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救護車公司與119救護車

chu2528 wrote:
呵~真的覺得你對民營救護車的怨念很深耶~~~
不否認~的確很多人會公器私用~但是要大家看到非公營的就不須要讓~
這種想法就有點怪了~~不曉得你是不是吃過什麼虧耶~~?...(恕刪)


不是公器私用......根本就是亂用好嗎?

我自己出車禍也坐過119指派的救護車.....我也看過 民營救護車 深夜一路鳴笛
我還是一樣讓他啊......因為我根本不知道他 是不是有勤務!!

結果在幾個路口後 .......停在檳榔攤
不要 滿嘴人情義理~做的都是傷天害理!! 做善事 是要照亮別人 不是造就自己!!
我確實看過民營的救護車

在車禍現場載傷患耶!!


不過遇到救護車 禮讓會怎樣嗎??

真的不需要理由啦!! 有那麼難嗎?

Nardus wrote:
抱歉請問您一下緊急救...(恕刪)


都用全國法規資料庫了......
怎不去查詢 緊急醫療救護法

緊急救護辦法第一條都已經寫的很清楚了
緊急醫療救護法
HONBINCHIANN wrote:
我已經當了15年義消...(恕刪)

0907 wrote:
都用全國法規資料庫了...(恕刪)


緊急救護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指之救護人員,為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之人員。
緊急救護定義範圍何時包括民營救護車公司人員了?

目前還沒看過北市、新北消防勤指調派民間救護車耶
頂多演習來領個錢走場
大量傷病患要派車,也是派衛生所、公立醫院、急救責任醫院救護車吧
還輪不到救護車公司

民間救護車機構管理辦法
第 2 條  民間救護車機構之業務,以下列為限:
一 轉診病人之運送。←很好賺
二 非緊急醫療救護病人之運送。←大家應該看得懂【非緊急】的意思吧,GCS昏迷指數3的病人依規定不可能由民間救護車公司執行轉院勤務,而是由院方派出救護車讓醫師護士在車上進行緊急處置
三 依救護指揮中心派遣運送病人。←只有演習會請他們來走走場吧
四 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相關工作。←沒聽過指派民間救護車出緊急救護耶,消防分隊91救護.95加護車都出了也會從鄰近分隊派車,再不行(大量傷病患,例如之前阿里山小火車翻車)勤務指會中心會指派轄區衛生所、救護責任區醫院院方救護車、轄區駐軍救護車、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還輪不到民間救護車來賺錢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條第一項第四款、第 45 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 74 條第一項第六款早該修法,否則民營救護車有無載人想怎麼亂開就怎麼開;明明非緊急救護卻主張路權,遲早害死您我他
更遑論許多救護車公司,三不五時當計程車載藝人,這樣對嗎???
反禁行機車●TMRA車友協會 ppt.cc/7JV3 ●TMRA社團 ppt.cc/fKP3Cx

dc1132 wrote:
我確實看過民營的救護...(恕刪)

這招叫"搶生意",請檢附民營救護車搶生意證明,儘速申請強制險理賠"民營救護車救護費用"
專業不專業不予置評
(雖然消防隊也千般不願意出車禍救護勤務,可是仍然必須盡心服務)
反禁行機車●TMRA車友協會 ppt.cc/7JV3 ●TMRA社團 ppt.cc/fKP3Cx

Nardus wrote:
緊急救護辦法第 2 ...(恕刪)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
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
四、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第 4 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
救護技術員。

你引用的法規........緊急救護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這你懂了吧...針對消防法而訂定的
當然就只針對消防人員

我回覆的 就單單針對法規面


HONBINCHIANN wrote:
我已經當了15年義消...(恕刪)


那麼您可以去問問警消對於此事的看法

是不是有那位警消開救護車的方式跟出事的這一輛一樣

我敢說99%不是!

不是因為救護車有絕對的路權就可以完全忽略對路況的掌握

消防局三令五申的要求警消駕車出勤時經過路口還是需要確認無車時才可通過

警消對於通過路口的方式一定是減速至可以隨時停止的狀況下確認沒車再加速通過

而不是像這輛民間救護車一樣帶個煞車意思一下就闖過紅燈

再緊急都不能這麼幹

而民間救護車的素質我不了解

但看到的情況真的是讓人不敢恭維
suhmeihsu wrote:

不是因為救護車有絕對的路權就可以完全忽略對路況的掌握

消防局三令五申的要求警消駕車出勤時經過路口還是需要確認無車時才可通過

警消對於通過路口的方式一定是減速至可以隨時停止的狀況下確認沒車再加速通過

而不是像這輛民間救護車一樣帶個煞車意思一下就闖過紅燈


絕對路權?有絕對路權還要讓路?

suhmeihsu wrote:
消防局三令五申的要求警消駕車出勤時經過路口還是需要確認無車時才可通過


乾脆改為救護車一定要停紅燈就好了!

反正上面單位已經暗示的很明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以後建請政府修法,救護車改回

沒有閃燈,沒有鳴笛,不能超速,不能闖紅燈,

遇到塞車也要慢慢排隊,前車不用讓道.

到事故現場要找停車格,不能違停.

這樣就天下太平!!

救人還要被人遷拖,幹麻那麼累,反正薪水照領

suhmeihsu wrote:
再緊急都不能這麼幹


沒錯,反正車上躺的那個人又不認識,管他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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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是救護車,下次會不會是救火車?

Dwing wrote:
絕對路權?有絕對路權...(恕刪)


對於閣下高超的理解力及腦補功力在下真是敬佩萬分

真是讓我不知如何討論下去了..........

我只能說行車法規的建立其出發點一定是以安全為依歸

若是因為具有絕對路權就可忽略安全

那麼這樣的法律存在有其檢討的必要
其實狀況已經發生了.就交由交通事故鑑定釐清楚 . 警消我問過.只有淡淡的回公事公辦

度量大一點.因為連我聽聲音都分不清是公家或私營的救護車.但我一律禮讓.沒話說

如果你能一眼就可以分辨.那你很厲害.但勸你還是要禮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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