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
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
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車輛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除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
車道超越前車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但排氣量超過一千立公分之小型車
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二、汽車行駛於同向"三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
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
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
。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
,可行駛中線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三、汽車行駛於同向"四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
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
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外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中內車
道或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
上之小型車可行駛於中內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
道超越前車。
請注意:
2車道與3車道以上規定不同
及
"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如果板大沒"超越"前車,就應回到中外側車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