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高速公路,開在內線應該保持速度多少以上??


chiashin wrote:
既然是執法單位認定...(恕刪)


憑甚麼?
因為內線是超車道
因為你有中線可以開 (你車速比中線道慢)
我可沒說一定要讓後方車輛
我強調的是你車速低於中線車流就該有自覺了
如果這麼基本的行車禮儀都還要硬凹 那我也懶得多說甚麼了
yajankar wrote:
憑甚麼?
因為內線是超車道
因為你有中線可以開 (你車速比中線道慢)
我可沒說一定要讓後方車輛
我強調的是你車速低於中線車流就該有自覺了
如果這麼基本的行車禮儀都還要硬凹 那我也懶得多說甚麼了

前面很多網友貼過法規了啊!
法規允許以最高速限開在內側車道,你不知道?

chiashin wrote:
前面很多網友貼過法...(恕刪)


然後呢? 內線車流低於中外線時你要跟我凹你在最高速限行駛?
難怪實務上高速公路的超車道在外線
太多這種"自以為"開很快的占用內線而不自覺
不斷被從右側超車還一副老神在在的樣子 佩服佩服
yajankar wrote:
然後呢? 內線車流低於中外線時你要跟我凹你在最高速限行駛?
難怪實務上高速公路的超車道在外線
太多這種"自以為"開很快的占用內線而不自覺
不斷被從右側超車還一副老神在在的樣子 佩服佩服

1.你一開始的說法包括內線和中線一樣快;中線和內線都開最高速限,這是非常有可能發生的。
2.車多時可能各線的速度都只有六七十公里左右,這時本就可以走在內線,中線的速度也可能比內線快;這種情況應盡量保持在原車道,不隨意變換車道。

就算不包括上面兩種情況,""理論上""就是可能發生內線在最高速限,中線超速的情況;
所以我凹什麼了?是你的說法不嚴謹!
bd_player wrote:
原本的作者是說從50公尺外逐漸接近, 自然最後距離未滿50公尺, 這樣自然是違規, 如果你會持續保持50公尺的距離自然很好. 這樣有什麼問題?

又來了,你怎麼又可以由自己判定後車離你幾公尺,你車上有裝校驗過的雷射測距儀?
還是你又是用目測法說後車沒保持距離?
andrew3688 wrote:
又來了,你怎麼又可以由自己判定後車離你幾公尺,你車上有裝校驗過的雷射測距儀?
還是你又是用目測法說後車沒保持距離?


你真是搞不清楚狀況到了極點, 距離是作者說的又不是我說的, 而且作者自己是後車, 作者自己都說距離到50公尺內, 至於該作者為何不想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是因為無知還是故意違規? 請自己去問原作者.
chiashin wrote:
前面很多網友貼過法規了啊!
法規允許以最高速限開在內側車道,你不知道?
...(恕刪)

是的, 上面11頁108樓, 31頁308樓, 都貼過相關法規

"法規允許以最高速限開在內側車道"
問題是這是速限, 不是"路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話是在說內側車道以"何種速限"行駛
此"但書"為速限,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不能超過"速限"之外擴張解釋!

內側車道(超車道)的速限有二種!
有二種!
除了最高速限! 還有速限標誌! 標誌還有最低速限!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速限是110 或是可以於60-110之間? 那一種?
那就要看擠還是不擠!

即, 小型車要以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 55m 的安全車距(110km ←→ 55m)
若前方車距不足55m,就不能"最高速限"
但書就不成立了! 等於沒有這一條但書了!
沒有了!沒有了就不能拿出來引用!

"最高速限"只能決定車速多少, 無法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只要考慮到超車道的"路權歸屬"為何 ? 就不會弄混"速限"和"路權"!
herblee wrote:
是的, 上面11頁108樓, 31頁308樓, 都貼過相關法規

"法規允許以最高速限開在內側車道"
問題是這是速限, 不是"路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話是在說內側車道以"何種速限"行駛
此"但書"為速限,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不能超過"速限"之外擴張解釋!

內側車道(超車道)的速限有二種!
有二種!
除了最高速限! 還有速限標誌! 標誌還有最低速限!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速限是110 或是可以於60-110之間? 那一種?
那就要看擠還是不擠!

即, 小型車要以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 55m 的安全車距(110km ←→ 55m)
若前方車距不足55m,就不能"最高速限"
但書就不成立了! 等於沒有這一條但書了!
沒有了!沒有了就不能拿出來引用!

"最高速限"只能決定車速多少, 無法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只要考慮到超車道的"路權歸屬"為何 ? 就不會弄混"速限"和"路權"!

問題是法規上根本不存在你所謂超車者才有的路權喔。

justaworld wrote:
一直有這個問題啊~就是卡在"速限"這個法規上面若該路段速限80那麼若要開內線應該要保持多少速度以上呢??(車多與車少時可分開說明)通常不是頂多開到90嗎還是說內線是不限速的???這樣的話內線開91以上都不會被開單嗎??另外若該路段法規是限速80照理說90是寬限值那麼外線開80到底有沒有錯呢?希望有人能從合法的角度來解答因為主要是不想被開單阿~


內線(超車道)就像公共廁所

不論在裡面多爽,你也不必一直待在裡面

用完就出來換別人用

你也不必自認正義

一定要守在公廁門口檢查下一個使用的人是不是進來做壞事,或有沒有維持馬桶整潔

行駛內線時一定要隨時注意,不要佔用

而且超完車把車道讓出來的好處多

1.高速公路運能夠提升,可以少蓋幾條高速公路也不必花錢拓寬!

2.行車時間能縮短,時間就是金錢咩!

3.安全性也會提升,遇到瘋子你就快點讓他超過去,難道要讓他鑽來鑽去撞到你或是別人?
CUFOX wrote:
問題是法規上根本不存在你所謂超車者才有的路權喔。
...(恕刪)


96年頒佈, 依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 修正) 其中的第 8 條及第15條之第五項「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就有納入 "路權"歸屬"的新觀念 (侵犯到他人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

只要考慮超車道的"路權歸屬",就會發現,路權其實就寫在法規當中!
您否定路權, 就是在否定這兩條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些不是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 是三讀通過, 總統公布並函送行政院。

請教大師,白紙黑字的法條,路權就寫在法條當中,若都不存在? 那麼這是什麼?
這兩句在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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