋]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
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
之指揮為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以下簡略
第 53 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
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吳柏柏 wrote:
是四個燈以上才還會有...(恕刪)
我是用燈數,右轉的比較不用在意,圓形綠燈可以轉,紅燈的時候看到右轉綠燈,也可以轉。
左轉的要注意,你在內側車道,如果看到四顆燈,如果紅燈狀態,就不要超過停止線,如果是直行箭頭的綠燈狀態,可以前進至待轉線,然後就要等左轉箭頭才可以轉過去,你可以注意左轉綠色箭頭亮起時,對向車道是無法直行的,這時候你才可以通過,也就是說,直行箭頭完,一定會接紅燈然後左轉燈,
另一種情形是,左右直行箭頭燈會一起亮,之後左轉箭頭會熄滅,紅燈也會亮起,這時候要左轉的車輛就必須要停止等紅燈結束(等下一輪)。
如果三顆燈,就一定不會有左右轉箭頭。如果是四顆燈,一定會有箭頭綠燈
總之,三線道以上,四顆燈,在內側車道要左轉,看到直行箭頭可以前進到待彎區,看到左轉箭頭才可以轉,否則一律都要停在停止線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